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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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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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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文身凶汉砍杀的于某最终反杀凶汉,他获得了很多人的肯定,但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时造成损害免责的正当防卫制度
;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
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
,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
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
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实务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
为千分之一,而“无限防卫条款”几乎成了“僵尸条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
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
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如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中,三人为朋
友出气而在街上殴打素不相识的被告,被告见其中一人掏出折叠刀,于是迅速夺刀并连
刺其手臂两刀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夺取刀具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不足以达到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
然而,昆山这个案件还是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方面,文身凶汉在本方未吃亏时,
主动殴打于某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另一方面,更关键
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于某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这样说有三
层意思。
一是文身凶汉无故行凶的意图明显,且可合理怀疑为黑恶势力人员。公安部门本月刚公
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前两条就是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
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
具或棍棒的。据报道,文身凶汉实名刘海龙,曾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
二是刀具偶然脱手后,文身凶汉对于于某的危险性并未消除。文身汉随车携带长刃砍刀
并轻易使用,似乎是“职业选手”,他失刀后曾继续搏斗夺刀,此刻奔向汽车取出别的
刀具甚至枪支,或召唤同伙攻击于某的危险性依然存在。
三是于某已经受伤,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已被文身汉一方推倒,对方又有汽车,自己逃跑
并不能保障安全。
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
合理要求于某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文身凶汉有什么反
应,确认他又要扑过来或亮出新武器时再自卫。当然,如果于某是一名警察,他大概不
会接着砍文身汉,但这恰恰是由于警察一般受过格斗训练,又配枪配手铐,足以保卫自
己。
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缩限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
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碰巧获得了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显
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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