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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发帖数: 7254 | 1 http://news.sina.com.cn/s/sd/2010-11-11/094521453176.shtml
版纳14岁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施暴者无法定罪拒绝赔偿
男人“被强暴” 国法懒得管
■法院对男性性伤害案高挂“免诉牌”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修改“强奸罪”5年无音讯
■专家指出:四种性侵害三种被忽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供图/CFP
近日,《刑法》面世以来的第8次大修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其《草案》除了删
除13个死刑罪名外,还增加了“拖欠工资罪”、“酒驾罪”等数个罪名;对未成年
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也有了更加宽松的政策(对未成年人及75岁以上老者更多适
用缓刑)。据悉,这是为了体现惜幼悯老的人文情怀。
然而,在上述“亮点”之外,大修的不足也凸显:最能彰显“惜幼”而亟待“
一增一减”的两项罪名却没有涉及。所谓“增”,就是该把对男性性侵害保护的立
法缺失增补(如国外或称鸡奸罪);所谓“减”,就是该把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
”删除……可惜,这两项罪名,该加未加、应减未减,两罪废立在大修中都是空白
。
据悉,随着1997年《刑法》的出台,增加了“猥亵儿童罪”罪名,可“流氓罪
”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
,但最起码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可以比照;但如果是14岁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
犯,干脆就无法可依。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白驹教授5年前曾在“两会”上递交提案建
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专家指出,从1997年《刑法》实施
以来,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性伤害保护存在立法缺失或不当;在
此次《刑法》大修中弥补漏洞已刻不容缓。
一位14岁版纳男孩的不幸遭遇
岩应死了
龙思海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司法局的法制科长,也是版纳州妇女儿童心理法律
咨询服务中心的主任。作为全国妇女儿童保护专家,她在国内外青少年维权领域声
名卓著;为了做她的人物专访,记者不久前再次来到昆明。
围绕青少年维权的发展与困惑,记者和她谈起了曾经在版纳采访过的每个人物
,因为正是在此前和她的接触与交流中,记者获悉了许多我国儿童性伤害保护上的
缺失。
此次的话题很快就转到了记者最关心的男孩岩应的病情,他是否有所好转、是
否拿到赔偿、是否不再忧郁……可以说岩应的一切记者都很惦念。
说话爽快的龙思海顿时闷了下去,给记者的感觉似乎一盏百瓦的灯泡瞬间转换
为夜灯,只发出些许的光亮,支撑着不灭而已。
“怎么,他出什么事了吗?”虽然心中格登一沉,但记者还是不相信一个十四
五岁的少年,处在生命力最顽强的阶段,能有什么“大事”发生;当然,那件事会
造成很深的身心伤害,但再差还能差到哪里去呢?
“他不在了,你走后不到一年。”龙思海说。“怎么死的?是想不开吗?”这
是记者认为唯一的可能性。“不是,是病死的。他患上了癌症,又无钱医治,因此
很快病情就恶化了。”龙思海回答。“癌症?哪里的癌症?这么小年纪怎么会得癌
?与他那段的特殊经历有关吗?”记者一连串的问题追了过去。“应该说有关,但
医学上不可能得出直接的因果;就是他原来那个患处的病灶恶变了。”龙思海的声
音愈发低沉。“你怎么不早告诉我?别的管不了,最起码还能帮他募捐救治吧!”
记者仍然无法释怀。“告诉你又能怎么样呐?当初你不是连见面都没敢见吗?再说
,我也是最后才知道的;他们家对我也不抱希望了,所以……”龙思海说不下去了
。
回到宾馆,记者一夜无眠。记者想起了那次与岩应未曾谋面的采访。
男孩遭强暴
那是和龙思海昆明见面前两年的日子,记者随同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妇女儿童心
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专家,来到景洪市勐龙镇附近的一个寨子,去看望几个遭受
性侵害的少男少女。
走在这个方圆不过一公里的山村里,龙思海告诉记者她正在准备做一项考察与
调研,就是性犯罪是否与水土气候、地理环境、风俗习性、血缘基因等有关;否则
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仅仅脚下这条一两百米长的小路两侧,就有三五户人家发生了世
上罕见的性侵害行为。
靠村口的一户是养父奸淫一对养女姐妹中的姐姐;因为龙思海的介入,他被投
进了监狱。自那时起,他扬言有朝一日出来后杀掉龙思海的话就没有停歇。路尽头
临河的有一间倾斜45度的茅草吊脚楼,里面住着一个十四五岁的妹子,她是被堂哥
强奸后在村寨里“臭名远扬”的。当初她妈妈是外来女嫁给当地土著,后来随着丈
夫的病逝,她们母女也被族人视若“异姓”想驱逐出寨以期达到霸占房田的目的。
而对堂妹的性侵害,就是逐渐瓦解和孤立她们意志力的手段之一。
在跟随龙思海走访这两户人家后,记者与随行的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的
领导、云南省版纳州律协的会长、当地的女乡长共同会商了对受害者的援助方案:
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谋出谋、携手保护;一句话,宗旨就是共同维权。
很快,在记者的“督办”下,向湍急的河中倾斜45度的吊脚楼被数包的泥沙麻
袋垫起了;并且村人各户都有的迁址补助金也到位了;小女孩带着记者兴奋地去“
探班”她家不久即可入住的新房子。两个遭受养父欺凌的小姐妹也逐渐打消了对他
人的防范,龙思海做通了她们母亲的工作,这个曾想遮住“家丑”的母亲,决心担
当起保护女儿正常生活的重任。记者在她家一聊就是一晚。
最后,龙思海说要带记者去看一个叫岩应的傣族男孩。
她告诉记者,不久前的一天,十多岁的岩应到山上放牛,遇到了平时经常在一
起放牛的村民岩坦。岩坦40岁出头,平时说话很少,但在村中口碑很好。岩应万万
没有想到,这个平时自己极其信任的长辈,突然扑过来,将其拖入草丛中,强行脱
掉他的裤子,按在地上强暴了他……
岩应被突然发生的事弄蒙了。很久以后,他才回过神来。他突然感到自己很脏
,今后再也不是男孩子了。他不敢回家,直到夜幕降临才踏入家门。他对任何人都
没说起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只是觉得自己很脏,不停地用水冲掉身上的所有污痕
……
龙思海告诉记者,由于肛门损伤严重,他一直不能坐凳子,每次吃饭都是双膝
下跪。这样持续了好久,家人竟没有发觉。后来他的肛门开始出血,岩应担心自己
要死了,这才把真相和盘托出。血气方刚的父亲找到村委会要求做主,村委会自古
以来也没有听说过这样的“怪”事,翻遍村规民约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惩罚条款;而
向有关司法部门咨询求助吧?又都说没见过相应的法条能够处置岩坦!
施暴者翻脸不认账
由于咨询后得知法律“无法”保护,再加之族人认为男性遭侵害很可耻;更主
要的是为解燃眉之急,不能听任小岩应医药费无处着落吧?在族人的主持下,他们
双方同意达成“私了”协议,即让加害人先带小岩应去治病,药费由其承担……口
说无凭,他们按村寨的规矩,让加害方写下一张2万元“补偿款”的欠条,并签署
下分期付清的协议;然后双方各持“合同”一半,就该带小岩应去治病了。
谁知,病还没看两回,岩坦看罪行证据已了无痕迹,特别是知晓了现行法律根
本奈何不了他,很快就翻脸不认账了:不要说兑现原来的什么补偿款,就连医药费
也不肯出了。那张民间承认有法律“效力”的半张协议,也被他撕得粉碎。无可奈
何才同意收下的“卖身”补偿款2万元,不料岩应家还没有拿到一分钱,就化为了
空中纸屑。
就在龙思海陪同记者走到小岩应家不足十数米的路程时,得知记者前来的乡党
委书记,一个少数民族的女干部,非常直率地问记者一个问题:“你真能帮他解决
问题吗?你真能将罪犯绳之以法吗?你真能马上为他筹到钱吗?如果不能,我劝你
还是别去打扰他家了;此前有人声称探望后会给予支持,最后都没有消息。他们一
家已经失望好多回了,你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还是……”
听了她的说法,记者感到无言以对。一个从立法上就有遗漏的难题,证据又都
被毁掉了;时间过去这么久,谁能有把握把它解决掉呢?如果去就意味着承诺,否
则还会带给他人伤害;一向执著与自信的记者刹那间前行的脚步就踟蹰下来。
“要不,我还是回京后先问问专家,看看法律上有什么能补救的?不行的话我
先给他联系一下治疗的事;你们必须把他的病情状况随时告诉我。”踟蹰再三,记
者还是调转了脚步,最终选择了放弃。
这是记者平生仅有的一次对采访对象不曾谋面的采访;记者一边往回走,一边
向众人打听他长什么样子。村里的百姓描述说,岩应长得清秀白净。只是现在他那
双原本很漂亮的眼睛,已被浓浓的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忧伤与哀愁笼罩。
强暴男孩,无罪可定?
不算侮辱,不算虐待,也不算强奸
回京后,记者马上就岩应遭受性侵害的事咨询了方方面面的法律专家,一是想
帮他争取物质和精神补偿;另外就是能把祸害男孩的罪犯绳之以法。然而记者得来
的信息却对岩应很是不利。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曾粤兴博士告诉记者,按
现行《刑法》,岩坦暴力侵害小岩应的此类行为很难定罪。
他进一步分析,随着城市文化包括城市吸纳而来的外来文化带来的心理变化,
使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如鸡奸、口交等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与
此同时,这类行为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的空白点。
他个人认为,若试图以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将其纳入现行《刑法》规定的犯
罪范围,则不外乎可以考虑如下相关犯罪:其一,将其解释为侮辱罪。侮辱罪的构
成要件要求必须是“公然”进行,所谓“公然”,既指当众进行,也指当面进行。
该罪侵害的权益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非性的自由,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贬低
他人人格与名誉而非寻求性的刺激。把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解释为该罪,犯
罪构成上有冲突;
其二,将其解释为虐待罪。按照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家庭成员才可能构
成犯罪。发生在社会上的、具有更大危害的同类行为则可能因不是家庭成员而无法
定罪处罚;
其三,将其解释为强奸罪。我国《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本罪的对象是妇女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成年女性或成年男性强迫14周岁以上男性性交的行为,不属于
《刑法》上所讲的猥亵行为,应当在强奸罪这一命题中分析。
最后曾粤兴博士强调,就现行的《刑法典》而言,不论通过立法解释还是司法
解释,均会突破现有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若不通过《刑法》立法
途径,此类行为仍然是“法外”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说是伤害罪,好像又太轻了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律师告诉记者,对此类案件如何
定罪,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难题。有专家提出,对这类案件可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也有专家坚持认定为侮辱罪;她个人认为,以上述两种罪名定罪处罚都不妥。
她说,首先,如定故意伤害罪,必须给身体造成伤害并且伤情必须达到司法鉴
定部门鉴定的轻伤以上程度方可构成,对于单纯的猥亵案件基本上不会造成什么身
体伤害,对于强暴男童案件,更无法作伤害程度的鉴定;因此,对此类案件以故意
伤害罪定罪在司法实践上存在困难。对于采取暴力手段,猥亵或强暴的同时施以暴
力殴打致使受害人严重伤害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又过于轻纵犯罪分子。
其次,如以侮辱罪定罪,此罪名在《刑法》第246条规定,仅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告诉的才处理。而猥亵、强暴属于严重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更会给受害男童造成严重的心理或精神损害,以侮辱罪定罪
处罚不能体现出罪行相应的原则,有失公平。
几年前,媒体曾经提到有一位19岁男孩,在北京某同性恋聚集的公园内被“轮
流鸡奸”。他后来进行法律咨询时说自己被侵犯后内心很痛苦、很想自杀;其原因
不在于这个肉体被侵害事件本身,听说法律竟然不能维护他的人身权利,这点让他
感到很绝望。
张雪梅认为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对这类男性性侵害案件定罪处罚。而
需要说明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受到特殊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得到保护。否则,
会给某些不良企图的人造成可乘之机,更使受到性侵害的男童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
心理抚慰。
男人遭强暴法官很无奈
在岩应遭受性侵害同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的法官们也遇了审判工作中
的一次尴尬。20岁左右的刘某,因多次被男性老板强奸,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先向
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向虎丘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法官很无奈地裁定,不予立案
。
几年前,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一名男子,多次遭受其岳母的性侵犯,当其忍无可
忍向当地法院请求法律支持时,法院竟不知该如何立案。
一位法官向记者透露,当男性被同性性暴力侵犯后,从人情、道德甚至法理上
讲,暴力行为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恰恰是现行的《刑法》法律条文中没有
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出现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暴力行为人无罪。对
他们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这些又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
基础之上,但此类案件的证据获取又谈何容易!相比之下可称难上加难。
的确,随着1997年《刑法》对男性性伤害立法空白,一个较易让人忽视的问题
正越来越凸现出来——这就是男性人群的性保护问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
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接到多起投诉:河北省某中学初三毕业班的一名男教师,
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考试不给及格、不让毕业等恐吓、威胁手段,对班内二十几名
男生进行猥亵、强奸;北京一名19岁中学生在北京某公园游玩,被三名男子裹胁强
暴……
针对媒体披露的十起男性遭受性暴力侵犯案件,我国四位著名法学和性学专家
曾进行了专题讨论。他们一致认为:1997年《 刑法》的出台,增加了“猥亵儿童
罪”罪名,可“流氓罪”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
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但最起码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可以比照;但如果是14
岁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犯,干脆就无法可依。 其实,当男性被性暴力侵犯后,暴
力行为人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现行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此类规定,出现了法
律空白。
法律纵容强暴男性?
据记者调查,1997年《刑法》出台后,除了歌星红豆对多名男孩儿的性侵犯,
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三年半外,其他地方还一直少有有关的判例。即使是前者
,罪名是否定得合理法律界也一直争论不休。有关专家称:对男性性伤害的立法保
护上有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纵容犯罪。
在谈到为何一些人未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时,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主任佟丽华律师认为,这与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法律空白有关:由于存在
一些较为普遍的放任现象,许多当事人的家长考虑到孩子的“名声”问题,可能会
选择不报案和忍气吞声。这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一种不认同,导
致了许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维持很多年后才会事发。专家指出,必须正视法律“
真空”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它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隐性案件。
不久前,某大学女教师借手中权力及职务之便,不断骚扰、纠缠班中一名男大
学生,试图逼其就范,最终导致该生身心受损,最后患病辍学。针对此类案件的当
事人除了承受肉体痛苦,更要承担性文化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员、著名性法学专家吴宗宪特别强调,除了立法,要有对
男性被害人的进一步救济,进行危机干预,像心理治疗、精神疗养。在国内研究此
方面犯罪的都是法学家,研究强奸创伤的都是心理学家,因此应该跨行业地搞研究
。
据悉,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第23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第三款又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猥亵儿童罪是从以前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
猥亵儿童罪还没有具体区分性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
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龙思海在陪同记者前往小岩应家采访未果后,曾沉痛地对记者说,可见,《刑
法》对14周岁以下男童的立法保护比14周岁女童要弱得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
男童遭到性侵犯甚至被鸡奸,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也得不到一种公平的对待;这给
今后男童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修改“强奸罪”建议5年无音讯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性学专家刘白驹教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
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在2005年“两会”期间,刘教授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将对同
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刘教授称,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
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他强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
为犯罪。
据悉,他提交的这份提案,将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的方式规划为两种立法模式
:
第一,修改“强奸罪”(《刑法》第236条)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第
237条第一款)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
,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第二,不修改“强奸罪”条款,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
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和其他同
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
不知为何,很多专家提出的类似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此次《刑法》大修皆未涉
及。
四种“性侵害”三种被忽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说,一提到性侵害,一般人就以为只是男
性侵害女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人类分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
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在
本来存在的这四种性侵害中,人们长期以来只注意了男性侵犯女性,忽视了其他三
种。这也难怪,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在性方面也是如
此。同性之间的性侵害被人们认识,更是不久以前的事。
对于男童受性侵害问题,有些法学专家认为,“这事儿不普遍,因此没必要修
订法律,更没必要立法”,从而否定了受性侵害的男童有立法保护的问题。王太元
认为此议不妥。
首先,女性侵犯男性、男性同性间的性侵犯,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已经有很长
的历史和相当的普遍性;如果看不到国际犯罪与法治之间的这种日趋激烈的斗争而
认为还“太早”,非要到中国也普遍出问题才临渴掘井甚至亡羊补牢,社会的付出
恐怕就太多了。
第二,中国社会早就有了这类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法治行动,
根本说不上“提前”,反而已经有些滞后。除了记者所提到的个例,他所搜集的情
况可能比媒体所报道出来的要普遍得多、严重得多。他认为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尤
其是有立法责任的人,再也不应当用“见怪不怪,其怪自败”的老办法来面对这类
新问题了。
第三,更进一步说,不仅男性侵害女性需要依法治理,也不仅是女性侵害男性
需要依法治理,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之间的性侵害,也应当尽快进入法学家、
法律工作者的视线。即使如一些人所说,这类问题概率太低,或者社会危害不严重
(其实事情完全不是这样),当代的立法工作者,也应当本着积极的法治思想,防微
杜渐,防患于未然。
之所以出现男性性权利无“法”保护的局面,龙思海分析主要是受社会性别刻
板模式的影响。在传统的性别文化中,男性始终被视为一个强势的群体,无论在权
力的控制和资源的分配方面都强于女性。在立法中也反映出了这种对弱势女性群体
的重视和对强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男童等的忽略不计。出现立法“真空和缺陷地
带”,致使男童的性权利处于无保护的状态,导致一些违法和违背公理的行为得不
到有效的惩罚,法律自身的正义和人权价值未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实现。
警方不可再超前执法
有人也许会说,《刑法》之类的基本法律应当尽量保持稳定,像男童受性侵害
这类问题,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更严厉的打击措施也就得了,哪儿需要惊动
立法部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坚持:对于这类问题,立法者千万要走在
行政和司法两方面的前面,立法不到位而让公安机关等部门自行对策的老路,绝对
不能再走。
从前面分析看,对男童受性侵害之类问题,法治介入比不介入好,立法主动介
入比司法甚至行政贸然介入好,早介入比迟介入好。立法滞后而执法超前,中国公
安机关在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多、很深,有的甚至积重难返,社会再也不能要求
他们这么干了。
他的建议是,第一步,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的名义
重新解释关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冲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
保护其他人的狭隘范围;第二步,适时修改《刑法》,增添保护未成年人男性使其
不受性侵害的内容;同时也可以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强化对侵害未成年
人性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
强暴男女,国外都定罪
据曾粤兴博士介绍,国外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健全的。俄罗斯对侵
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加拿大则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
女);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美国的许多
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
男性之间双方自愿的肛交行为,在美国多数州也被规定为犯罪。在英国《1967
年性犯罪法》中被规定为鸡奸罪;非自愿的情形,在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设
有实施有鸡奸意图的侵犯罪、男人之间的猥亵罪。
值得借鉴的是,日本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
强制猥亵罪。猥亵不满13周岁的男女,也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未遂行为要受处罚
。法国刑法规定有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也是指非自愿情形。在我国刑法中,这种
非自愿的猥亵行为,只有在侵犯妇女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猥亵不满14周岁男女的
,推定为违背儿童意愿)。
曾博士认为,目前要惩治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且呈多发趋势的男性性侵害行为
,可以考虑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要处罚猥亵已满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则直
接把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犯罪对象修改为“14周岁以上的男女
”,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如果国家认为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少年
的身心健康应当受到严密保护,也可以在第237条第1款后增加以下内容:“猥亵14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两款罪
的,或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猥亵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处5年以
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龙思海也建议,要填补立法的空白,应设立“鸡奸罪”的新刑种,对未满16周
岁的男童进行鸡奸的,按“鸡奸罪”论处,在量刑上应该同奸淫幼女一样重。这样
才有利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有效地制止或预防侵害儿童性权利事件的发生,为儿
童身心健康的成长创造一个安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嫖宿幼女罪”何时能废?
版纳少女从“被拉客”到“自愿卖淫”
在从龙思海处得知小岩应的遭遇,从而洞悉我国立法上对男性性侵害保护的缺
失前,记者是先见证了一名不满14岁的版纳豆蔻少女,如何在被女老板当成“礼物
”送给各路有实权的公务员“享用”后,因被“嫖宿幼女罪”名的“绑架”而贴上
“卖淫”标签,并最终走向沦落、自暴自弃地甘与“小姐”为伍的。
她叫林红,是西双版纳国营林场某分场的一名工人的女儿。离异后的父亲再次
成家,她便被父亲带入了这个缺少亲情的家庭。平心而论,记者应该说后妈待她是
不错的,这从记者到她家时她的穿戴与举止可以看得出来。
记者随龙思海到她家采访那天,是个夏日的午后,倾盆的暴雨几次把越野吉普
的轮胎吸住陷进沼泽里。到达她家在林场的连排宿舍时,已经约是四五点钟了。敲
门进去,她正慵懒地偎在沙发上看电视。如果不是事先龙思海把她的基本情况告知
过记者,她的穿戴打扮肯定会吓到记者。
她穿着很明亮颜色的裙装,脸上化着妆,腰上系着一根很宽的腰带;对记者一
行的前来没有表示出当地人常有的好奇,一副什么世面都见过的表情。仔细端量,
她的脸上流露着与她十三四岁年龄极不相符的成熟味道。本来靠近亚热带的女孩发
育就早,再加之她的胸有城府的样子,让记者不免嗅出几分与其年龄不相称的“风
尘”味道。
对龙思海的嘘寒问暖,她既不积极地应答,也不刻意地冷落;只是有问有答、
客气而有距离。间或没有人说话时,她便斜靠在床头看电视。记得节目正在播出的
是一个港台的什么娱乐片,她只是默默地看,从不流露同龄人惯有的兴奋或好恶;
当然她在观看前,是先给我们一行人倒了水喝的。
龙思海此行前来,目的有两个:一是要带她去医院打针;再就是要为她落实继
续就读的学校。她在被逼“接客”期间,患上了妇科性病。因担心她自己就诊会被
人奚落耻笑而放弃救治,龙思海每次都是带她到一个有爱心的医院,找一个熟识而
富于同情心的大夫给她打消炎针。这次也是,雨一停大家就开车前往医院就诊。
之后便是联系学校让其继续就读之事,这可比弄妥就诊困难多了。首先,龙思
海告诉记者,版纳就这么大点地方,由于在儿童性侵害发生后的保护不力,造成了
给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所以小林红的事情可以说众人皆知。要让病好后的她再
回到原来的学校就读,已无任何可能。
其次就是由于所谓“卖淫”经历的不胫而走,各个学校都不愿意再接收这样一
个走上歧途的“问题少女”;更麻烦的是,小林红本人已经厌弃就学。当龙思海拿
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四处求情,磨破了嘴皮地和各个学校的领导
商谈如何让她继续就读之事时,记者发现她竟像个旁观者一样,不关自己痛痒地看
着龙思海忙活。
暑假后,记者给龙思海打去电话询问,她说小林红已经不在寨子里了,她又跑
回市里边去从事某种“营生”;这种职业如果说原来是被逼的,现在则是自愿的了
。
那么当初小林红又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呢?龙思海告诉记者,大约在记者去林
红家探望前一年左右,放暑假的小林红被送到城里打工。这家宾馆的老板是个中年
妇女,据说与市里方方面面的实权人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些政府官员甚至公
安司法人员也是“座上客”。
还是处女的小林红就被当作礼物奉送给那些“买处”的官员。很快,她就被倒
手从这个客人转到那个客人手上。小林红每次“出台”或“坐台”,享用者都会给
她些许礼物或给老板娘一些“好处”。小林红的不满14岁少女的被强奸最后竟变成
了有偿“出卖”的性质。
“二次伤害”如何避免?
正是在云南版省纳州对龙思海的采访中,记者首次知晓了所谓的“嫖宿幼女罪
”名的荒谬和不伦,懂得了一个“恶法”是如何不但不能对被害人施以保护,却反
而能成为加害人开脱和超度罪行的“砝码”。难怪龙思海提起这条罪名时是那样的
义愤填膺;难怪在版纳州举行的妇女儿童维权国际研讨会上,该罪名是如此的引起
与会者众口一词的声讨。她们是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小林红的案件,看到了此罪名
不废,会给少女带来怎样的终生不可逆转的伤害。
记者临行前,曾目睹龙思海咬牙切齿地发誓,定要把这些伤害小林红的腐败官
员绳之以法;后来记者得到的消息却是,不但涉案的性罪官员未被追究,就是风声
紧张时曾一度被抓的老板娘也平安地回来了。
记者不禁想起了不久前,在一次《刑法》和《刑诉法》修改的研讨会上,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钱列阳律师,是怎样评判“嫖宿幼女罪”罪名的。他说:“不知
当初立法者可曾想过,一个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就是在这个罪名的‘绑架
’下,不但所遭受的身心伤害未曾被慰藉,却反而被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有
谁会想到当她们背负着这个‘标签’走向社会并昭示于天下时,由此所带来的‘二
次伤害’会有多深?此罪名不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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