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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发帖数: 2957 | 1 中共的红黄蓝和美帝的难民杀人无罪,黑人白人打死老中判6个月一年说明,现代社会
的司法,被左棍整的极度倒退
看看中国古代的司法,儿童保护法:
汉代就有了: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清代的奸罪按照犯奸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种,强奸、和奸和刁奸。“和奸”是男女双方自
愿发生的关系,按照现代的话来说叫“通奸”,“刁奸”就是用手段诱奸的意思,也是
一种和奸。
12岁以下幼童,从重处罚
在清朝,如果是一般强奸,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
刑;强奸未遂的,杖责一百,再流放三千里。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一般是杖责,被奸
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但强奸、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
罪行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得严惩:
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话不多说一条路——斩。强
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
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判绞刑,秋后问审。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
《大清律例》还单独提出了强奸男童的犯罪行为,明确保护男童,刑罚和强奸幼女罪也
没有什么区别。
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奸者,亦照光棍为首例斩决。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
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强奸十岁以下男童者,一个字斩。强奸十岁到十二岁之间男童者,判斩监候。和男童和
奸的,按照幼女和奸罪,判绞监候。
强奸儿童既遂的刑罚比一般强奸严,强奸儿童未遂的刑罚比起一般强奸杖责一百、流放
三千里来说也很严,直接发配到黑龙江给“披甲人”当奴隶。
凡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有确据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强奸男子是犯罪
清朝非常盛行男风,也第一次将强奸男性的犯罪行为入了刑法。
在明代的时候,就有在斗殴门中专门规定:“将肾茎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
口律,杖一百。”如果把男性生殖器放入别人的肛门中进行肛交,就处杖责一百的刑罚
。但这个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被放入肾茎的男子是不是自愿的,打击面太广,而且刑罚太
轻。
而清朝则将强奸男子的行为和妇女强奸并列在“奸罪”中,称为鸡奸罪。再按照犯人是
伙同众人强奸、一人强奸、被害有无强奸致伤致死等情况分别量刑判罪,十分详细。
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
为从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问拟发遣。
伙同众人一起强奸良家男子(之前未被强奸过)的,主犯斩掉,实施强奸行为的从犯判
绞监候,没有进行强奸的从犯发配边疆。
其虽未伙众,因奸将良人子弟杀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奸者,亦照光棍为首
例斩决。
一个人进行强奸行为并致被害死亡的,斩。
其强奸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
百。
试图强奸男子未遂的,跟强奸妇女的刑罚一样,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但两男子进行和
奸的,就得按照军民相奸的罪罚进行处罚,比男女和奸杖责八十、九十的处罚更重。罪
犯得戴枷示众一个月,杖责一百。枷号是从明代设立的一种刑罚,主要是为了羞辱罪犯
。所以在清朝,即使男子被强奸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男男之间的性行为还是被歧视的。
而且按照今天的观点来看,清朝法律的手伸得有点太长,将通奸这种“出轨”行为也纳
入到了犯罪行列。然而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的现行刑法中至今还没有保护男子受
到性侵的专门法律。 | t*d 发帖数: 8340 | 2 很简单
因为满辫子反LGBT
不管是不是自愿
抓到gay就往死里打 | d***e 发帖数: 3497 | 3 你说社会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从法律层面来说
退步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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