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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发帖数: 3280 | 1 改革开放以来,有三个大讨论的积极意义应该肯定:第一,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大讨
论;第二,市场经济姓社姓资的大讨论;第三,法治是普世的还是中国特有的大讨论。
如果前两次大讨论是由权力主导的,那么,第三次大讨论主要是互联网主导的,而且是
以批评公权力的方式进行的。讨论的过程,也是公权力逐渐接受的过程,是逐渐使底层
法治观念逐渐演变成顶层设计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尽管有一些套话空话,尽管从意思形态的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没有推导出法治的理论资源,尽管强调忠诚于党、国家、人民、法律的“四忠诚
”把法律排在最后,使法律缺少上逻辑上权威的至高性,尽管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
缺少逻辑上的自洽性,尽管没有解决中国共产党绝对权力的问题,但是,把法治视为十
八届四中全以的主题,强调依宪执政、强调宪法解释、强调法律的专业化、强调法律文
化形成的意义、强调司法的相对独立、强调法治成为官员政绩的考核指标,终归还是让
法治往前行进了一步。
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的体制之下,法治对党的绝对权力如何进行限制,仍然是一个难解
的困局。绝对权力绝对滥用,中国共产党握有绝对权力,也必然绝对滥用。绝对滥用的
基本标志,就是以强调共产党领导的绝对滥用。其实这个问题,邓小平早在上个世纪五
十年代中期就注意到了,他说,在中国,谁有资格犯大错误?谁犯了大错误影响最大?
那就是中国共产党。所以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他强调要加强民主党派对共产党
的监督,让人民参加实质性的监督。但邓小平强调的监督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的局限,
没有强调宪法的监督。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都是在超越宪法的方式进行的
。比如宪法中强调邓小平理论的时候,要搞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宪法中加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候,又搞出了科学发展观。国家的治理,不是以宪法治国,
而是以理论治国,理论治国又具有强烈的个人意志色彩。在一个不断强调理论治国的时
候,宪法也就没有了意义,宪法也就成为形式。各个地方的官员在不同时期不同理论的
指导下,对宪法更是不屑一顾。
理论治国其实质就是政治家治国,政治家治国就是人治。也正因为如此,权大与法大的
理论争论就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争论,权力支配法律,政法委支配公检法,支配法官,
法律工具论在为这一时期的主导思想。尽管邓小平在1986年就强调要处理好人治与法治
的关系,处理的结果,就是人治披上了法治的外衣,党治披上了法治的外衣,政治家披
上了法治的外衣,使法治成为一个概念的存在,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如果能借助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治这一契机,对法治进行大讨论,进而形成法治共识
,并把法律、法制、依法治国、依宪制国与法治的关系厘清,使法治具有明晰的概念、
结构,形成法治理论体系,把阶级斗争理论、敌对势力理论、人民民政专政理论从法治
概念中剔除,让人们明确法治的目标与方向,确立理性真实的法治信仰,无疑具有重要
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既是一场法治的大启蒙,又是一场法治理论的大构建。
目前的问题在于,公权力在推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的概念并不明确,法治的基本
理论并不是很清楚。在不明确理论指导下的法治实践是南辕北辙的实践。改革开放的三
十年,是不断强调法治的三十年,也是法治不断被破坏的三十年,这是法治的基本概念
、基本理论没有搞清楚的结果。
要想解决法治问题,就要使依宪执政落到实处,以下几个方面的步骤必不可少:第一,
要建立宪法法院,把依宪治国落到实处,使宪法规定与保障的各项公民权利落到实处;
第二,制定《政党法》,使政党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严格遵照法律,以法治
党,使党的绝对权力变成有限权力,使党的绝对领导变成有限领导;第三,人大要通过
中国政府已经签订的诸项国际公约,比如中国政府已经签订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人大必须通过,否则就是言而无信。惟其如此,才能使中国融入人类法治文明
的主流;第四,要制定《新闻法》,使新闻监督落到实处;第五,要逐步开放党禁与报
禁。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在政治上是党权受限、公权受限、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社
会。
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否,取决于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公民是否自由;第二,公民是否
平等;第三,社会的最少受惠者、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的边缘群体是否有尊严,是否
接受这个不平等的制度。这三个基本要素,都需要法治来保障。没有法治,自由就会被
污辱被践踏,平等就会被严重的两极分化所代替。社会的官二代、富二代、穷二代就会
板结化,穷二代就失去了上升的空前与机会,社会就会陷入互相敌势的人人为敌的状态
。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法治,就没有政治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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