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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陈汝超: 于欢应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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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谈“砍人反被杀”:构成特殊防卫 担心反扑反击合理“刺杀辱母者”就是人间正道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标准”,非常合理!侵害没有底线,自卫为何受限
我关注辱母杀人案,因为我害怕我有天也会成为于欢辽宁高院回应小贩刺死城管获死刑案质疑
这个辱母杀人案判无期有点重,但肯定不是正当防卫匪徒抢劫情侣被捅死续:9成网友认为系正当防卫
为何正当防卫被认定难?|从唐律疏议说起男子夺刀杀死入室行凶醉汉获刑五年 坚称正当防卫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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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于欢话题: 杜志浩话题: 不法侵害话题: 苏银霞话题: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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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发帖数: 17225
1
http://news.163.com/17/0328/00/CGIULDOL000187VG.html
(原标题:辱母杀人案:于欢应构成正当防卫)
3月23日,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在各大媒体的转载下不断发酵。本案一审判
决,引起舆论的哗然。这起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银霞此前曾为维持公
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在被催债者扣留6小时后,儿
子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甚至是侮辱母亲的催债者,最终酿成了1死3伤的血
案。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综合媒体报
道)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案件当事人个人命运的挂怀,更多的是对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的思考。事实上,本案一大法律争议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
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
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
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著名教授徐昕就本案发起“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投票,截至2017年3月25日21:23,
17000多人参与投票,96.2%“陪审员”投票赞成构成正当防卫,3.8%认为不构成正当防
卫。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主张能够让每个老百姓在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
正义。老百姓或许不懂法,朴素的推理可能更多地运用的是情理而并非法理。但是当刑
事案件成为舆论的焦点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在一定程
度上会推动我们立法的进步。
笔者根据《刺死辱母者》一文所描写的案件事实分析,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下面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
,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第一,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
本案中的不法分为三个层面。首先,主张债权主体不法。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困难,于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
霞向吴学占借钱,吴学占为该笔借款的债权人。在没有对该笔债权进行转让之前,有且
仅有吴学占有权向苏银霞主张这笔债权。杜志浩等11人并非该笔借款的债权人,无权就
该笔借款向苏银霞主张权利;其次,主张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
,截至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
最后17万欠款,实在还不起了。欠债100万元,月息10%,合计已经偿还254万元,利息
数倍高于最高院规定的36%绝对线,超出部分绝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杜志浩
等11人为他人追讨债务的手段不法。杜志浩等人连续施暴,使用的手段令人发指,并且
不断升级: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
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人
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拿出生殖器官,用极其卑劣的手段污辱苏银霞。
第二,案发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首先,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
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
,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次,在“非法拘禁”的整个过程中,杜志
浩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
的嘴上、脱下裤子拿出生殖器官用极端手段严重侮辱于欢母亲。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
在案发时,是处于不断持续中。
第三,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公司员工发现事态愈发严重的情况下,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公安机关出警后,了
解到本案系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便告知杜志浩等人“讨债可以,但不要打人”。看到
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杜志浩等人见于欢
求警未果,便变本加厉的对于欢实施殴打、辱骂。在力量如此悬殊的情况下,于欢为了
制止杜志浩等人的殴打行为,拿起办公桌上的水果刀呵斥杜志浩等人停止殴打行为。此
时,杜志浩等人并不听从劝阻,欲继续实施殴打行为。混乱中,于欢拿刀捅伤四名上前
对其实施殴打的人员。于欢实施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立法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正当防卫”
的门槛抬高,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
驰。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
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
人情。
文/陈汝超
(原标题:辱母杀人案:于欢应构成正当防卫)
l*****i
发帖数: 20533
2
根据这些法律条文,此案绝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无罪,只能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由于
警察的存在(即便是在屋外处理),实际上就算之前有非法拘禁也已经消解。那个要怎
么处罚另说。而这时候的阻拦只能算一时的行为,按照法律这不再算非法拘禁。而如果
当事警察渎职,不顾不管并已经离去,那么可以算非法拘禁活动得以延续,那么此案会
成为防卫过当。律师只能针对这个进行辩护,比如说主张对当事人本身的非法拘禁并未
中止之类。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下限是十年,而防卫过当可以进一步减刑。但是总
之,警察的存在会成为这一点上判定最大的障碍。所以正常情况下控辩双方要对警察出
警的具体细节进行反复辩论
至于什么遭到非法拘禁就可以反抗杀人无罪之类,完全属于某些网民的个人想法,没有
法律依据,不值得讨论。至于一开始刺激了网民神经的‘辱母’情节,只能对量刑有一
定影响,但是其实已经不是案件核心,不影响案件性质。
f******t
发帖数: 19544
3
中规中矩。有异议的要么是被蛊惑了,要么是别有目的。

【在 l*****i 的大作中提到】
: 根据这些法律条文,此案绝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无罪,只能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由于
: 警察的存在(即便是在屋外处理),实际上就算之前有非法拘禁也已经消解。那个要怎
: 么处罚另说。而这时候的阻拦只能算一时的行为,按照法律这不再算非法拘禁。而如果
: 当事警察渎职,不顾不管并已经离去,那么可以算非法拘禁活动得以延续,那么此案会
: 成为防卫过当。律师只能针对这个进行辩护,比如说主张对当事人本身的非法拘禁并未
: 中止之类。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下限是十年,而防卫过当可以进一步减刑。但是总
: 之,警察的存在会成为这一点上判定最大的障碍。所以正常情况下控辩双方要对警察出
: 警的具体细节进行反复辩论
: 至于什么遭到非法拘禁就可以反抗杀人无罪之类,完全属于某些网民的个人想法,没有
: 法律依据,不值得讨论。至于一开始刺激了网民神经的‘辱母’情节,只能对量刑有一

m********a
发帖数: 12601
4
和我的想法一样。而且判决书里面也没有掏出鸡巴往脸上蹭的口供

【在 l*****i 的大作中提到】
: 根据这些法律条文,此案绝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无罪,只能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由于
: 警察的存在(即便是在屋外处理),实际上就算之前有非法拘禁也已经消解。那个要怎
: 么处罚另说。而这时候的阻拦只能算一时的行为,按照法律这不再算非法拘禁。而如果
: 当事警察渎职,不顾不管并已经离去,那么可以算非法拘禁活动得以延续,那么此案会
: 成为防卫过当。律师只能针对这个进行辩护,比如说主张对当事人本身的非法拘禁并未
: 中止之类。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下限是十年,而防卫过当可以进一步减刑。但是总
: 之,警察的存在会成为这一点上判定最大的障碍。所以正常情况下控辩双方要对警察出
: 警的具体细节进行反复辩论
: 至于什么遭到非法拘禁就可以反抗杀人无罪之类,完全属于某些网民的个人想法,没有
: 法律依据,不值得讨论。至于一开始刺激了网民神经的‘辱母’情节,只能对量刑有一

q*****n
发帖数: 2570
5
让你们看看邓玉娇案的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
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
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
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
,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把强奸进行中的开始阶段,轻描淡写成了:“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
害的情况下”。
这就是法盲法官的判决。
你们根据这种法盲的判决,能分析出什么?
k**o
发帖数: 15334
6
其实这个还是美国的规定好,看伤口和是否追赶。只有背后伤口,并且是
追着去杀人的,才算防卫过当。

【在 q*****n 的大作中提到】
: 让你们看看邓玉娇案的判决:
: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
: 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
: 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
: 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
: ,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 把强奸进行中的开始阶段,轻描淡写成了:“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
: 害的情况下”。
: 这就是法盲法官的判决。
: 你们根据这种法盲的判决,能分析出什么?

d****o
发帖数: 32610
7
这三条显然成立
正当防卫有五条,
防卫过当前四条都成立,
区别只在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在 n******g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news.163.com/17/0328/00/CGIULDOL000187VG.html
: (原标题:辱母杀人案:于欢应构成正当防卫)
: 3月23日,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在各大媒体的转载下不断发酵。本案一审判
: 决,引起舆论的哗然。这起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银霞此前曾为维持公
: 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在被催债者扣留6小时后,儿
: 子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甚至是侮辱母亲的催债者,最终酿成了1死3伤的血
: 案。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综合媒体报
: 道)
: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案件当事人个人命运的挂怀,更多的是对法律规定、
: 法律适用的思考。事实上,本案一大法律争议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l****p
发帖数: 27354
8
你的这个说法我不赞同,拘禁是不是解除要看实际,而不是盲目套理论:
由于警察的存在(即便是在屋外处理),实际上就算之前有非法拘禁也已经消解。

【在 l*****i 的大作中提到】
: 根据这些法律条文,此案绝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无罪,只能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由于
: 警察的存在(即便是在屋外处理),实际上就算之前有非法拘禁也已经消解。那个要怎
: 么处罚另说。而这时候的阻拦只能算一时的行为,按照法律这不再算非法拘禁。而如果
: 当事警察渎职,不顾不管并已经离去,那么可以算非法拘禁活动得以延续,那么此案会
: 成为防卫过当。律师只能针对这个进行辩护,比如说主张对当事人本身的非法拘禁并未
: 中止之类。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下限是十年,而防卫过当可以进一步减刑。但是总
: 之,警察的存在会成为这一点上判定最大的障碍。所以正常情况下控辩双方要对警察出
: 警的具体细节进行反复辩论
: 至于什么遭到非法拘禁就可以反抗杀人无罪之类,完全属于某些网民的个人想法,没有
: 法律依据,不值得讨论。至于一开始刺激了网民神经的‘辱母’情节,只能对量刑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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