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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少女入职后怀孕,工资从一万四降到四千,还被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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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3-08 19:12
杭州日报讯 朱女士(化名)原本是杭州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入职后不久,她发
现自己怀孕了。然而,还未来得及分享即将当妈妈的喜悦,一系列意料之外的事情接踵
而至,让她烦心不已。
最近,朱女士来到了桐庐法院,提起诉讼的正是她的前“东家”。
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了杭州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上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试用期3个月,工作内容为人力
资源工作,基本工资为1.4万元/月。
入职后不久,朱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此后因孕期检查请过几次假。
2020年1月,朱女士出现了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血等症状,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医
生建议她再休息一周并开具了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朱女士通过钉钉发起了1周的病
假申请并上传了医疗证明书,但未获得领导批准。
几日后,朱女士接到了一个意料之外的通知:公司已将其岗位调整为了行政助理,月薪
也由1.4万元降低到了只有4千元。更令朱女士气愤的是,降薪后没几天,公司又以朱女
士在没有与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工作上严重失职
,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接连被调岗、降薪和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感觉受到了公司的歧视
。生完孩子后,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该科技公司向
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然未批准朱女士的病假,但结合朱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
情况来看,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朱女士旷工。同时,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
足以认定朱女士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此,公
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
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朱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
期届满之日止。
最终,桐庐法院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
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
等。
该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杭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
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
乳期的女性劳动者。
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女性同胞,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
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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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降低,责任减轻,不正是关爱孕妇吗?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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