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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是在给矮子擦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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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谴责香港暴徒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林郑讲话最大的问题是否认港人治港
读一下联合声明吧现在应该醒悟了,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实为又一个丧权辱国条约
中英联合声明中有明确提起到(真)双普选吗?香港护照和大陆护照同时拥有不违法
林郑月娥警告香港遭遇“经济海啸”,情况恶化北京不会坐视不理人民日报: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香港一系列“非理性”游行的背后根本原因是港独之心国务院港澳办:对曾荫权遭示威者撞伤表示严重关注
土鳖说联合声明是过时无效的历史文件科普:你共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英联合声明就是个历史文件香港专上学生联会告香港市民书:灭亡抑或反抗
中英联合声明有说五十年不变吗为什么说香港的双普选的争执完全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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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话题: 香港话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话题: 中央人民政府话题: 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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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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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根子在矮子当年为了图方便收回香港,减少铁娘子方面的阻力,居然承诺回归以
后如何治理香港,并白纸黑字写下来签字画押。
这明显违反了中国主权。中英联合声明,只应该规定如何回归,回归前如何协调。中方
不应该把承诺一国两制写进联合声明。回归后如何治理香港,完全是中国的主权,没有
必要跟英国商量。中方要讨论一国两制,只能内部讨论,和香港民间团体说,没有义务
跟英国讨论。
矮子做事情就是这样图当时方便,先捞了收回香港的Credits再说,这炮屎,反正有后
人去擦。矮子不是经常说,我们这代的问题,搁置起来,后来更聪明吗?哪有这样无耻
的政客!
附:
以下内容,第二条是英国承诺,第三条是中国声明以后如何治理香港,小条目还列的无
比详细。第三条根本就不应该出现在联合声明里,说丧权辱国都不为过!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
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
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
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
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
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
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
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
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
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
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
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
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
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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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里写了这么多承诺以后如何治理香港还不够,还弄了个附件,更加详细: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
问题的联合声明第三款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具体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
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
国将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
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
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
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处 理本附件第十一节所规定的
各项涉外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
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相当于“司”
级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
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机关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
)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可根据《基本法》的
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属 有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政
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除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权而产生的变化外,原在香
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院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
件,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
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予以任命。法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才能选用,并可从其它普通
法适用地区聘用。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长官根据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主要法
官(即最高一级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
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官以外的其它司法人员的任免制度继续
保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它
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关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和司法
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对
退休或约满离职的人员,包括1997年7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
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
金、酬金、津贴及福利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的英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各主要政府部门,(相当于“
司”级部门,包括警察部门)的正职和某些主要政府部门的副职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上述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
和其它公务人员一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公务人员应根据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命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
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
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财政事务,包括支配财政资源,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预决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
,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征税和公共开支经立法机关批准、公共开支向立法机关负责和
公共账目的审计等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贸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自行制定经济和贸易政策。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
,以及依法征用财产得到补偿(补偿相当于该财产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无故迟
延支付)的权利,继续受法律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地位,并继续实行自
由贸易政策,包括货物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香 港特别行政区可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保
持和发展经济和贸易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议、关于国
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议,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
政区取得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它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香
港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对在当地制造的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并报中央人民
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原在香港实行的货币金融制度,包括对接
受存款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流动和进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
策。外汇、黄金、证券、期货市场继续开放。
港元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港币发行权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是健全的以及有关发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情况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香港货币。凡所带
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香港货币,将逐步更换和退出流通。
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香港的私营航运及与航
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可根据法律以“中国香港”
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它船舶可根据香
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其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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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成了历史文件,五十年还不到,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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