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e across this word last night, I will write down my understanding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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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高院判决Fisher案的时候,法官主流观点指出,德州大学必须列出他们所做的努
力,來证明他们已经尽力尝试了各种与种族无关的因素,來达到他们认为的AA能带来的
各种好处。之后才能考虑种族。
所以这一次德州大学的理由是,我们通过了top10%的录取方法,但是还是不够,因为发
现了在top10%的学生当中,同一种族内的多样化还是没有做到。(intra racial
diversity)
Fisher的律师指出这个“同一种族内的多样化“是一个新的观点,没有在以前的判例中
提到过。
法律博士,毕业于比藤校还有名的谷歌大学的鱼园评论,Fisher一案的律师的这个观点
还太弱,德州大学的新论据再新,它也是论据。
另有喜讯传来,基于德州大学律师的论点,mitbbs的众多猥琐男成立了白妞俱乐部,先
从家庭内的多样化做起,希望各位踊跃报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