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 发帖数: 10330 | 1 焦点五: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
,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受雇
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
帖回帖造势。
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
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王志祥认为,根据该规定,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
营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
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在我
国并非完全处在空白状态。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就可能
对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造成危害。
孙军工强调,这条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
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
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司法解释不要求行为人
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
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孙军工说,“行为人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
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9/09/c_117295850_3.htm |
a*******y 发帖数: 235 | 2 Math1978笑了,“在法拉盛的地下室就是好啊就是好”
【在 g**1 的大作中提到】 : 焦点五: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 : ,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受雇 : 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 : 帖回帖造势。 : 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 : 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 : 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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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发帖数: 22804 | 3 各级各地产党组织的网评员算不算有组织?产党各级宣部又怎么算?
【在 g**1 的大作中提到】 : 焦点五: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 : ,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受雇 : 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 : 帖回帖造势。 : 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 : 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 : 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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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 发帖数: 235 | 4 法拉盛的地下室狗粮慌了
【在 G**L 的大作中提到】 : 各级各地产党组织的网评员算不算有组织?产党各级宣部又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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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 发帖数: 10589 | 5 扯你妈的蛋。
拿钱发帖死全家,不管拿谁的钱。
我老从来没有去过法拉盛,只去过一次联合国。
【在 a*******y 的大作中提到】 : Math1978笑了,“在法拉盛的地下室就是好啊就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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