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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发帖数: 1 | 1 1969年,一名叫做诺玛·麦克维的女子发现自己怀孕了。诺玛当时21岁,生活在社
会的边缘,父母离婚,自己被酗酒的母亲带大。诺玛在10岁时就有了犯罪记录,当时她
和朋友共谋抢劫便利店。她在16岁结婚,有了孩子,又很快离婚。当她再次怀孕时,由
于本州法律禁止堕胎,除非是因为受到强奸而怀孕,所以还试图欺骗医生,谎称自己遭
到强奸...
但可能连她自己也没想到,自己以“简·罗伊”这个名字,成为了美国最家喻户晓
的人物之一。不仅法学院的学生必定会通过学习案例接触这个名字,而且每届总统大选
、每次 遇到涉及堕胎权的公共讨论,人们都有很大概率将这个名字抬出来做文章。
这是因为诺玛为了争取自己自由选择堕胎的权力,起诉了自己所在地区的检察长,
并一直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胜诉。最高法院认为,全面禁止妇女堕胎侵犯了妇
女的“隐私权”(这里不是通俗意义上的“隐私”,而是指免于公权干涉的权利),并
允许在特定阶段的孕期妇女实施堕胎手术。当然,诺玛自己没有钱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
,她之所以能站到最高法院面前,是因为有两位女性律师 Linda Coffee 和 Sarah
Weddington,希望通过一起诉讼来让法院判决禁止堕胎的法律无效,因此找到了诺玛担
任原告。诺玛化名“简·罗伊”(Jane Roe)提起诉讼,这就是Roe v. Wade一案。--
1951年,一名叫做奥利弗·布朗的黑人电焊工起诉了托皮卡时的教育部门。奥利弗·布
朗的女儿在读小学三年级,每天她需要走路穿过六个街区到校车站,然后坐车去黑人学
校上学。布朗一家旁边就有一家白人学校,他们并不想舍近求远,但当时法律允许在学
校实施种族隔离,奥利弗·布朗的女儿只能眼睁睁看着家门口的白人学校,每天走上漫
长的上学路。
奥利弗·布朗有一家叫做美国民权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以下
简称 ACLU)的非政府组织找到了布朗一家。ACLU介绍道,自己正在计划进行一场诉讼
,争取让法院判决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宪而无效。布朗入伙了,另外12个附近的家庭也
加入了原告团队,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法院判决道,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违反
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原则,因而无效。这就是
美国民权运动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电焊工奥利
弗布朗的收入和存款不足以应付漫长的诉讼过程,他的邻居们处境也相类似,属于社会
中的低收入群体。
但ACLU承担了一切诉讼费用,布朗需要做的仅仅是扮演原告的角色,帮助ACLU通过
诉讼来改变法律。这是一种当时民权运动常见的手段,寻找利益受到侵害的个人,帮助
其提起诉讼,从而推翻具有歧视性质的立法。--回到问题本身,为什么说这样体现了美
国人的法律意识呢?堕胎问题,种族问题,以及像是枪支、同性婚姻等每次大选必定被
拎出来讨论的社会热点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不仅如此,还有律师和民间组织为了推进这一过程,资助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们打
官司。在美国政治体制中,法院不能主动出手审查一部法律的合宪性,这一点和我国是
类似的,同样秉承“不告不理”原则。不同的是,早在五六十年代,就已经有无数的个
人和民间组织在巧妙利用规则,寻找理想的原告帮助他们制造一起诉讼,推动法制改革
。您可能说,那是判例法国家,一场诉讼就可以改变法律;但这不是真正的区别,在我
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来改变司法实践。--事实存在
疑点,就通过双方在庭上举证去查明;适用法律存在灰色地带,就由法官通过一起经典
案例来阐释;当事人没有财力去起诉,不敢起诉,那就允许律师和民间组织去配合演一
出双簧戏。这个过程,真的没这么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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