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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 发帖数: 3227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zlm (We will prevail),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云南方丈遇害女儿争474万遗产继承权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Jun 27 10:11:31 2012, 美东)
位于玉溪市红塔东部十公里灵照山上的灵照寺,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979年在昆
明筇竹寺出家的释永修于1990年12月被聘为灵照寺住持,2005年3月升座为方丈。2010
年,释永修被歹徒抢劫杀害,震惊社会,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释永修名下400多万
的巨额存款,在其死后又引发出一场遗产风波,最终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云一
纸诉状将寺院告上法庭。6月26日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云诉灵
照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佛门酿血案 方丈被劫杀
2010年1月26日零时左右,19岁的吴某和11天前刚过完20岁生日的瞿某二人,到玉
溪市红塔区玉河巷“大悲普度寺”(属灵照寺下院)方丈释永修的住处留宿。凌晨2时
许,趁释永修熟睡之机,吴某用小板凳砸释永修的头面部数下,接着瞿某用手掐住释永
修的脖子,后二人用绳子勒其脖子,将释永修杀害。释永修死亡后,二人抢走其现金
5000余元、银白色手机一部和一些随身物品,连同作案工具一起带离现场。二人作案后
将抢劫杀人的事告知了钟某,三人一起将作案用的凳子、绳子、所穿外衣及其抢得的一
些物品丢弃于城外某鱼塘内,又将释永修的随身物品掩埋在某水库岸边。
当天,警方便破获释永修被害一案,吴某、瞿某、钟某三人于26日被抓获。2010年
9月10日,吴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瞿某因抢劫罪,被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某因犯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元。吴某、瞿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张某云、释某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1.3936万元。
474万存款 引遗产纠纷
然而,释永修身亡后,围绕着他又发生了更为让世人震惊的事情:其个人名下有银
行存款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云为继承遗产
,一纸诉状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原告张某云在诉讼请求中提及,释永修被害后,她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
委员会在红塔区民宗局的主持下,清点释永修的个人财产,发现释永修个人名下银行存
款321.5608万元(经法院核实为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原告在释永修被
害后近两年的时间里,多次找被告及红塔区民宗局协商,要求继承释永修的遗产,未得
到被告同意。为此,今年1月16日,原告张某云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
起诉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释永修个人名下的财产理应属于释永修所有,请求法院确认释永修个人
名下存款474.6933万元、个人债权20.0390元属于释永修个人财产。6月26日,玉溪市中
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围绕释永修财产
的来源、归属,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方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被告方以佛教戒律为依
据,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下。
庭审
焦点一 僧人亲属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僧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权利与义务,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为公民的释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
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其女也有资格按照《继承法》,继承其遗产。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答辩时指出:原
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诉争的标的物存款、债权,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看,应属
被告所有。
被告提出,释永修出家数十年,按照佛教的传统规制、习惯及其合法加入寺院共同
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
佛教一切传统的戒律的规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原告张某云和释永修称呼对
方为“方丈”和“施主”,并非父女相称。
僧人出家后,按照传统规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
由所在寺院负责。被告指出,灵照寺对释永修除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等费用
均由灵照寺支付。因此,被告认为从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
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焦点二 僧人遗产属于个人还是寺院?
被告认为,根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遵照佛教丛林规制,即
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
丛林制度进行处理,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另《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
四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诉争
的款项应当全部归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所有。
同时,被告指出,灵照寺并非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信
徒自愿的布施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僧尼个人也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或利
益,其所使用或持有的财产也是寺院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
己个人的收入和财产。释永修1990年12月被聘为灵照寺住持后,一直负责该寺僧人日常
生活、寺院建设和资金管理。其间布施、捐款全部交由释永修个人保管。被告认为释永
修以个人的名义将这些款项存入多家银行,因此这些款项本来就属于玉溪市红塔区灵照
寺所有。综上所诉,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违悖了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
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调解,法院
未当庭进行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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