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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在香港禁止蒙面集会游行,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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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蒙面话题: 黑衣话题: 禁止话题: 香港话题: 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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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三个月的香港修例风波中,激进示威者屡屡在黑衣蒙面的掩护之下做出暴力
犯罪的行为。黑衣蒙面行为助长暴力示威,制造暴力极端事件,宣扬极端政治理念,危
害极大,应予依法严肃对待。
“黑衣蒙面”往往是古装影视中杀人越货、无恶不作的匪徒形象,或者是当代极端恐怖
组织IS(伊斯兰国)成员的典型装扮。但令人震惊的是,在近三个月的香港修例风波中,
激进示威者屡屡在黑衣蒙面的掩护之下做出暴力犯罪的行为。黑衣蒙面行为助长暴力示
威,制造暴力极端事件,宣扬极端政治理念,危害极大,应予依法严肃对待。
一、黑衣蒙面助长极端和暴力
香港回归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都有人员佩戴面具或穿着黑衣;但本次所谓的“反送中
”运动开始,大批游行示威者开始有组织黑衣蒙面。
据境外媒体报道,他们身着黑衣面罩的目的是表示丧服,一是为了“纪念”30年前那场
运动,二是表达对特区的极度失望,三是整齐划一免于被警察确认身份。据统计,自
2019年6月6日开始香港法律界带头举办黑衣游行至9月10日,有大批组织化或半组织化
黑衣蒙面者参加的游行示威共有39起(占全部的81.25%),其中:六月的7起中的3起有
黑衣蒙面者参加,七月的18起中有14起,八月的20起中有19起,九月的全部3起[注]。
而且,6月以来所有街头暴力冲突都是黑衣蒙面者所为。
这表明,黑衣蒙面对推动香港局势恶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机理主要是三方面的:
一是解构自身的罪恶感,为极端主义行径正名。历史证明,热衷于参加所谓“民运”的
大多是社会中的失意者;而“民运”的组织者、操纵者也深知此道,大肆贩卖“贬抑社
会”以迎合和团结更多的失意者。正如埃里克·霍弗在《狂热分子》中指出的“在把时
代的一切痛骂得一文不值以后,失意者的失败感和孤立感会获得巨大的缓和,并会获得
巨大的快乐。”今天香港的失意者身着黑衣即丧服,不但是对现存香港社会的彻底否定
,还会引发他们的一种力量上的幻想和共鸣,仿佛他们正在摧毁并重塑香港,从而成为
香港的救世主。
二是带来身份认同性和仪式性,有助于示威者的组织化。黑衣蒙面是一种具有仪式性的
制服,放大了群体中个体的从众心理,从散漫的、懦弱的、个体的乌合之众,成为整齐
划一的统一体,掩埋了个人的责任、恐惧、无能,既能壮胆又增强自信。甚至这种高度
组织化、仪式化的行为让本来自己感觉没有底气,甚至是心怀鬼胎的他们产生一种将生
命托付给某项神圣伟业、寻求重生的虚幻崇高感,从心理上将群氓转化成为所谓的“理
想”而献身的狂信徒。
三是带来侥幸心理和安全感,有助于逃避法律责任。在摄像头林立的香港,蒙面在掩盖
示威者身份、增加执法者识别难度、降低承担法律责任可能性的同时,给了他们一种“
我知道你是谁、你不知道我是谁”的信息不平衡的安全感,增加了示威者的攻击性,使
他们更加放肆、无所顾忌地从事违法暴力活动。
香港暴徒与警察对峙,并用镭射灯扫射警察
二、禁止蒙面集会游行示威是西方国家通例
鉴于蒙面示威导致的极大危害,禁止集会游行者蒙面已经成为当前西方法治的标准操作
。特别是香港反对派一直试图投靠的英美国家,对游行示威或暴力行动中的蒙面行为,
更是高压严禁,特别值得香港特区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通过专门立法禁止蒙面游行集会。美国禁蒙面法可追溯至十九世纪中
期,1845年纽约州在美国首个颁布《反面具法》,纽约警察在“2011年占领华尔街”事
件中根据该法抓捕了上百名蒙面示威者。目前美国有15个州颁布了禁止蒙面的专门法或
者法条,例如加州刑法第185节。大多数州规定违反蒙面法将判处一年以下监禁和500美
元以下罚款;路易斯安那州的处罚最重,最高可以判处三年监禁。英国并没有专门禁止
面具的立法,在三百年前英国就曾颁布过类似的《黑匪法(Black Act)》,执行上百
年后,于1823年废止。目前实践中是由警察向法院申请面具禁令。
据不完全统计,意大利(1975年)、德国(1985年)、挪威(1995年)、丹麦(2000年
)、奥地利(2002年)、瑞典(2005年)、法国(2010年)、比利时(2011年)、加拿
大(2013)、西班牙(2013年)、拉脱维亚(2016年)、保加利亚(2016年)、荷兰(
2019年)等国通过立法禁止蒙面游行示威,对违反者除以罚款、监禁等法律责任。对于
禁止的对象,德国和意大利的规定最为概括,一切妨碍身份识别的物件均在禁止之列;
而奥地利、荷兰、加拿大、比利时、拉脱维亚等国明确规定伊斯兰教的面纱和罩袍也属
于禁止对象。
对于禁止的条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设定空间条件,如法国、拉脱维亚等规定只要
是在公共场合即禁止佩戴;二是设定行为条件,如丹麦、德国、挪威等规定集会游行等
公共活动禁止佩戴;三是综合条件,如奥地利规定,游行集会示威活动不准佩戴面具,
大学、公共交通、法庭上也不准佩戴面具。
对于违法者的责任,除罚款外,德国、法国规定最高1年监禁,丹麦和奥地利规定最高6
个月监禁,挪威处于最高3个月监禁,而荷兰、西班牙、俄罗斯则仅处以罚款。处刑最
严厉的是加拿大,在特定条件下,对蒙面示威者可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
三、当前来看,香港应激活《公安条例》的制度能量以应对蒙面示威
游行集会是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的自由。参与游行集会的大多数市民,包括年轻学生,
只要依法以和平方式进行,只要符合“一国两制”原则,都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对于那
些心怀鬼胎、见不得光的黑衣蒙面者,当前亟需根据香港《公安条例》和国际惯例予以
禁止和打击,抑制暴力进一步升级。
《公安条例》第6条(1)规定:“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
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对所有公众
聚集的进行作出管制及指示,并指明公众游行可行经的路线及可进行的时间。”本条例
对“管制及指示”并未做出限制,理应包含禁止穿着黑衣、佩戴面罩或要求脱下黑衣、
面罩。因此,作为香港警队首长的警务处长有权禁止蒙面。
而且,警务处长有权对集会和游行施加禁止蒙面的条件,如果游行示威者不同意这一条
件警方即可不授予“不反对通知书”。本法第11条(2)规定:“如警务处处长合理地
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处长
可就任何已根据第8条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施加条件。”本法第15条(2)规定:“如警
务处处长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而有需要,处长可就任何已根据第13A条作出通知的公众游行施加条件。”
此外,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有权随时禁止黑衣面罩。《公安条例》第3条(1)规定
:“任何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相
当可能会导致或引致破坏社会安宁,则可禁止在公众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
徽号。”若是集体穿着黑衣佩戴面罩当然属于“徽号(emblem)”。
也就是说,在香港现行法治条件下,警务处长可以根据《公安条例》第6条(1)发布指
示禁止所有游行集会黑衣蒙面;也可以将不穿黑衣不佩戴面罩作为发放“不反对通知书
”的条件。
而且,警方还有充分的依据来严格依法惩治黑衣蒙面暴徒。《公安条例》第17A条(2)
规定:“公众聚集中有3名或多于3名的参与者或成员拒绝服从或故意忽略服从根据第6
条作出或发出的命令,该公众集会、公众游行或公众聚集,或其他集会、游行或人众聚
集(视属何情况而定)即属未经批准集结。”游行集会三人或以上黑衣蒙面即可定性为
违法,视为“未经批准集结”。一旦警方宣布该游行集会属未经批准集结,在无合法权
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的黑衣蒙面者可以根据《公安条例》
第17A条(2)经公诉程序定罪处监禁5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处监禁2年。
香港市民请愿禁止蒙面游行
四、长远来看,香港应制定禁止黑衣蒙面游行集会的专门法律
虽然依照《公安条例》警务处长可以指示禁止蒙面或者将其设定为准许游行集会的条件
,然而由于这属于未列明的“其他”权力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在香港法治环境
下,警务处长若未做好相应论证、听证和准备的工作就贸然行使,不但会导致被立法会
质询,还会承担相应的政治风险。因此,目前警务处长尚未根据《公安条例》有所作为
,禁止黑衣蒙面。未来,还是应效仿西方国家,尽快制定《禁止蒙面条例》。
其实,早在三年前的旺角暴乱之后,特区就已经表示正在进行相关研究,但遭到了反对
派的大力反对。他们的理由是:
其一,犯案时蒙面并不能规避警方的调查,例如,截至今年三月二十七日,有九人因旺
角暴乱期间的违法行为而被定罪,当中有七人在犯案时有遮挡面容。
其二,根据《警队条例》第54条,警察有权要求脱下面罩等遮挡物。
其三,禁止示威者或表达意见人士蒙面,只会令他们更仇视执法者,使社会分化,对遏
止暴力行为于事无补。
这些理由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阻碍法案不能通过的真正原因是彼时蒙面黑衣尚未
形成组织,而且并没有今天“反送中”运动那么多的街头暴力,人们尚未认识到蒙面黑
衣的杀伤力,社会上并未对禁止该行为形成共识。
当前,随着蒙面黑衣者激发了香港正派人士越来越大的反感,社会上对反蒙面立法已经
形成了较大的民意共识,建议特区政府在新立法年度加速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尽快立法
禁止蒙面,对于未来降低警方在搜证和执法中的难度;以及摧毁示威者的仪式感、身份
认同感和侥幸心理,在心理层面瓦解暴徒具有重要正面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其他
普通市民合理表达诉求,捍卫香港法治精神。
而对于立法形式的问题,从国际上看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在治安法、刑法或集会游行法
中增加专门条款来禁止蒙面,譬如奥地利(《集会法》第9条)、丹麦(《刑法》第
134b条)、德国(《游行集会法》第17a条)、俄罗斯(《集会、会议、示威、游行和
纠察法》第6条)、挪威(《警察法例》第5部分第11条)、西班牙(《公民安全法》第
18b条)。
另一种则是颁布专门法或法案来禁止蒙面,比如意大利[《雷莱亚(Reale)法案》]、
比利时(《2011年6月1日颁布的关于禁止穿部分或全部遮盖面部的服装的法案》)、法
国(《禁止遮面法-2010-1192》)、荷兰(《部分禁止在教育、公共交通、政府大楼和医
疗场所穿蒙面服装法案》)、瑞典(《2005年关于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面具的法律》
)、拉脱维亚(《限制遮盖面部法》)。
倘若香港采取第一种方式通过修订《公安条例》增加禁止黑衣蒙面相关条款,其优点是
与其他管治游行集会示威的条款更为密切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缺点在于如果过细规
定不但受制于篇幅还可能破坏现有条例的结构;如果过粗规定又会留下空子、达不到立
法目的。而制定专门的《禁止蒙面条例》不必考虑结构和篇幅问题。
特别是,较其他国家的暴徒,香港黑衣蒙面暴徒更加组织化、更为专业;而且佩戴面罩
头盔身着黑衣的“香港民主女神像”表明,黑衣蒙面不仅是一种逃避执法的办法,更成
为了反政府、无政府主义和街头暴力的精神象征与神祗,制定专门法律进行应对会更加
有针对性,也会更加有效。
[注]不含以下游行集会:6月7日反送中港岛单车行,6月8日反送中九龙单车行,6月26
日G20各国领事馆请愿,7月7日“一齐去,一齐返”联署及礼宾府递信行动,7月13日“
荣神益人,与神同行:途经政府山唱诗”游行,7月15日苦行上礼宾,7月20日与神同行
,8月17日太古人自由行。
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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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元朗没有蒙面的黑社会抓了再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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