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 发帖数: 3435 | 1 2004年6月30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Borgholm的五旬宗牧師Åke Green
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煽動仇恨條例。(在香港,類似煽
動仇恨罪的理念已包含在歧視法的概念內,如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的中傷罪,
所以「歧視條例」和「煽動仇恨條例」並非兩碼子的事。)
該牧師曾在一場講道中以「不正常」來形容同性戀。主控官要求被告澄清是否認為同性
戀是病態,被告直認不諱,並指這是聖經的觀點。[1]辯方律師辯護時指牧師也有言論
自由,但最後法庭仍判該牧師有罪。當地一個關注同性戀權益的團體(Swedish
federation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的主席Sö
ren Andersson直言,宗教自由不是辯護理由。[2]
這就不禁令人產生疑問:難道同性戀者有人權,宗教人士反而沒有?宗教自由、言論自
由和良心自由不也是最基本的人權嗎?(參《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2005年初上訴
庭為這位瑞典牧師平反判罪,雖然因緩刑他沒有真箇坐牢,但經歷大半年折騰,他的工
作和生活肯定已受影響。而且,政府還要繼續起訴他,案件於2005年11月完結,雖然法
庭最後維持上訴庭的判決,判牧師無罪,[3]可惜對牧師造成的傷害及壓力已是不可改
變的事實,因此,法例對別人的威嚇──寒蟬效應──仍然存在。
[1] 有論者誤以為Åke Green說同性戀者是「社會上的癌病毒瘤」、「同性戀是強
姦動物的」,而其實他所說的是「性異常者」(Sexual Abnormalities),非特別指同性
戀;另外,他所指的是性慾扭曲了的人還會強姦動物。詳見其講章之英譯本:http://www.akegreen.org/en-2-left/en-2-9.htm。
[2] 參Ecumenical News International, Daily News Service, 30.6.2004; 及2004年
7月18日《時代論壇》881期的專題報道。
[3] http://www.emaso.com/links/ref-articles/ref29e/ref29s.htm & http://www.akegreen.or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