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 发帖数: 49 | 1 顺治十八年令: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着,即正法。
康熙三年刑部题准新例载:“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查此款律内未载。今酌议得
,凡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徒三年。奉旨:
歃血盟誓、焚表结拜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着即正法。查此款因歃血盟誓、焚表结拜
弟兄为非,所定相应,仍留此例遵行。其立决改为监候,秋后处决。如无歃血焚表盟誓,止
结拜弟兄者,照依原定,鞭责一百可也。奉旨依议可也。奉旨依议。”
康熙十年题准: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
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
徒三年,为从者杖一百。十二年题准,凡异姓人结拜弟兄,未曾歃血焚表者,为首杖一
百,为从杖八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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