话说上次莫名其妙的被塞了一张 !!!我一定是边开车边用手机的罚单!!!!
(没看过的考一下古)
我在BBS上受到大家的鼓舞就决定跟警察杠上了。因为出庭实在很远(在redwood city
,我在南湾),所以我决定用书面辩护(trial by written declaration),反正也是要
拿手机帐单当证据。
我洋洋洒洒地写了一篇那烂警察如何冤枉我,并附上手机bill,显示在罚单一个小时内
都没有打入或打出的纪录(连sms也没有),想着我一定没事了!搞不好警局法院还要
跟我道个歉,这样劳民伤财。
结果某日收到信一封。上面写着某某case number,本法院收到你的written
declaration,最後判决为
{ x } guilty { } not guilty
我看了半天才明白这样表示还是判我有罪?????罚金为 $102.50.
半个狗屁(excuse my french)原因或解释都没有!!!
我觉得加州警察应该是疯了。法院也疯了。大家都穷疯了。这样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