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 发帖数: 1 | 1 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
HONGSHENG LENG,请愿人,诉Michael B. MUKASEY,美国总检察长1,答辩人。
案件编号:06-2477-ag。
已于2008年6月6日决定
于: CABRANES, KATZMANN和B.D. PARKER,巡回法官。Norman KwaiWing Wong,
New York, NY, 代表请愿人. Janice K. Redfern (Peter D. Keisler, 助理总检察长,
on the brief; Linda S. Wernery, of counsel), 美国司法部民事司移民诉讼办公室
, Washington, DC, 代表被告。
请愿人Hongsheng Leng寻求对移民法官("IJ")拒绝他的庇护、暂缓遣返和《
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救济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 见于Hongsheng Leng, No.
A 74-154-465 (Immig. Ct. N.Y. City Jan. 6, 2005)。 移民上诉委员会(
"BIA")采纳并确认了IJ的决定。 见于Hongsheng Leng,编号A 74-154-465(
BIA 2006年5月4日)。 在上诉中,Leng争辩说,除其他外,记录不支持该机
构的结论,即:Leng的庇护申请是不及时的,Leng不是一个可信的证人,而且Leng未能
证实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2 我们写信澄清,为了确立完全基于他抵达美国后的活
动的救济资格,一个外国人必须做出一些证明,即他的国籍国当局(1)知道他的活动
或(2)可能知道他的活动。
I. 背景
Leng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本地人和公民,于1995年4月持J-1非移民签证进入
美国。 2004年1月29日,Leng以其政治观点为由申请庇护和暂缓遣返。
8194; 具体而言,他声称:(1)他在美国时参与了 "中国民主党";(2)他的妻子和
孩子留在中国,由于他的实际和感知的政治信仰而受到中国当局的骚扰;(3)由于他
的政治活动,他担心回到中国会受到伤害或虐待。
在2004年4月20日举行的听证会上,Leng通过律师承认了他的可遣返性。 在
2005年1月6日举行的听证会上,Leng向移民局提交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Leng提交的文件证据包括:(1)Leng的补充宣誓书,说明他直到2004年才申请庇护,
因为(a)他的要求是基于他从2002年底开始在美国进行的政治活动,以及(b)他在
2002年8月接受了大手术;(2)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状况报告;(3)Leng提交的文
件副本。(2)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状况报告;(3)Leng在 "中国民主党 "网站上的各种
帖子的副本;(4)记录Leng参加政治集会的照片;(5)2004年1月26日 "中国民主党组织
发展中心执行主席 "的声明,宣布Leng是中国民主党 "湖北省武汉委员会 "的 "执行官
员",见Joint App. 299. Leng的其他证据包括他自己的证词和据称是中国民
主党第三委员会官员的谢万靖的证词。
Leng作证说,他在2000年加入了中国民主党,在这一年的4月,中国当局知道他与谢万
靖合作举办艺术展览后,逮捕了他的妻子,并审问她是否参与了一个 "反动组织"。
8194; 同上,第141页。 据Leng称,他是一名 "秘密党员",直到2002年10月1
日,当他还居住在美国时,他在中国民主党的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正式加入了中国
民主党。 同上,第142页。 Leng说,他后来得知他的妻子在这一事
件后在中国再次被捕并被拘留。 最后,Leng描述了他从2004年1月起参加了在
美国的各种抗议活动。 根据这些事件,Leng说他 "确信 "中国当局(1)知道他
的政治活动,(2)如果他回到中国,会逮捕和迫害他。同上,第140页。 然而
,Leng确实承认,尽管他声称害怕受到迫害,但他曾于2004年5月去中国驻纽约领事馆
更新他的中国护照。 在回答关于他声称加入中国民主党的日期与他的中国民
主党党员文件上的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时,Leng解释说,该文件的日期是2004年1月,因
为在中国民主党内部发生结构性变化后不得不重新签发。 Leng还解释说,中
国民主党希望他 "在美国 "招募湖北省的成员,直到中国政府 "承认和接受 "中国民主
党。同上,第151页。
自称是中国民主党主席的谢某作证说,Leng曾在2000年要求加入中国民主党,但直到
2004年才被邀请成为党员。 他还作证说,中国民主党是中共的 "头号反对目
标",如果有机会,中共当局会将Leng关押起来,因为Leng是"[中国民主党]非常活跃的
成员"。同上,第166页,第168页。 然而,谢也作证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不知道大多数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份。
IJ注意到(1)Leng和Xie对Leng何时成为中国民主党成员意见不一,以及(2)Leng参
加中国民主党的文件与他的庇护申请是同时进行的,"清楚地表明[Leng]似乎是为了适
应他的庇护申请而制造他的政治活动"。 同上。113. IJ还指出,
Leng声称 "中国政府知道他的成员身份和他的活动",这似乎与Leng "在宣誓后 "的证
词相冲突,他曾两次申请更新他的中国护照,第一次是在1999年,第二次是在2004年向
纽约市的中国政府申请。同上,第111页。 正如IJ所观察到的,无论Leng是自
己申请护照——如他第一次声称的那样,还是 "没有自己去申请这些文件",如他后来声
称的那样。
底线是这个[请愿人]声称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称为颠覆者和持不同政见者,他在两个
不同的场合接近这个政府来更新他的护照,尽管他没有迫切的需要这样做,也没有计划
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
同上,第111-12页。
在此基础上,移民法官认为(1)Leng "不可信[]或可信",同上,113;(2)他的证词 "不
够详细、可信和一致,不能充分支持他的主张",同上,110;(3)Leng "显然未能证明
他如果被迫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遭受未来的迫害",同上,113-14。 IJ还确
定,Leng在2002年8月的手术并不能完全说明他在2004年之前没有申请庇护的理由。
8194; 因此,IJ得出结论,Leng未能证明他有资格获得《美国法典》第8卷第1158条4款
规定的一年申请庇护期限的例外,或有资格获得救济。
BIA采纳并确认了IJ的决定。首先,BIA决定,IJ的不利的可信度结论是 "由记录的证据
支持的"。 同上,第2页。 BIA还确定,即使假设Leng的证词是真实的,Leng
也没有充分解释为什么他直到2004年1月才提出庇护申请——在他妻子被逮捕和他决定
加入中国民主党的四年后。最后,BIA "同意移民法官的另一个结论,即即使庇护申请
是及时提交的,也必须因缺乏过去受迫害的证据或对未来受迫害的充分恐惧而被拒绝。
" 同上。
II. 讨论
"如果BIA采用了IJ的决定,并且只是补充了IJ的决定,那么我们就审查IJ的决
定,因为它是由BIA补充的"。Yan Chen v. Gonzales, 417 F.3d 268, 271 (2d Cir.
2005). 为了证明他有资格获得庇护,一个没有声称过去受到迫害的外国人必
须证明他面临着基于法律承认的特征而产生的 "未来受迫害的合理可能性"。
Kyaw Zwar Tun诉移民局,445 F.3d 554,565(2d Cir.2006)(内部引号省略);8 U
.S.C. §1101(a)(42)(将政治观点列入这些特征)。 为了确定他有资格获得
暂缓遣返,这样的申请人 "必须证明,如果返回遣返国,他更有可能遭受未来的迫害"
。 Li Hua Lin v. U.S. Dep't of Justice, 453 F.3d 99, 105 (2d Cir.2006
) (内部引号省略)。 最后,为了确立《禁止酷刑公约》("CAT")规定的救
济资格,这样的申请人必须证明 "如果被遣送到拟议的遣送国,他或她更有可能遭受酷
刑"。 Ramsameachire v. Ashcroft, 357 F.3d 169, 184 (2d Cir.2004) (引
用8 C.F.R. § 208.16(c)(2))。
我们审查该机构的事实认定——包括任何不利的可信度认定—以获得实质性的
证据,将这些认定视为 "结论性的,除非任何合理的裁决者会被迫得出相反的结论"。
8 U.S.C. § 1252(b)(4)(B)。 我们从头审查机构的法律结论。
8194; 见,例如,蒋诉公民和移民服务局,520 F.3d 132,135(2d Cir.2008)。
A. Leng的庇护申请的及时性
Leng争辩说,IJ在评估他的主张时没有 "公平地评估记录中的证据",即改变的
和特殊的情况证明他没有在8 U.S.C. § 1158规定的一年的申请期限内申请庇护是合理
的。 请愿书第25页。 在此基础上,他认为该机构 "剥夺了[他]的正
当程序和宪法权利,即获得充分和公平的听证和有意义的机会"。 同上,第24
页。
从 "请愿书的确切论点 "来看,我们注意到Leng的挑战只不过是 "关于[机构]
未能适用法律的结论性主张"。 Xiao Ji Chen v. U.S. Dep't of Justice,
471 F.3d 315, 330 (2d Cir.2006) (内部引号和括号省略)。 Leng指出,
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存在 "事实调查․有法律错误的缺陷 "或 "没有合理理
由的酌情决策"。 同上,第329页。 他也没有努力解释他如何被剥夺
了基本的公平性或被剥夺了充分和公平的机会来提出他的要求。 本质上,
Leng "用宪法要求的修辞来掩饰本质上是关于事实调查[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争吵"。
同上,第330页(内部引号省略)。 因为我们没有管辖权,"当审查申
请既没有提出宪法要求,也没有提出法律问题时,我们没有管辖权,"同上,329,我们
驳回Leng的申请,审查该机构关于他的庇护申请应被拒绝的决定,因为没有及时性。
B. 该机构的不利的可信度决定
在评估该机构的不利的可信度决定时,我们考虑 "这一决定是否有实质性的证
据支持,并基于与该决定有合法联系的具体、有力的理由"。 Belortaja v.
Gonzales, 484 F.3d 619, 626 (2d Cir.2007). 如果有关的差异涉及到申请
人的救济要求的 "核心",机构可以适当地以申请人的证据中的差异为基础作出不利的
可信度决定,见,例如,Dong诉Ashcroft,406 F.3d 110,112(2d Cir.2005 )(引用
Ramsameachire, 357 F.3d at 182)——也就是说,如果"'合法的联系'明显存在于请愿人
的迫害主张和引起IJ不利的可信度结论的[差异]之间,"同上(引用Secaida-Rosales诉
移民局,331 F.3d 297, 307(2d Cir.2003))。
在这里,移民局的法官似乎是基于对Leng的证据的四个感知问题而作出不利于
他的可信度判断。 首先是(1)Leng声称在2002年加入中国民主党和(2)Leng为
支持他的申请而提交的其他证据所显示的2004年的成员日期之间的巨大差异——IJ认为,
这意味着Leng "制造了他的政治活动,以适应他的庇护申请。" 见Joint App.
113. 第二个问题是:(1)Leng声称他担心会因为他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和
政治活动而受到中国政府的迫害;(2)Leng承认他在成为中国民主党的 "公开 "成员后
还亲自拜访了中国领事馆,这两者之间存在冲突。第三个问题是,(1)Leng申请留在美
国和(2)他声称中国民主党选择他从湖北省招募新成员,这两者之间被认为是不一致的
。 第四项是关于Leng就其妻子被捕所提供的证词和文件中的不一致和遗漏。
IJ的每一项事实认定都是基于记录的证据,并对与Leng的救济申请有密切和合法关系的
主张产生了怀疑。 综合来看,这些差异为移民局发现Leng的证词既不 "可信
也不靠谱 "提供了充分的支持。 同上,第113页。 然而,我们的结
论是,记录没有提供任何依据来扰乱该机构的不利的可信度决定,但这并不能解决这个
问题,因为Leng的暂缓遣返申请并不只依靠他的证词。
C. Leng未能证明他有资格获得暂缓遣返
由于暂缓遣返 "是强制性的,一旦[一个]权利被确立,"Tun, 445 F.3d at 565
, 我们根据实质性证据标准审查机构对这种救济的拒绝——基本上,机构关于权利没有被
确立的结论,Saleh诉美国司法部,962 F.2d 234, 238(2d Cir.1992)。 在
上诉中,Leng声称,根据记录的证据——特别是 "关于中国国情的背景资料 "和Xie的证
词——表明 "中国民主党成员受到中国政府的严重迫害和酷刑",该机构拒绝给予救济是
不正确的。 请愿书第21页。
在寻求庇护、暂缓遣返或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救济时,没有声称有资格基于过去
的迫害的申请人必须建立一个 "有充分理由的对未来迫害的恐惧"。 Tun, 445
F.3d at 564(内部引号省略)。 为了证明"[他]对迫害的恐惧是有根据的",
这样的申请人必须证明他的假定 "迫害者知道或可能知道申请人拥有不受欢迎的信仰或
特征"。 同上,第565页。 正如我们所解释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
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证明:第一,提供证据证明 "他或她会被单独挑出来受迫害";第二
,"证明'在他或她的国籍国存在迫害与申请人情况类似的群体的模式或做法'․证
明'他或她自己包括在这种[群体]中,并被认同。 "同上,第564页(引用8 C.F.
R. §208.13(b)(2)(iii))。
简单地说,在没有任何过去的迫害证据的情况下,要确立对迫害的充分恐惧,
一个外国人必须证明他的国籍国当局知道他的活动或可能会知道他的活动。
适当的举证责任根据所寻求的救济类型而有所不同:申请人必须证明 "在扣留情况下有
'明显的可能性',而在庇护情况下只有'合理的可能性'。" 同上,565页(引用
Matter of Mogharrabi, 19 I. & N. Dec. 439, 446-47(BIA 1987))。
IJ虽然认为Leng没有可靠地证明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知道他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身
份和政治活动,但没有对记录中的其他证据是否支持这一主张作出任何具体结论。
8194; 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目的非常有限,即允许移民局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局是否(1)知道或(2)可能知道Leng的活动。
III. 结论
基于上述原因,复审请求(1)驳回该机构对请愿人庇护申请的拒绝,因为它不及时;(2)
批准该机构关于请愿人没有资格获得暂缓驱逐和禁止酷刑救济的决定。 在发
回重审时,事实调查者应确定Leng的文件证据和Xie的证词是否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
局知道或可能知道Leng的活动。
注释
2. Leng根据8 C.F.R.§1208.11,还争辩说 "IJ没有要求国务院提供意见,犯
了可逆的法律错误"。 请愿书第26-28页。 根据第1208.11条的规定
,这一主张没有任何意义,该条明确规定,要求提供评论是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强制性
的。 同上。§ 第1208.11(c)条("移民法官可以要求国务院就正在审议的个别
案件或索赔类型提供具体意见,或提供他们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我们也拒绝Leng
关于移民法官没有遵守8 C.F.R. §208.18(c)(3)规定的要求的说法。) 因为
该机构拒绝救济不是基于国务卿的任何陈述,第208.18(c)(3)条不适用于Leng的案件。
见同上。§ 208.18(c)(1)条(规定 "国务卿可向司法部长转交国务卿从某一
特定国家政府获得的保证,即如果将某一外国人驱逐到该国,该外国人不会受到酷刑")
;同上。§ 208.18(c)(3)条("一旦根据本节(c)(2)段提供保证,移民法官、移民上诉
委员会或庇护官员将不再考虑该外国人根据《禁止酷刑公约》提出的保护要求。")。
3. 3.Leng提交的国家条件报告区分了 "中国民主党"——一个设在中国的反对党
——和 "设在美国的中国民主党"。 Joint App. 193. Leng的文件证据
、庇护申请和上诉状都提到他是 "中国民主党 "和 "中国民主党 "的成员;他的听证证
词提到他是 "中国民主党 "的成员。 同上,第131页。 在听证会上
,Leng的律师问Leng在美国加入的 "中国民主党 "与中国的政党有什么关系。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Leng说,"基本原则是一样的",但他不知道在中国有任何党员或
活动。同上,第135页。由于记录没有最终确定Leng声称与哪个组织有联系,我们使用
通用术语 "中国民主党 "来描述该组织。
4. 第1158(a)(2)(B)条规定,外国人必须 "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申
请是在该外国人抵达美国后的一年内提出的"。 第1158(a)(2)(D)条规定,在这
个时间段之外提出的申请,"如果该外国人向司法部长证明存在对申请人的庇护资格有
重大影响的情况变化,或与延迟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有关的特殊情况,可以考虑。
法庭的共同判决意见 | s*****r 发帖数: 11545 | | o****b 发帖数: 1 | 3 95年正是中国发展的时候,50多岁单位应该分一套房子,自己再买一套,日子还是蛮好
过的。 | l******d 发帖数: 1 | | o******t 发帖数: 1994 | 5 政屁本来就是拿着谎言当证据骗老美, 不知道老美是否明白自己被骗? | f******t 发帖数: 19544 | | M*********g 发帖数: 1 | 7 没有在到美一年内提出政庇,blablabla, 所以法庭驳回
【在 f******t 的大作中提到】 : 太长。谁给个摘要。
| b******1 发帖数: 1 | | f******t 发帖数: 19544 | 9 嚓。有点打脸了。
【在 M*********g 的大作中提到】 : 没有在到美一年内提出政庇,blablabla, 所以法庭驳回
| k**u 发帖数: 10502 | | W******y 发帖数: 1 | 11 是中国民主党 "湖北省武汉委员会 "的 "执行官员"
——要翻译成执行委员,不是执行官员,官员是政府工作人员;委员是指被指派担任特
定工作的人。
执行委员,这个名字又贴切又好听又尊重。
例如毛泽东就1924是国民党一大上被选为国民党候补中央执行委员。毛委员毛委员的叫
,多高端大气上档次?
翻译成什么执行官员,他妈的还以为是什么乡镇计划生育办的,特逊色。
冷委员千古! | p*****h 发帖数: 1369 | 12 说穿了就是纸版1450哈哈
【在 b******1 的大作中提到】 : 中国民主党太鸡巴坑人了
| b****a 发帖数: 4465 | 13 后来怎么又成了叻? 而且把嫩妻和女儿都搬过来了
【在 M*********g 的大作中提到】 : 没有在到美一年内提出政庇,blablabla, 所以法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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