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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发帖数: 21 | 1 鲍毓明案最终结果出来了:不构成性侵(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
。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山东及江苏
、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某某
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
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
法讯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2020年6月以来,联合督导组又对案件调查工作进
行了全面复查,目前有关事实已经查清。
通报:①女方并非未成年人,真实年龄已22周岁。见鲍某某时年满18周岁。②两人实际
同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③鲍某某明知不符合“收养”条
件,自认为韩某某是未成年,仍以“收养”为名与她交往且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
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社会谴责!④基层公安办案不规范,责成整改!⑤违规变
更年龄,严肃处理!
一、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
资格,案发前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
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
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
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
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
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
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
。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
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
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
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性侵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
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
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
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
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
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
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
,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
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
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
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
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
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
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
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
法处理。
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
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
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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