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 发帖数: 337 | 1 我觉得这货是被中国的老话"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 "身正不怕影子斜"给害了.
估计这货见了谁都是和盘托出,甚至让苹果搜老婆的电脑. 那张嘴就不知道闭上.
在美国,中国的逻辑真的不好使. 比如"得饶人处且饶人"这样的话,在美国职场会被干的
死死死的. | S*********e 发帖数: 4 | 2 老祖宗教他当经济间谍了?
【在 b****u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觉得这货是被中国的老话"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 "身正不怕影子斜"给害了. : 估计这货见了谁都是和盘托出,甚至让苹果搜老婆的电脑. 那张嘴就不知道闭上. : 在美国,中国的逻辑真的不好使. 比如"得饶人处且饶人"这样的话,在美国职场会被干的 : 死死死的.
| b****u 发帖数: 337 | 3 间谍不知道闭上那张嘴!
你太那贻误了.
【在 S*********e 的大作中提到】 : 老祖宗教他当经济间谍了?
| Z**********g 发帖数: 14173 | 4 老祖宗马克思说:偷书不能算偷!
【在 S*********e 的大作中提到】 : 老祖宗教他当经济间谍了?
| b****u 发帖数: 337 | 5 草. 你天天舔屁眼,难道不知道美国是无罪推定.
堂还没过, 法官还没判,你就一口一个偷.
【在 Z**********g 的大作中提到】 : 老祖宗马克思说:偷书不能算偷!
| Z**********g 发帖数: 14173 | 6 我不觉得偷是侮辱的词啊。
好吧,贼或是匪行了吧。
张小匪
【在 b****u 的大作中提到】 : 草. 你天天舔屁眼,难道不知道美国是无罪推定. : 堂还没过, 法官还没判,你就一口一个偷.
| b****u 发帖数: 337 | 7 你就是个无赖.
学习一下美帝执法和司法的精髓.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
,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
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
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
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
拒绝回答的权利。
英文原文
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中文翻译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
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
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
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
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
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
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在 Z**********g 的大作中提到】 : 我不觉得偷是侮辱的词啊。 : 好吧,贼或是匪行了吧。 : 张小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