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禁止联邦国会或是任何一州根据公民纳税与否来限
制其选举权。修正案由联邦国会于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3日获得了足够数量
州的批准而生效。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的出现主要是针对南方各州的人头税。重建时期结束后,南方很多州
为了避免获得解放的黑人投票,制订了相应的人头税法律,规定未缴税(缴清)人口税
的美国公民无投票权。联邦最高法院也在1937年的布里德洛夫诉苏特里斯案(英语:
Breedlove v. Suttles)302U.S.277(1937)中判决各州要求缴纳人头税方
可参加州选举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等到修正案通过时,仍然有5个州保有人头税:弗
吉尼亚州、阿拉巴马州、德克萨斯州、阿肯色州和密西西比州。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无
论是在联邦还是其他选举中,都不得因人头税问题而限制公民投票权。不过其中并未明
确规定人头税违宪,事实上一直到1966年的哈伯诉弗吉尼亚州选举委员会案(英语:
Harper v.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lections)383U.S.663(1966)中
,联邦最高法院才以6比3的投票结果裁决州选举人头权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
保護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