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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 发帖数: 2848 | 1 8月20日,一条“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的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流传。视频显
示,烈日下,一名男子瘫坐地上,一丝不挂。在他两旁,一名男子用棍子抵住其下颌,
另一男子一把揪住其头发。四周,多人举着横幅,谴责裸身男子。
记者了解到,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多名爱狗人士“卧底”调
查,将其“抓了现行”。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关于男子性侵动物、介绍他人性侵动物并牟利是否违法?在面对变态虐狗男子时,爱狗
人士将其裸体示众是否适当?围观群众对男子进行辱骂并殴打是否合法?一时间,也引
发诸多网络和法律争议。
昨日,本报采访多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会诊。
男子变态虐狗遭裸身示众殴打一事,引发诸多网络及法律争议,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
访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全面的法律剖析。
在多段流传于网络的视频和照片中,几名男子将一名全身一丝不挂的男子,从一处居民
房内拖出,并将其摔倒在地。裸体男子站起来后,很快又双手抱头跪在地上,多名男子
用脚踹其后背、腿部及头部,一名女子用一个拖把,去戳该男子的背部。成都商报记者
注意到,这些视频和照片中,均未对男子的面部及身体部位进行处理,能清晰地看到该
男子面部。
这段流传于网络并被多次转发传播的视频,起源于一起变态虐狗行为。
爱狗人士“卧底”揪出虐狗男子
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当天在现场的宠物保护人士江韵称,今年5月份,一个名叫“成都男人与动物”的QQ群
,引起了宠物爱好者的注意,“当时我们认为和别的宠物QQ群一样,都是关爱小动物的
志愿者,于是加了进去。”
江韵告诉记者,该群拥有两百多名成员,聚集了大量的当地网友。后来,群主“大手牵
着小手”时常上传一些视频,点开一看,让她震惊,“视频内容是在虐待动物,简直难
以启齿。”
8月20号,3名爱狗人士以群友名义与群主相约,在群主所说的地点“交流”虐待动物。
爱狗人士到达了龙泉十陵镇友谊路的住宅小区,就在该男子脱掉衣服,进行“示范”时
,爱狗人士将该男子拉出屋外,随即发生了网上流传的视频中的一幕。
江韵说,他们已保存了该男子在QQ群里面发视频、提供相关淫秽信息截图,并作为证据
交给了警方,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引发网友争议:
懂得爱狗 却不懂尊重人?
一边拉着呼吁保护小动物的横幅,一边对裸身男子示众并进行攻击。视频发出后,网友
除了谴责虐狗男子的恶劣行为之外,也谈到爱狗人士及围观人群对待男子的行为同样不
妥,甚至涉嫌违法。
“他们懂得保护小动物,却不懂得尊重人?男子的行为虽然龌龊,在道义上可以强烈谴
责,然而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利威胁他的人身安全。”有网友谈到,在呼吁动物保护法的
同时,也应该理智对待虐狗男子。甚至有网友谴责,一群不懂法的人,站在道德的高点
上肆意妄为。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事发地了解到,该男子是小区的一租住户,在楼栋的一层,当问
及邻居该男子及20日上午发生的事情时,大多表示知道这件事,但未目击。记者随后联
系到房东,对方透露,男子是贵州人,20多岁,在两个多月前租了房子,280元/月,“
他说是在这边上班,我记得租房第二天,他就把狗带过来了。”
爱狗人士回应:
男子自行脱衣 被抓了现行
对于网上所说的爱狗人士对该男子进行殴打的情况,当时曾在现场的爱狗人士江韵回应
称,爱狗人士并没有动手,打人的是一些情绪激动的邻居。
江韵说,在发现该男子有这样的行为之后,他们曾搜集资料,也曾咨询过律师,准备采
取法律手段,让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得到惩罚,但律师的答复是,这是一个法律盲区。
8月20日上午,3名爱狗人士以群友名义与群主相约,在其出租屋内“交流”虐待动物。
志愿者在获取了证据之后,将其拖出了屋外,“衣服是男子自己脱的,并且志愿者也只
是将他拖到屋外,并未拖到大街上去”。
而对于打人的一幕,江韵称是周围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邻居所为,志愿者也在进行劝阻
,一切等警方到了再做处理。
四川启明动物保护中心负责人乔伟称,受虐的狗已被送往一家动物医院,打过疫苗,基
本无大碍,等情况稳定后,暂且将狗狗带到收养基地。
“虐狗”事件五大法律核心问题
问题一
男子变态虐狗是否违法? 法律意义上的狗仅有财产属性
虽然爱狗人士不断将狗狗人格化,但根据现行法律,法律意义上的狗仅具有财产属性。
因此,有民法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自己所有的狗狗,主人享有自由处分权。对
他人狗狗造成伤害,对方享有请求赔偿这一权利。不过,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此也有突
破,其中即有法院对狗狗死亡或走失事件中,除要求责任方赔偿物质损失外,另外还支
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其法理基础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这种赔偿数额一般不大,有的就赔偿了200元。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霍子诗则表示,目前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人的尊严、自由、
生命、财产,动物仅仅属于人的财产范畴,法律拟制其没有生命、自由、尊严,可以由
所有权人自由处分。对于动物(野生珍稀动物除外)的犯罪行为仅仅只能参照故意毁损财
物的罪名来处理,如杀害他人饲养的宠物,且宠物价值5000元以上。
问题二
性侵动物并借此揽客如何定性? 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男子性侵狗,并以50元/次的价格邀请其他人,如何定性?刑辩律师霍子诗表示,刑法
卖淫的内涵与外延限于人与人之间进行有偿性交易的场合,以牟利为目的招揽顾客与狗
交配有损人类尊严和公序良俗,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行为人以牟利、招揽顾客的目的,制作并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则可能构成刑
法第363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问题三
裸身示众及殴打行为是否得当? 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或构成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爱狗人士的相关处置手段则多有不当之处。刑辩律师霍子诗表示,爱狗
人士对行为人采取“裸身示众”方式予以曝光,手段方法上已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不过
,由于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即被害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
后果),故侮辱罪并不当然构成。裸体曝光后,多人对该男子实施当众殴打,如果被殴
打的男子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上,实施殴打行为的个人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
责任。
因此,对于类似事件,霍子诗表示,爱狗人士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比如可以将行为
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方式报案处理。
问题四
网络传播方式是否可取? 网上曝光男子裸体照片侵犯隐私
事发后,多人在微博上进行发布,其中的照片为该男子裸体,未对面部进行处理,对此
,有民事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此举已对行为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构成侵害。该律师
分析,鉴于该男子相关异常行为,对方有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当然,是否有精神类
疾病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但是否存在精神类疾病,该男子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到法律
保护。网上发布行为人裸照,势必会造成公众对其评价降低,已对其名誉权造成伤害。
”另外,该律师同时表示,对男子进行裸体示众及殴打行为,是假借道德之名而滥用“
私刑”,有违法治精神,极不可取!
问题五
变态虐狗能否成舆论暴力理由? 保护道德上有重大瑕疵者权益,体现文明进步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均表示,若排除精神疾病这一嫌疑,行为人行为确实
存在重大瑕疵并有违公序良俗。不过,律师们同时表示,即使如此,这一事件也不应该
成为舆论暴力的理由,“检验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水准,看其对道德上有重大瑕疵之人
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也是标准之一。舆论暴力近似于道德公判,和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吻合
!” | D*****i 发帖数: 20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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