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enting版 - 刚学了新词: computer crime,非法入侵和自己吵过架的ID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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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发帖数: 45 | 1 《滥用计算机法修正案》。
为了对付新的、潜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滥用事件,1998年6月30日新加坡通过了《滥用
计算机法修正案》,该法案是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并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该法案是在1993年《滥用计算机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修正法案
列明三项有关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的新犯罪行为:干预或阻碍合法使用的行为;在授权
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计算机系统作案;将进入网络的密码透露以非法获利和使别
人受损失。该法案从1998年8月1日起生效。与该法配套,新加坡政府又制订了《信息安
全指南》和《电子认证安全指南》。
互联网内容管理规定。新加坡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采取了轻度干预、鼓励行业自我
管理和公众教育相结合的方式。1996年7月15日新加坡政府颁布了《互联网管理法规》
,也称“分类许可证制度”(Class License Scheme)。1997年11月1日颁布了《互联网
操作规则》(Internet Code of Practice),该规则是分类许可证制度的补充。这二个
法律条例都是为了鼓励人们正当使用互联网,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不
健康信息的传播之害。这两部条例对网络传播内容方面的规定,形成了新加坡网络“自
我调节式管理”的基础。此外,2001年2月,经过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业界的协商和
对用户意见的调查,一套自愿性质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制定完成。
《行业内容操作守则》主要由三方面内容组成:公平竞争、自我监管和用户服务。《行
为内容操作守则》规定:对于任何采纳《守则》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内容提供商,必须
履行以下核心义务:不得故意在网上放置不恰当的、让人反感的或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内
容;采用恰当的内容分级系统,将不同的信息加以区分,标明其所属的网站;不得使用
错误或误导性的描述;尊重用户个人资料的隐私;未经对方请求不得发出电子邮件;遵
守新加坡现行的广告管理标准。《行业内容操作守则》虽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但互联
网服务提供商或内容提供商一旦签署,就必须全盘接受,不得删改。 | s***n 发帖数: 1280 | 2 这样看来,月光的人肉,不仅在美国,在新加坡也是违法的。
【在 y****u 的大作中提到】 : 《滥用计算机法修正案》。 : 为了对付新的、潜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滥用事件,1998年6月30日新加坡通过了《滥用 : 计算机法修正案》,该法案是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并 :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该法案是在1993年《滥用计算机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修正法案 : 列明三项有关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的新犯罪行为:干预或阻碍合法使用的行为;在授权 : 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计算机系统作案;将进入网络的密码透露以非法获利和使别 : 人受损失。该法案从1998年8月1日起生效。与该法配套,新加坡政府又制订了《信息安 : 全指南》和《电子认证安全指南》。 : 互联网内容管理规定。新加坡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采取了轻度干预、鼓励行业自我 : 管理和公众教育相结合的方式。1996年7月15日新加坡政府颁布了《互联网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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