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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rNews版 - 来讨论一下什么是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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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质疑话题: 论据话题: 韩寒话题: 公众话题: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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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1页)
k*****e
发帖数: 22013
1
引用韩寒的话:
你可以说某个人包很丑,不搭,没品味,这是质疑。
你上来就说,他那个包肯定是偷的。这是质疑还是诽谤?
说时事吗,最好跟主题相联系。
我也联系同志话题,举一个例子。
经常有这样的说法:最激烈反同的人,说不定自己就是同志。
现实中也挖出来过几个反同的gay。
因此通过“推理”:最激烈反滥交的同志,其实都是自己暗地里在滥交。
通过一天到晚强迫症似地反滥交来掩人耳目,同时压制自己的负罪感。
大家说,这是质疑还是诽谤呢?
我有没有这样的“质疑权”啊?
n*******t
发帖数: 7254
2
这个蛮简单的,去做个STD,hiv测试,然后还测试下HPV病毒的种类,就知道了谁滥交不
滥交了。

【在 k*****e 的大作中提到】
: 引用韩寒的话:
: 你可以说某个人包很丑,不搭,没品味,这是质疑。
: 你上来就说,他那个包肯定是偷的。这是质疑还是诽谤?
: 说时事吗,最好跟主题相联系。
: 我也联系同志话题,举一个例子。
: 经常有这样的说法:最激烈反同的人,说不定自己就是同志。
: 现实中也挖出来过几个反同的gay。
: 因此通过“推理”:最激烈反滥交的同志,其实都是自己暗地里在滥交。
: 通过一天到晚强迫症似地反滥交来掩人耳目,同时压制自己的负罪感。
: 大家说,这是质疑还是诽谤呢?

n*******t
发帖数: 7254
3
我也来质疑下,我觉得老K骨子里觉得滥交是可耻的,是对人的一种诽谤,所以才会挖这
个坑。

【在 k*****e 的大作中提到】
: 引用韩寒的话:
: 你可以说某个人包很丑,不搭,没品味,这是质疑。
: 你上来就说,他那个包肯定是偷的。这是质疑还是诽谤?
: 说时事吗,最好跟主题相联系。
: 我也联系同志话题,举一个例子。
: 经常有这样的说法:最激烈反同的人,说不定自己就是同志。
: 现实中也挖出来过几个反同的gay。
: 因此通过“推理”:最激烈反滥交的同志,其实都是自己暗地里在滥交。
: 通过一天到晚强迫症似地反滥交来掩人耳目,同时压制自己的负罪感。
: 大家说,这是质疑还是诽谤呢?

k*****e
发帖数: 22013
4
你这个质疑的逻辑性太差了。
我们认为反同的地下同志是可耻的,是不是也认为同志是可耻的?
可耻的是“口是心非”,ok?
跑题了,这个主题的讨论焦点不是某某人有没有滥交,
( 我个人相信是没有的,我相信别人不会“口是心非”,无罪推定嘛。)
这个主题的讨论焦点是,我们可不可以随便质疑别人“口是心非”?

挖这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我也来质疑下,我觉得老K骨子里觉得滥交是可耻的,是对人的一种诽谤,所以才会挖这
: 个坑。

k*****e
发帖数: 22013
5
这也不能下结论啊。
韩寒比赛得第一,有人质疑是和出题人串通好了。
谁要是没查出HPV,也可以质疑是和医生串通好了。

交不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蛮简单的,去做个STD,hiv测试,然后还测试下HPV病毒的种类,就知道了谁滥交不
: 滥交了。

L*******e
发帖数: 2202
6
搞了半天,我们的分歧是什么是质疑和质疑的正当性的问题。
回到韩寒的比喻,如果我说韩寒你的包来路不明? 网传,韩寒犯的是“巨额知识财产
来路不明罪”,LOL
转一篇文章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999f101010l7p.html
关于公共讨论中质疑的正当性的一点探讨 (兔主席)
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看待对公众人物的质疑。质疑就是怀疑并把怀疑表达出来,网
络上爱用的一个词是“合理质疑”。其实,碍于中文的语义歧义,对什么是“合理”恐
怕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合理是指论据有道理?是最终符合真相?采用的论据是否合
法?质疑者的主观动机?还是表达方式?说不清楚。所以“合理质疑”这句话就是一个
空洞的筐,没有实际意义。对于什么样的质疑是可取的,我觉得有两种规范,一种是法
律意义的,即质疑在何等程度上是合法的(lawful,即是否构成民事名誉侵权或者刑事
上的毁谤罪。要注意许多国家如欧盟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是反对将毁谤刑罪化的);一
种是在法律范畴之外的,即质疑在何等程度上是正当的(legitimate)。社会实践的公
共讨论中,更多时候我们仅仅会涉及后者。
关于“正当”质疑,我们可以做一些内涵和逻辑上的探讨。在这里我就直接提出自己的
看法(就不引用关乎公共理性沟通之类的伦理推演了),仅供商榷,我非法律界人士,
亦不探讨具体的法律技术问题。
质疑通常是针对一个人或事进行的,可能是涉及多个论据的一系列行为。通常而言,涉
及人们对质疑正当性判断的角度,我以为有以下几点:
1) 质疑论据的合法性是否影响质疑正当性:论据依赖的证据来源可以是公开信息,
经他人转述的二手证据等;非法证据则是完全虚构、捏造或扭曲加工的“事实”。逻辑
推理(如结合对公开信息进行的推导和分析)应属于正当推理。
论据的合法性是任何正当质疑的先决条件。对于不合法的论据,一经发现,公众应予谴
责,同时被质疑者亦可考虑诉诸法律手段。
当然,很多时候论据来源是公开渠道,引用者不可能完全为其真实性负责,这时引用者
应注明出处,并在能力范围内进行必要、合理的尽职调查。
2) 质疑论据的说服力度或有效性是否影响质疑正当性:论据即质疑者提出的具体观
点及其依据;有效性或力度从很强到很弱。有的论据是直接证据,说服力极强,对大多
人有很强的效果;有的说服力弱一些,属于间接/环境证据(比如根据经验或规律的逻
辑推理)。
要注意的是,对论据说服力的判断是非常主观的。不同的人,由于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同
及个人认知思维的差异,能够提出论据的力度强弱可能是不同的(我们设想一个小学文
凭的人和一个名校博士提出的论据,可能在逻辑严谨度上有所差异)。而对于同样的证
据,不同的人因为经历、背景、知识结构、认知差异及心理因素,接受力也可能会不同
:对你而言很强的论据,对别人而言可能很弱。因此我们很难画一个尺标,说什么论据
是有力,什么是无力的。在公共讨论中,更不可能达到法庭上对有效证据的严格定义。
总体而言,论据说服力的强弱本身不应当影响质疑行为的正当性。
3) 质疑者的背景或主观动机是否影响质疑正当性:质疑者可能出于各种目的(包括
经济利益、道德、个人恩怨、政治、个人心理机制等等)提出质疑。从逻辑的角度(“
就事论事”)考虑,对一项质疑是否正当应主要根据质疑者所提出的论据本身:论证的
证据、逻辑推理等。如果一个论据本身是有说服力、来源合法,且也符合下面的第5、
第6条所述原则,则
质疑者的动机或主观偏见不应当影响质疑的正当性。旁观者或被质疑者应针对质疑论据
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回应,而非对质疑者进行反向人身批评(argumentum ad
hominem)。这种反向人身批评在逻辑上也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讨论者的背景或动机论往往是对理性讨论的最大干扰。许多人会排斥自己不
喜欢的人提出的论据,或认为动机不纯的质疑就是不合理的(“有罪推定”),并诉诸
人身批评,从而忽略了论据本身的客观合理性。
同时,存在这种情形,即带有主观偏见的质疑者使用了说服力较弱的论据,我的看法是
,只要论据合法,质疑者仍有提出这种质疑的权利。而其实只要论据说服力很弱,被质
疑者可以轻松回应,本来也不需给予过度的担心。
4) 质疑主张是否符合最终真相。在很多情况下,真相将永远不为外界所知。而质疑
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挑战表相,获取真相。任何质疑都可能是错误的,只是对另一种
真相的猜测;没有遭到质疑的事物也未必就符合真相。我们不应就质疑是否符合我们所
希望或预期的真相,而遏制质疑。另外,通常而言,论据说服力越强,越可能符合真相
。但论据说服力的强弱和符合真相与否没有必然逻辑关系。说服力很弱的论据也可能指
向真相。
质疑者提出的主张是否符合最终真相,不应该影响质疑的正当性。当然了,这主要是一
个事后分析。
在现实讨论中,更多是涉及第2条论据的说服力度或有效性。说服力不强的论据往往被
认为“扭曲真相”,冠以恶意,并被要求限制。
5) 质疑使用的语言措辞的方式方法,有没有言语暴力,人身攻击和侮辱等。
正当质疑不应该有任何的言语暴力与人身攻击。后者应该受到限制。
这个第5条主要涉及直接的人身攻击,譬如污言秽语的辱骂,而不涉及一些可能被质疑
者视为有辱人格、带有攻击性的主张。比方有的表述说“我深切怀疑你是一头猪”,这
就显然不是事实,而是一种辱骂式的意见表述,当不属于正当质疑;有的表述说“我质
疑某知名作家就是代笔”——这个说法会被该作家视为带有侮辱性的,但假设这个主张
有任何的论据支持,它就不属于5)的限制范畴,问题只在于论据的强弱、合法性等。
另外更重要的一条就是下面的第6
6) 质疑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如质疑对象涉及政府官员、业界领袖、公众人物并涉及
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内容,应当允许质疑者更充分的言论自由,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或公
共利益的维护。据此,一名高级政府官员的收入或一项重要公共政策的决策应当属于质
疑的对象;一名作品及言论涉及巨大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作家的私人生活(如恋爱婚姻等
)由于不属于涉及公共利益或知情权的个人隐私,不应随意质疑被限制,但涉及到与其
职业与产出——本人的文字作品的真实性、诚信相关的内容,应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应
知情的内容。由于任何一个公众人物相对任何一个个体(甚至包括单一的一个媒体)都
可能掌握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及话语权,因此也应当对质疑者给予额外的言论自由保护,
以维护可能被牺牲的公共利益。
当质疑的内容和对象涉及公共利益时,应当对质疑给予更高的言论自由尺度。实践上,
言论自由边界的确定更多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即作为公共人物起诉质疑者并胜诉的难度
(涉及举证责任、是否需要和/或如何证明质疑者的恶意、是否也适用蓄意的精神伤害
等等,也是一个立法释法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各国对把握言论自由制度的差别而异
,法律也不尽相同,但不管如何,也已脱离了这篇小文所探讨的道义上的正当质疑的范
围。
7) 质疑者对被质疑者回应的态度。作为进行理性沟通的基本前提,质疑者应该对被
质疑者的反馈予以回应,并准备好接受合法并且强有力的回应论据。
没有理性的对话姿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愿意或回避接受对方提出的针对你的某项反论
据,并持续针对同一问题进行质疑,将影响整个质疑行为的正当性。
当然这是个非常难界定,带有主观性的东西。比如我提出了强有力的论据A,作为对当
事人的质疑;当事人提出了反论据B。可能出现我觉得仍不够满意,要继续质疑这个点
,但旁观者觉得已经足够满意的情景。这种情形其实并不罕见,也很难界定质疑者到底
是逻辑或经验上拒绝反论据,还是心理上拒绝。但如果系统性的完全不接受或忽略反论
据,当然很可能就不是理性对话的姿态,会削弱质疑的正当性。但我认为提出新的有力
论据不在这其列。,
具体的界定是主观的,但清醒、理智、善意的旁观者心中都是有一把尺子的。
以上可见,质疑行为可能是针对一个人活事的一组一系列的持续行为,对于什么是正当
质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探讨了上述诸多角度后,,我们可以对什么是正当质疑进行
更进一步的探讨和摸索。
兔主席 2012.1.31
m******1
发帖数: 19713
7
我可记得方舟子好几次都很肯定地说HH的文章“肯定有人代笔”,请问这叫质疑还是诽
谤?

【在 L*******e 的大作中提到】
: 搞了半天,我们的分歧是什么是质疑和质疑的正当性的问题。
: 回到韩寒的比喻,如果我说韩寒你的包来路不明? 网传,韩寒犯的是“巨额知识财产
: 来路不明罪”,LOL
: 转一篇文章吧: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999f101010l7p.html
: 关于公共讨论中质疑的正当性的一点探讨 (兔主席)
: 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看待对公众人物的质疑。质疑就是怀疑并把怀疑表达出来,网
: 络上爱用的一个词是“合理质疑”。其实,碍于中文的语义歧义,对什么是“合理”恐
: 怕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合理是指论据有道理?是最终符合真相?采用的论据是否合
: 法?质疑者的主观动机?还是表达方式?说不清楚。所以“合理质疑”这句话就是一个

L*******e
发帖数: 2202
8
恩,方应该讲“我强烈质疑韩寒有人代笔" 就对了, 不过你觉得区别很大么?
方后来也说他有可能出错,但是这种几率很小。如果有很强的证据出来,他会道歉。

【在 m******1 的大作中提到】
: 我可记得方舟子好几次都很肯定地说HH的文章“肯定有人代笔”,请问这叫质疑还是诽
: 谤?

L*******e
发帖数: 2202
9
普通人的话这么说我觉得过了,不过韩寒是从”天才“神童”身份中获取的巨大利益的
公众人物,理应受到更严格的检验。

【在 m******1 的大作中提到】
: 我可记得方舟子好几次都很肯定地说HH的文章“肯定有人代笔”,请问这叫质疑还是诽
: 谤?

k*****e
发帖数: 22013
10
两种说法是一样的,我觉得都不合适。
兔主席的说法我都同意。关键是线划在哪里。
1、是否构成侮辱。
有些东西很明显:骂人是猪,明显是侮辱,
说人文章写得不好,明显不是侮辱。
说人“代笔”,是介于侮辱和非侮辱之间的模糊地带。
一方面对作家的名誉损害极大,相当于说人是小偷。
另一方面它又不是骂人的词汇。
2、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说人的私生活,明显不涉及公共利益,
说官员贪污与否,明显涉及公共利益。
说人“代笔”,这又是介于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之间的模糊地带。
一方面作家的作品是公开的,有社会影响的。
另一方面,作品是谁写的又跟大多数人的利益无关。
既然是模糊地带,兔主席说,应该由法律来具体界定。
那么,韩寒提出诉讼不就是非常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吗?
你又干嘛如此反对。

【在 L*******e 的大作中提到】
: 恩,方应该讲“我强烈质疑韩寒有人代笔" 就对了, 不过你觉得区别很大么?
: 方后来也说他有可能出错,但是这种几率很小。如果有很强的证据出来,他会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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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韩之争与同志运动Re: 从我的一次GV经历看韩寒产品 (转载)
反思我对方舟子的认识韩寒代笔的铁证总算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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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发帖数: 1010
11
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
多么家喻户晓的范文! 被人批判的白色恐怖社会,以及红色社会主义社会,都没有因为
文章标题就开始骂人就封杀它。现在的自诩自由人们,都是什么认识啊。
文艺文化要复兴,就不能禁止人们互骂。请不要低估平民百姓的智慧。界限在人心中。
而不是几个人用条条来划定。法律有明文的规定。对于言论方面绳之以法的事儿却要绝对
慎重。否则请回文革甚至焚书坑儒时代。
k*****e
发帖数: 22013
12
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比较新的罪,我记得在2000年左右才有的。
注意它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呢?
通常情况下,你要给人定罪,是需要确实的证据的,
如果是偷来的,哪儿偷的,偷的谁的,什么时候偷的,
如果是受贿的,是受的谁的贿,数额多少...等等。
没有弄清楚之前,不能就因为某人花钱比他工资多,就给人安罪名。
后来有了这个罪名,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公权力。
对公权力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因此降低了对定罪的证据需要。
而这个罪名是不适用于普通老百姓的。
你就算看到一个民工开着蓝博基尼,你再怀疑也只能去调查,
没有调查出其他非法行为的可靠证据之前,不能仅仅因此就给他定罪。
网民对韩寒的指责,“巨额知识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说法十分恰当,
这也恰恰说明,网民并不能确切地举出证据,而只有对某些现象的怀疑,
就好像看到某个打工仔开着蓝博基尼那样一种怀疑。
这个质疑是否合理,还是回到那个问题:
韩寒是否有公权力?韩寒文章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在 L*******e 的大作中提到】
: 搞了半天,我们的分歧是什么是质疑和质疑的正当性的问题。
: 回到韩寒的比喻,如果我说韩寒你的包来路不明? 网传,韩寒犯的是“巨额知识财产
: 来路不明罪”,LOL
: 转一篇文章吧: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999f101010l7p.html
: 关于公共讨论中质疑的正当性的一点探讨 (兔主席)
: 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看待对公众人物的质疑。质疑就是怀疑并把怀疑表达出来,网
: 络上爱用的一个词是“合理质疑”。其实,碍于中文的语义歧义,对什么是“合理”恐
: 怕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合理是指论据有道理?是最终符合真相?采用的论据是否合
: 法?质疑者的主观动机?还是表达方式?说不清楚。所以“合理质疑”这句话就是一个

n*******t
发帖数: 7254
13
他有问这类问题的癖好,什么是道德,什么是肮脏,等等。

绝对

【在 p*****o 的大作中提到】
: 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
: 多么家喻户晓的范文! 被人批判的白色恐怖社会,以及红色社会主义社会,都没有因为
: 文章标题就开始骂人就封杀它。现在的自诩自由人们,都是什么认识啊。
: 文艺文化要复兴,就不能禁止人们互骂。请不要低估平民百姓的智慧。界限在人心中。
: 而不是几个人用条条来划定。法律有明文的规定。对于言论方面绳之以法的事儿却要绝对
: 慎重。否则请回文革甚至焚书坑儒时代。

k*****e
发帖数: 22013
14
没错啊,我就喜欢刨根问底。
你的癖好是:主流这样说,央视这样说,等等。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他有问这类问题的癖好,什么是道德,什么是肮脏,等等。
:
: 绝对

D**S
发帖数: 24887
15
LOL

【在 k*****e 的大作中提到】
: 没错啊,我就喜欢刨根问底。
: 你的癖好是:主流这样说,央视这样说,等等。

k*****e
发帖数: 22013
16
很遗憾地告诉你一下现实:美国的言论自由就不包括以下情况。
There are several common law exceptions including obscenity, defamation,
incitement, incitement to riot or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fighting words,
fraud and speech integral to criminal conduct.
按照你的标准,你的智慧,以及你心中的界限,
你现在就生活在一个白色恐怖社会,红色社会主义社会,文革甚至焚书坑儒的时代。

绝对

【在 p*****o 的大作中提到】
: 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
: 多么家喻户晓的范文! 被人批判的白色恐怖社会,以及红色社会主义社会,都没有因为
: 文章标题就开始骂人就封杀它。现在的自诩自由人们,都是什么认识啊。
: 文艺文化要复兴,就不能禁止人们互骂。请不要低估平民百姓的智慧。界限在人心中。
: 而不是几个人用条条来划定。法律有明文的规定。对于言论方面绳之以法的事儿却要绝对
: 慎重。否则请回文革甚至焚书坑儒时代。

p*****o
发帖数: 1010
17
哈哈。这一点舟子都不质疑。不过就是假的也犯不着舟子来质疑。稀罕个牌坊还是啥
?天天买卖提上长篇弄骚的估计是没钱也没风头多得是时间的主儿呵,没人愿意质疑
其癖好啥的。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他有问这类问题的癖好,什么是道德,什么是肮脏,等等。
:
: 绝对

m******1
发帖数: 19713
18
说话真难听,有不同意见可以就事论事讨论,贬低别人干什么,从来没见老K说话象你
一样low,也不嫌给自己丢脸。

【在 p*****o 的大作中提到】
: 哈哈。这一点舟子都不质疑。不过就是假的也犯不着舟子来质疑。稀罕个牌坊还是啥
: ?天天买卖提上长篇弄骚的估计是没钱也没风头多得是时间的主儿呵,没人愿意质疑
: 其癖好啥的。

m******1
发帖数: 19713
19
三句话不离钱,就是你的境界?真开了眼了。

【在 p*****o 的大作中提到】
: 哈哈。这一点舟子都不质疑。不过就是假的也犯不着舟子来质疑。稀罕个牌坊还是啥
: ?天天买卖提上长篇弄骚的估计是没钱也没风头多得是时间的主儿呵,没人愿意质疑
: 其癖好啥的。

L*******e
发帖数: 2202
20
我谈不上反对韩寒告官吧,就是嘲笑了一下。你什么时候对中国的司法系统这么信任了。

: 你又干嘛如此反对。
我的观点仍然是韩寒不该赢官司(注意不是韩寒赢不了官司)。
转一篇中国的报刊文章吧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2-02/10/content_91606.htm
质疑公众人物的边界
陈明涛
春节期间,方舟子通过对韩寒早期作品的分析,指责其存在他人“代笔”的行为。
随后,韩寒公开了早年创作的《三重门》手稿,并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方舟子赔偿其名誉损害10万元。此即为引爆互联网话题的“代笔门”事件。就此事件,
社会舆论产生了明显的对立意见:挺韩派认为,对韩寒的质疑,是一种文革式的批判和
构陷;反韩派则认为,方舟子完全是基于文本分析的逻辑推理,属于合理地质疑。
正如某知名人士所评论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方韩大战撕裂了整个中国知识界!
在此,先把韩寒作品是否存在代笔放在一边,要讨论的是:像韩寒这样的明星人物
,公众是否有权利质疑?如果有权利,质疑的边界又在哪里?
你是公众人物,就要经得起“放大镜式”的审视
“公众人物”的概念是专为对名誉权、隐私权限制而产生的,最早是由“《纽约时
报》诉沙利文案”中所确立的“公共官员”一词发展而来。这一案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
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至今影响着每个美国人的日常生活。
1960年,美国黑人民权人士在《纽约时报》上刊登了整幅版面的政治宣传广告,猛
烈地抨击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特别谴责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
对待示威群众的行为。然而,广告所披露的事实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为此,蒙哥马利市
警察局长L.B.沙利文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
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结果,一审及二审的判决均以《纽约
时报》的败诉而告终,这几乎把《纽约时报》逼入了绝境。案件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
,大法官威廉·布伦南撰写了判词,他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
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
“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
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
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从而判《纽约时报》胜诉。1967年,最高法院在
“沙利文案”基础上,又通过“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宣布,即使诽谤案原告并非
政府官员,只要他属于“公众人物”,也可以适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规则。
“沙利文案”实际是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进行了严格限制,让公众人物打赢诽
谤案件陷入一种极其困难的境地,这反过来保护了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由于你是公众
人物,你就要忍受名誉权的侵害,除非你能证明对方有实际的恶意。
而在国内,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被认为是中国的“
沙利文案”。2002年6月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
》上刊出题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随后于6月17日、19日又对该事
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最后于6月
21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个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同年7月
,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在2002年6月16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
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被告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
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引入了“公众人物”的概念,明确阐述:“即
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
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上述的案件表明一个道理,你是公众人物,就要经得起公众“放大镜式”的审视,
就要让渡你部分人格权利给公众,承受公众的质疑与批评,这也就是所谓“成名的代价
”。
公共利益是质疑公众人物的边界
既然如此,社会公众是不是可以质疑公众人物的任何事情呢,是不是公众人物的所
有人格权利都无法受到保护呢?
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会看到这样一幅场景:狗仔队们爬到明星家里乱拍一顿;公共
官员在任何场合被肆意侮辱、谩骂,却无能为力。显然,这是不行的。对公众人物的质
疑,边界就在于该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权利只要涉及公共利益,就要被限制;反之,则应受到保护
。比如,国内著名的臧天朔诉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一家名为“网蛙”
的网站评“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这家网站列出了包括那英、刘欢、朴树、崔健、田震
等30名国内著名歌星在内的一份候选名单,让网民投票选举“丑星”,结果蔡国庆、韦
唯、臧天朔等歌星都榜上有名。臧天朔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原告
受到他人无端干扰,产生不安和痛苦,已经超越了其作为公众人物的正常承载范畴”。
通俗地讲,你可以在公开场合乱拍明星,但你不能跑到人家家里去拍,或者去拍人
家未成年孩子;你可以在官员公众演讲时提出质疑,却不能针对人家的身体缺陷嘲笑、
谩骂。就韩寒代笔事件来讲,你可以质疑韩寒的书是否有人代笔,但你不可以质疑韩寒
的女儿是否他亲生的。因为前者涉及公众利益,后者是纯粹的私人问题。然而,英国女
王的孩子是否亲生,是可以被公众质疑的,因为它是个公共事件,涉及到王室继承等公
共利益。
那么,为什么要把公众利益作为公众人物质疑的边界呢?因为,从利益保护位阶角
度来看,没有什么比公共利益要受到优先的保护了。实际上,任何人分配和行使个人权
利时,绝不可以超越公众利益的外部界限。这就像你不能把房子建在马路上不让别人通
行,不能在公共场合吸烟危害他人健康一样。与普通人相比较,由于公众人物的一言一
行,涉及到更多的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就韩寒“代笔门”事件来讲,韩寒
的身份有其特殊性,属于公众人物。作为中国最有名的畅销书作者之一,他一直被认为
是天才少年、青年偶像、意见领袖乃至公共知识分子,甚至入选了《时代周刊》全球影
响力百人榜。韩寒的行为影响了众多的年轻人,他的作品若被认定为别人代笔,必将产
生相当恶劣的示范效应,对社会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韩寒的代笔行为,
必然涉及到公共利益,应当受到合理的质疑。
在这个资讯发达、表达充分的时代里,作为公众人物,既然享受了其名声带来的利
益,就要承担示范社会的职责,更要坦然面对公众的质疑。作为大众媒体和普通民众,
质疑公众人物时,也不能逾越合理的界限,而这一界限尺度就是公共利益。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师)

【在 k*****e 的大作中提到】
: 很遗憾地告诉你一下现实:美国的言论自由就不包括以下情况。
: There are several common law exceptions including obscenity, defamation,
: incitement, incitement to riot or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fighting words,
: fraud and speech integral to criminal conduct.
: 按照你的标准,你的智慧,以及你心中的界限,
: 你现在就生活在一个白色恐怖社会,红色社会主义社会,文革甚至焚书坑儒的时代。
:
: 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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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赵鼎新谈代笔丑闻zz方舟子又获奖了 (转载)
還在討論韓寒代筆門啊方舟子在中国被全面封禁了?
你们以后还相信方舟子吗?位居高位的同性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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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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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另外转一篇港大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写的
http://news.ifeng.com/shendu/xsjzk/detail_2012_02/07/12345082_0
郑戈
在莎士比亚名剧《奥赛罗》中,依阿高这样评论名誉:“无论男和女,名誉是灵魂中无
上之宝:偷我的钱袋的人不过是偷去一把臭铜钱,固然有点价值,实在算不得什么;钱
原是我的,如今变成他的,从前更曾为千万人做过奴隶;但是他若夺去我的名誉,于他
不见有利,于我却是一件损失哩。”这段话道出了名誉的基本特性:它附着于人格,为
特定的个人所享有,别的人只可能毁掉你的名誉,而不可能将它据为己有。从法律角度
看,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可能被损害、被复原,但不能被转移。虽然言论自由已经
成为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普遍保护的权利,名誉权保护仍然构成对它的一项正当限制。
所有尊重言论自由的宪政国家,都有法律限制或禁止诽谤及侮辱性言论。
但是,正如澳大利亚Windeyer法官在Uren v John Fairfax and Sons Pty Ltd. (1966
)案中指出的那样:“法律不保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名誉,它只保护这个人值得拥有的
名誉。”如果一个人名不副实,但却利用其盛名骗取了金钱、地位或他人的信任,对此
人名誉的破坏就是一件对社会有益的事情。因此,真实性与公共利益是多数国家的名誉
保护法都认可的辩护理由。说出真相不构成诽谤,这一原则早在12世纪就在普通法中得
以确立。
不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某些无伤大雅的囧事、错事可以被视为个人隐私,旁人对
这些事情的披露应当为法律所禁止,除非披露者能证明这么做符合公共利益。这正是罗
马法及其继受者所持的立场。
中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将名誉权列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但未有对相关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详细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名
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
上有过错等四项因素作为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其中“行为人行为违法”一项颇
令人费解,因为是否违法应当是根据这些要件进行判断之后的结论,而不能成为一项判
断标准。该解释进一步将“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及“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作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这一规定对方、韩之争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有裁判指导意义,但却过于简单化。现实生
活纷繁复杂,“属实”与否往往很难判断。方舟子质疑韩寒作品系代笔的文章都是根据
公开发表作品进行分析和推论,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可以用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说服
力来判断,却很难说“是否属实”。
韩寒回应麦田的质疑时打出的“悬赏广告”,被认为是招致方舟子介入争论的原因。其
实,这一“悬赏广告”的性质更像是一种在非司法场域中自证清白的手段,而不是一种
缔结合同的“要约”。在日常生活中,情侣、熟人、朋友之间经常用“我若负你,天打
雷劈”之类后果不确定的言说行为来表忠心、求信任。韩寒的2000万悬赏可视为此类“
誓言”。同样,韩寒宣布要起诉方舟子,也可视为一种“证明”手段。不论其最终结果
如何,这一姿态本身旨在告诉公众:我是站得住脚的,我愿意接受司法过程的检验。在
建设“法治国家”的宏大叙事背景下,人们往往喜欢用经由普法而进入日常语言的法律
术语来规整和表述公共事件,而忽视了公共讨论与法庭论辩的根本差异。
韩寒收到质疑的名誉,主要不是作为一位作家的文学声名,而是作为一位“青年偶像”
的符号性资源。这种资源的形成当然有赖于以少年“韩寒”之名所发表的那些文学作品
,但韩寒作为“应试教育挑战者”“体制批评者”“直言不讳者”和“赛车手”的形象
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18岁即出版《三重门》这样的作品,同时在各种赛车场取得
良好名次,然后又进军乐坛,发布专辑。如果所有这些成就都由一位青年独立取得,他
当然有理由成为青少年崇拜和效仿的榜样。就连其中本来不值得骄傲的事情,比如化学
考试交白卷、期末考试七科不及格而留级、留级后再挂七科而在高一退学等,都被赋予
了特立独行、敢作敢当、挑战陈腐的教育体制等正面评价。当韩寒这个名字具有了这样
的符号意义之后,他便因其公共影响力而成为一个“公共人物”,而对他那具有示范意
义的“成功之路”进行分析和质疑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有人认为韩寒拿出当时的手稿便铁板钉钉地自证了“清白”。但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
“代笔”是指作品中的观念和表达方式并非署名者所有,而与署名者是否誊写了稿件无
关。正如韩寒无奈地指出的那样,无论他搬出什么样的证据,方舟子还是不信。已经存
疑的人也不会被手稿所说服,因为观念和表达方式的来源无法用稿件和笔迹来证明。
方舟子的分析,用“经验法则”推断某个年龄、某种阅历的人士不可能知道或表达出某
种有赖于特定人生经历的图景。这与原告或检察官不同,在舆论的舞台上充当批评者的
方舟子无需“证明”韩寒确实找人代笔了,他只需提出质疑。一旦他的“怀疑”为越来
越多的人所分享,他的质疑努力也就成功了。
由此可见,方、韩之争是一场本该由“观念的自由市场”来决定输赢的意见之争,法律
只适合确保双方不采取威胁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动,或不采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
k*****e
发帖数: 22013
22
反对和嘲笑不过就是个抠字眼的问题,态度不就是negative的嘛。
我认为他提起诉讼顺理成章,也不表示我对中国司法系统的信任啊。
就好像冯正虎天天去法院门口要求立案,就说明他对司法系统很信任?
我支持李承鹏去独立参选,难道说我对选举系统很信任?
你在法律框架下怎么做是一码事,法官按不按法律来判决那是另一码事。
类似地:韩寒该不该赢是一码事,韩寒该不该提起诉讼是另一码事。

了。

【在 L*******e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谈不上反对韩寒告官吧,就是嘲笑了一下。你什么时候对中国的司法系统这么信任了。
:
: : 你又干嘛如此反对。
: 我的观点仍然是韩寒不该赢官司(注意不是韩寒赢不了官司)。
: 转一篇中国的报刊文章吧
: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2-02/10/content_91606.htm
: 质疑公众人物的边界
: 陈明涛
: 春节期间,方舟子通过对韩寒早期作品的分析,指责其存在他人“代笔”的行为。
: 随后,韩寒公开了早年创作的《三重门》手稿,并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L*******e
发帖数: 2202
23
你也真能抠
好吧,我完整的态度是对韩寒告官持negative态度,但我不反对他告官,我支持他告官
,等着看他笑话。方舟子输了的话我给他捐钱。

【在 k*****e 的大作中提到】
: 反对和嘲笑不过就是个抠字眼的问题,态度不就是negative的嘛。
: 我认为他提起诉讼顺理成章,也不表示我对中国司法系统的信任啊。
: 就好像冯正虎天天去法院门口要求立案,就说明他对司法系统很信任?
: 我支持李承鹏去独立参选,难道说我对选举系统很信任?
: 你在法律框架下怎么做是一码事,法官按不按法律来判决那是另一码事。
: 类似地:韩寒该不该赢是一码事,韩寒该不该提起诉讼是另一码事。
:
: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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