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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发帖数: 45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BackHome 讨论区 】
发信人: correct2 (非Correct), 信区: BackHome
标 题: 国籍旅行证博士论文3:轻轻松松告领馆。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Apr 21 20:09:33 2016, 美东)
国籍旅行证博士论文3:轻轻松松告领馆。
【案例分析! 您会感兴趣的。】
自发表博士论文大纲第二稿以来(《国籍旅行证博士论文2:特高课在行动!》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BackHome/31326687.html),有人认为集体诉讼(方法A)的可行性不强。所以本博就再补充一个虚构的案例分析,来表明一个真实轻松的诉讼途径: 如实向最高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是为第三稿。如赞同此分析,请跟贴。
本文为个人研究草案,作者不对读者基于本文所产生的行为负责,引用不全词语不当之
处请见谅。欢迎大家批评补充,欢迎转载,但保留版权以待日后发表。世界很小,请勿
人肉。
---------------------- (再补)------------------------------
诉讼途径:如实向最高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
网上举报方法:
1. 登录http://www.12309.gov.cn/
2. 点击“我要举报”(还可点击其他链接了解更多举报信息。)
3. 写信举报。
举报电话:010-12309
举报信参考:({......}内文字。请您改善之。)
举报结果预期:
1. 取决于多少人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
2. 取决于证据数量和质量(包括不作为的证据)。
3. 取决于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以下所列举的三点)。
4. 要想达到预期效果,家长们再看看博士论文2吧(尤其是方法B)。
{......
尊敬的最高检察院工作人员,
我是一名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要依法向您举报中国驻美国xx领事馆工作人员(以下简
称领馆)近一年多来正在进行的职务犯罪: 非法剥夺美国出生的中国籍儿童的中国籍
。原因如下:
1.领馆的这一非法行为符合检察院网站上职务犯罪的定义。甚至可能是集体犯罪。
2.领馆犯有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其不按照《国籍法》正确履行(甚
至是不履行)其职责。
3.领馆犯有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其超越职权,擅自代替人大委员会
解释《国籍法》第九条,并做出违法决定。
4.领馆所犯罪行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其罪行使国家和人民利益(恐怕不只是我一人)遭
受了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5.请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请您即刻制止这一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渎职犯罪,恢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处责任人。
为方便您了解领馆的职务犯罪事实,在这里我简要介绍一下我在领馆办理国籍相关证件
的遭遇。我的孩子出生在美国并在美国旅居了很长时间。根据国籍法第五条前半段(
16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她具有中国
国籍。但领馆却以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为由否认其中国籍。然而,第九条并不适用于(美国
出生的)儿童,因为儿童在法律上没有“自愿”、“加入”、“取得”这些行为。而且
第九条也没有明确定义“定居”,尤其是没有象领馆那样根据居留时间来定义。最后,
领馆也没有对此理由做出正式书面说明。
我保证以上举报属实。如果您要向我进一步了解领馆的职务犯罪事实,请您致信xxx。
敬礼!
一位中国籍儿童的家长
(最好实名举报,这样保检察院保证答复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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