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 发帖数: 61690 | 1 《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16期
纷纷扰扰的万家文化案终于告一段落。
4月16日晚,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祥源文化(6.050, 0.07, 1
.17%))、龙薇传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和相关人员《市
场禁入决定书》(“下称《禁入决定》”),黄有龙(编者注:赵薇丈夫)、赵薇、孔
德永(编者注:时任万家文化董事长)等人分别被处以罚款,并被禁入证券市场5年。
受此影响,黄有龙已辞任香港上市公司顺龙控股的高管职务,而赵薇担任的多家公
司法人、董事或高管职务也将面临调整。
更让人关注的是,证监会处罚决定公布后,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以及万家文化的相
关责任人将面临诸多民事索赔。
黄有龙称从未想过用自有资金收购万家文化
《处罚决定》《禁入决定》显示,证监会认定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
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
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
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
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
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违法事实。
因此,证监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顶格
处罚;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编者注:赵薇哥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
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均被证监会驳回。
《处罚决定》《禁入决定》显示,收购万家文化股权共需30.6亿元,可龙薇传媒自
有资金仅6000万元,杠杆比例达50余倍。
值得一提的是,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透露,自己从来没有想过用自有资金进行收购
。龙薇传媒曾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时表示,除6000万元自有资金外,还向银必信借款15
亿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亿元。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龙薇传媒向银必信的借
款并非已经实际借入,而是借款额度授权协议,银必信并未如约提供融资款项。而向金
融机构的融资,中信银行(6.480, 0.10, 1.57%)工作人员当时表示保底可贷22亿元,融
资款项中的第二笔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如果股价涨到27元,
贷款最高能批到30亿元。”然而,这笔融资并未被中信银行批准。
对于收购万家文化的股权过程中出现的变故,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说,“中信银行
是孔德永这边找的,我和赵政都没联系过银行。在赵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谈上飞机前(股
份转让变更为5%前),我和赵政说不要做了。至于后面取消收购,我觉得这个事情没办
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让我们留5%的股权,我其实真不想要,但出于信用,我最后
还是同意了。”
黄有龙和赵政在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表示,在中信银行融资失败后,自己没有再与任
何金融机构联系过。此举与龙薇传媒公告中“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不符,证
监会认为该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
在申辩时,赵薇试图“撇清”与收购案的联系。赵薇称,自己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
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
定保证责任。赵薇称,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告知书指责的“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
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
证监会反驳称,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
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
信查询,赵政也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因
此,证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依法处罚。
黄有龙赵薇仍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禁入决定》公布后,黄有龙、赵薇等人均受到不小影响。
4月17日,黄有龙控股的香港上市公司顺龙控股发布公告称,由于《禁入决定》及
《处罚决定》的原因,黄有龙已辞任公司主席、执行董事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职
务。赵政也已辞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成员职务。
顺龙控股2017年半年报显示,黄有龙通过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金航有限公司,
持有顺龙控股67.5%的股权。
另据港交所披露信息显示,与黄有龙有关的核心关联企业有15家,其中上市公司5
家,分别为金宝宝控股、顺龙控股、阿里影业、云峰金融和唐德影视(18.300, 0.55, 3
.10%),前4家为港股上市公司。
天眼查数据显示,与赵薇相关的公司共17家,其中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法人为赵薇,她还担任这17家公司中8家公司的高管。
不过,这17家公司中有4家已被吊销或注销,剩下13家正常经营。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现行《证券市场禁入规
定》第四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
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此,预计未来赵薇在北京普林赛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龙旭新(北京)商贸
有限公司、芜湖中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赵(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西藏龙薇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这5家公司的法人、董事或高管职务将会调整。
不过,厉健强调,目前“从事证券业务”并无具体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
为”的法律原则,赵薇等3人仍可以在二级市场自行买卖股票。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介绍,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是一项民事权利,证监
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并不能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
赵薇夫妇面临众多投资者索赔
4月17日,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股价报收6.15元,相比收购停牌前的18.83
元下跌67.34%。有机构统计,万家文化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0月14日的成交金额累
计高达463亿元,暴跌导致流通股股东蒸发的市值也高达数十亿元。
厉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全国已有数百位投资者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
所致电、致函咨询索赔事宜。“我们正在加快审核、分批起诉。其中,我们代理的首批
索赔案件,起诉要求被告祥源文化赔偿投资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和利息损失等,并要求被告赵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厉健介绍,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法律
规定,此类股民索赔案一般要以证监会处罚决定为前提。实践中,信披违规方被证监会
处罚之后,股民索赔成功的概率一般比较高。
来自上海的王女士,于2017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合计买入万家文化10000股,均价
20.94元/股,至今仍持有。经律师计算,索赔金额为96203.29元。她告诉《中国经济周
刊》记者,在赵薇夫妇被罚的信息披露后,她拍手称快,但又感觉处罚金额太少,“赵
薇夫妇加起来被罚60万元,再加上龙薇传媒的处罚,总共合计120万元。虽说已是‘顶
格处罚’,但对身家数十亿元的人来说,真是九牛一毛。”
谢良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在接受咨询和委托的过程中,有不少股民称,
之所以购买万家文化的股票,也是基于对赵薇的信任。“作为明星,她形象一直很不错
,但股民们没想到他们夫妇会在这次收购事件中违规,最后导致自己损失惨重。”
谢良说,投资者比较认可证监会《处罚决定》中的说法,即信息披露违规和名人效
应叠加严重误导股民。“目前,就赵薇事件索赔事宜,我们这里咨询的投资者有近百名
,已收到的材料涉及约30人,损失额初步统计二三百万元。从提交资料的投资者看,以
散户投资者为主,人均损失约10万元。我们计划近期正式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信披违规成资本市场治理重灾区
据了解,杭州中院已正式受理首批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案。
作为国内最早一批从事证券投资者索赔的专业律师之一,厉健自2003年至今代理投
资者起诉过东方电子(4.310, 0.03, 0.70%)、杭萧钢构(8.580, 0.15, 1.78%)、五粮液
(72.430, 2.74, 3.93%)等50余家上市公司。他介绍:“根据以往案例,这类案件执行
风险较小,大部分上市公司有能力支付赔偿款。对本案来说,投资者除了起诉上市公司
,还可以起诉赵薇等责任人,这有利于今后判决履行,降低执行风险。”
不过,同样是证券索赔方面的专业律师,谢良却对同类型案件胜诉后的执行有一丝
担忧。谢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他曾代理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二审虽然胜
诉,但执行艰难。“海润光伏因遭遇经营危机,后续强制执行款项已无法全额支付,部
分投资者强制执行到位的金额还不到总数5%,后续不排除有投资者会提起海润光伏破产
申请。未来几年,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类似案例会有很多,投资者需要注意风险。”
谢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信批违规目前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治理的“重灾区
”之一。一方面,即使证监会处罚达到上限,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来说,
也完全是“九牛一毛”,违法成本偏低导致信披违规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因信披违规
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即使有权索赔,但仍存在众多股民对索赔权一无所知、索赔案件周期
长、打赢官司但执行难等问题。
谢良说,正值《证券法》修改之际,他建议立法机关一方面提高证监会的处罚上限
;另一方面,细化对投资者民事索赔权利的保护条款,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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