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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习近平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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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了一下起诉书上列举的薄书记罪行, 很严重啊法制日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关于贪污的500万才是关键薄熙来案二审维持原判(裁定书全文)
薄书记贪污细节出来了,呵呵薄熙来辩解“无贪占故意”十分苍白ZT法制日报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华社长篇纪实:薄熙来案庭审
再为薄熙来同志辩护 (10月1日稿)薄熙来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无期
不好了不好了 薄书记要被严惩了 检方:薄犯罪证据确凿 拒不认罪必须严惩尼玛,公诉人难道是傻逼吗。唐僧连审判长都不耐烦了。
感觉书记最后死缓的可能性最大吧?再为薄熙来同志辩护
志平:审理薄熙来案,经得起事实和法律检验我相信,终有一天薄书记会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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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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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薄熙来案作无罪辩护是李云龙式的亮剑精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2013-08-26 08:11
为薄熙来案作无罪辩护是李云龙式的亮剑精神
——薄熙来被控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被告人薄熙来的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被控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
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薄熙来,精研了全部
卷宗材料,对涉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案件问题进行严密推敲和法律论证,
并参加了四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对薄熙来被控三罪名的综合辩
护意见基本形成。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本辩
护人郑重提出薄熙来彻底无罪的辩护意见,这是辩护人深思熟虑后的历史性选择。具体
辩护意见如下:
一、薄熙来主观上不明知,事前事后均没有受贿行为,依法不能认定犯受贿罪。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
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
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
(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被告人薄熙来辩称: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都是外围的,无法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的,
同时既不能证明薄熙来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证明薄熙来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更
不能证明薄熙来收受了贿赂。
所谓“受贿”,就是以权谋私,主要包括先收钱后办事、边收钱边办事和先办事后收钱
三种情形。是否构成受贿罪,核心要件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
是否与其已经实施的、正在实施的、将来实施的或者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
关系,简单说,受贿就是“收多少钱办多少事”,最终实现了“以权换钱”的过程。受
贿罪的成立,不仅要证明被告人已实际收受财物,还要证明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实施,而在本案中,更要进一步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贿赂的行
为具有主观“明知”,需证明其明知办理了涉案的受托事项,就可以取得对价的贿赂款
项,但这绝非易事,更非提供一大堆外围证据就可以入被告人的罪。否则,法院只能认
定被告人薄熙来无罪。
但在本案中,只有唐肖林的证言直接提到被告人薄熙来收受了其贿赂款,但这属于孤证
,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证明力不足。至于其妻薄谷开来,是否收受了徐明给
予的300多万元美金,用于购买涉案的法国别墅,被告人薄熙来主观上并不知情。薄谷
开来当初之所以设计了复杂的交易过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薄熙来;薄谷开来是专业律
师,应知保护薄熙来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让其插手,不让其知情。薄谷开来并非是一般的
家庭主妇,而是成功的律师和律所主任,业务繁忙,事务众多,收入不菲,而被告人薄
熙来也走南闯北、日理万机,不可能过分关注薄谷开来的个人事务和生活琐事,不能单
凭被告人薄熙来在家里看了几张法国别墅的幻灯片和一言不发的事实,就可认定其充分
知悉错综复杂的法国别墅购买事宜。更关键的是,薄谷开来也是高干子弟,更是“女强
人”,连“11·15案件”如此重大的杀人案事宜,都是薄谷开来独自拍板、独自组织人
员实施、竭力独自善后,根本就不让薄熙来知情,怎能推定薄谷开来一定将买法国别墅
、薄瓜瓜跟徐明报销机票的生活琐事均告之薄熙来呢?再说,被告人薄熙来再怎样,也
不至于连儿子薄瓜瓜的飞机票都出不起,需要其交代妻子请人帮忙,还要将家庭琐事都
要其亲力安排好,这明显与事实不相符。
被告人被控受贿罪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涉案法国别墅房产是否姓“薄”的问题。受贿罪还
可以分为受贿未遂和受贿既遂,拿到财物的是既遂,未拿到手的是未遂。把别人房产送
给受贿人的,在法理上称之为客观不能情形中的法律不能,指控他人受贿,必须证明该
财产在法律上已经是被告人的,不存在法律不能的情形。如果该财产在法律上不能认定
为薄家的财产,则本案不构成受贿,至于能否理解为受贿的未遂,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涉案房产是否是薄家所有,判断标准很简单,动产看占有,不动产查所有,这是基本法
理。媒体也曝光刘志军案涉及数百套房产,但是否是刘志军受贿所得呢,必须以房产查
册登记为准。当然,如果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是依据到案证据,如果证明程度能
够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也可以根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认定房产的归属。
所采用的方法之一,就是根据这些证据,打民事官司,如果法院能够认定为被告人(含
家人等)所有,该案才可能构成受贿罪既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根据法
国的法律,打起官司来,法院是否判涉案房产归被告人一家所有,在法律上仍是未知数
,且刑事诉讼证据认定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公诉人怎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直接认定为被告人受贿所得赃物呢?若该判决生效了,认定被告人薄熙来有罪了,哪谁
去索回房产呢?否则又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问题;若索回不了房产,谁又应承担国
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呢?
从证据交付分析,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足以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案件证据前后
矛盾之处甚多,核心证人或被定罪,或被另案处理,面临刑事指控,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足以证实其证言证明力之弱。在被告人薄熙来否认有罪指控时,公诉人竟然根据
未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资料、复印件材料,将登记在国外公司名下的法国房产直接认定
为被告人名下的房产,将非法定主体纪委收集的材料,统统认定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这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整个案件缺乏薄熙来知情的证据,缺乏薄熙来指示、暗示受托
人行贿,将贿赂交付给薄谷开来、薄瓜瓜的证据,缺乏已收受财物和薄熙来所实施的职
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的证据,控方更多是靠推定来认定事实,这明显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顶多能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在管
教、约束家人方面有过错,但这不等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受贿行为。根据现有证据,
法院理应认定“证据不足,指控的受贿罪不能成立”。
二、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薄熙来贪污了500万元公款。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贪污罪。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
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
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单
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
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薄熙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
次向薄熙来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
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
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谷开来指定
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
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
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薄熙来。
被告人辩称:薄熙来不存在贪污的行为,自始至终也没有讲过或者认可过其有贪污的行
为。
本辩护人认为:所谓贪污,就是“化公为私”。涉案的500万元公款,是否是被被告人
薄熙来贪污了,最核心的事实应包括以下三个环节:一是请款环节,就是这500万元公
款的的发生原由,即便是上级单位要拨款500万元给大连市政府,该500万元公款也不会
凭空落入被告人薄熙来或其家人的荷包;二是决策环节,即拍板定案,决定贪污500万
元公款的环节。根据时任大连市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的证言,被告人薄熙来是第二次
和其见面时当场拍板,决意贪污该500万元公款的;三是转款环节,即如何把到手的500
万元公款转账到个人帐下,是以何种方式化公为私的,将公款转入私人荷包的。但已查
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参与实施了上述事实。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请款”的行为。除非是直接掌管公款的财务人员,
否则没有政府领导的亲笔批示,掌控涉案500万元公款的人,不可能直接将该款项交付
给个人使用,能掌控巨额公款的人不可能是傻瓜,起码没有证据证明是薄熙来指示过公
款掌控人将涉案款项转归其个人名下的,而案件证据亦证明被告人薄熙来是严谨的人,
没证据显示其收过谁的钱。至于决策环节,目前除了王正刚的证言,其它都是外围证据
,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薄熙来有贪污的故意,实施了“拍板”贪污的行为,并指示相关财
务人员将500万元公款化公为私,落入私人囊中。最为关键的转款环节,被告人薄熙来
根本就没有参与,自然也无法知情,且案件证据亦证实,薄谷开来的生活基本上是独立
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职务生活,其操作的很多事情,薄熙来根本就无法知悉,否则凭被告
人薄熙来的政治智慧,不可能不阻止““11·15案件”的发生;同理,涉案500万元公
款是如何被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个人账户的,不见得薄熙来就知情,起码无法排除合理
的怀疑。此外,能否贪污掉500万元公款,证人王正刚是全程操盘人,贪污成了,其既
没有要求被告人薄熙来给其分成,也没有向薄熙来邀功,此事似乎根本就没有发生过一
般,根本就不符合常理。
再说,想当初,薄谷开来处处为被告人薄熙来着想,设计错综复杂的房产交易方案,目
的就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薄熙来,而现在指控被告人受贿时,薄谷开来证实被告人薄熙来
知情;指控被告人贪污时,薄谷开来又证实被告人薄熙来知情;请问,薄谷开来决意实
施“11·15案件”案件时,被告人薄熙来为何又会不知情呢?显然,薄谷开来证言无法
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明力不足。且如果缺乏薄谷开来的证言,控方的证据链条显然难以
接续,根本就不能入被告人的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薄熙来主观上不知情,既没有贪污的事实,更没有挥霍、使
用公款的事实,也没有参与化公为私的操作环节,不应认定为贪污行为。侦控机关理应
追究其他涉案人员的责任,将全部责任强加在被告人薄熙来身上,明显不公平!
三、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是不成立的。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十七届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
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
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涉嫌犯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
是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调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
的虚假消息、违法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局长职务等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并导致上述案件
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的发生。
被告人薄熙来辩称:一是在王立军叛逃事件中,被告人薄熙来有政治责任,但是否构成
犯罪是另外一个问题;二是没有徇私枉法想袒护谷开来;三是没有想逼走王立军,更没
有想到他会叛逃。
本辩护人认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下属不出事,不能因下属犯事了,就认定领导滥用
职权。不能因王立军叛逃了,就认定被告人薄熙来 本辩护人认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
的下属不出事,不能因下属犯事了,就认定领导滥用职权。不能因王立军叛逃了,就认
定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否则,黄松有出事了、刘志军出事,谁应承担滥用职权
罪的责任呢?从情理上分析,下属汇报自己妻子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件了,主观上有些
难以接受是可以理解的,有徇私枉法袒护的念头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
罪,应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决定了重新立案调查“11·15案件
”,若公安机关已走完程序,依法重新立案调查该案了,被告人薄熙来无端阻碍,本案
应涉嫌犯罪问题,至于是包庇行为,还是滥用职权行为,暂且不提;若公安机关尚未决
定是否重新立案调查该案,根本就没有进入法定的重新侦查环节,自然就不存在阻碍公
安机关办案一说,顶多是负责的公安是否不作为的问题;二是王立军向被告人薄熙来汇
报“11·15案件”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王立军是如何向薄熙来汇报,不在乎三种情况
:证据材料很充分的汇报、证据两可的汇报、无证据材料的汇报。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汇
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党纪党规,是否重新立案侦查“11·15案件”,完全属于办案
机关的职权,并不属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职权范畴,也没有任何文件规定需经被告人薄熙
来批准了,才能查处其妻子涉嫌的“11·15案件”。
因此,在此事件中,是否签字同意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调查“11·15案件”并不是被告人
的职责范畴,起码说是职责不清的;职责都不清,何来滥用职权之说呢?三是本案无法
排除政治斗争的嫌疑。即王立军是想依法办案,依法查处“11·15案件”,还是借重新
调查“11·15案件”一案说事,企图达到自己的其它政治企图,最终触犯了被告人薄熙
来的政治忌讳,最终两败俱伤,王立军叛逃,被告人薄熙来被免职入狱。无疑,政治问
题应用政治手段解决,不能因出现政治事件了,就认定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至于被告
人薄熙来被指控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虚假消息的问题,顶多是领导
给下属“穿小鞋”的问题,本身并不涉及犯罪的问题。
至于王立军被免除公安局局长职务的问题,属于集体决策的决定,并非被告人薄熙来一
人决策的结果,即便该免职决定存在程序上不当的因素,也应由全体决策领导承担责任
。更关键的是,王立军被免除公安局局长职务本身,与王立军叛逃事件本身并没有法律
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薄熙来主观上也根本无法预料到王立军会叛逃,且王立军证
言也证实,其之所以叛逃,并非是基于公安局长职务被免职的因素,而是其下属因他案
被调查所致,而是王立军主观上臆想存在人身威胁所致。此外,重庆市市委书记的具体
职权是什么,其是否有权调整政府副市长的工作安排,或给下属安排期限不定的休假行
为,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很难得出被告人薄熙来的行
为是犯罪行为的结论。
从证据角度分析,控方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的确切职权,并无证据证明实施了哪
些具体的滥用职权行为,也没有证据反映被告人薄熙来是如何阻碍办案人员侦查薄谷开
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且从逻辑上分析,在职责不清的前提下,根本就不能得出当事
人是否滥用职权的结论,不能因事后出现严重政治后果就反推被告人滥用职权了,那是
客观归罪,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
我们可以不喜欢被告人薄熙来推行“唱红打黑”的做法,我们可以谴责被告人家属犯案
收钱的行为,主张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能凭我们的主观好恶断案,更不能将家
属实施的行为统统强加在被告人身上。像被告人薄熙来这样级别的人,能够接触上的,
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是通过其亲友、妻儿之类的人物来间接接触,如果给了这些人财物
,而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强行给被告人薄熙来定罪,自然也就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更关键是被告人是有政治追求的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伸手要钱的事实,而案件证
据也不能证明其收过钱,受了贿,从而办了违法事,也无法证明其贪污了500万元公款
。严格来说,那应是大连市政府的糊涂账,被告人根本就不知情,没有指示、暗示他人
如何处理那笔钱,完全是其他涉案人员全程操作的,更没有占用那笔钱,没挥霍、使用
那笔钱的事实,因此,这500万元跟被告人薄熙来无关。而所谓的滥用职权行为,明显
是客观归罪行为,被告人薄熙来理应承担的顶多是用人失察、用人不当的政治责任,而
非刑事责任。
马克思曾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毛泽东也曾说过:“对任何犯人都应废止肉刑,应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习近平也再
三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院院长
周强则要求:“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口,都要负起责任,绝不能走过场
,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具体到本案,严格依照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并不能
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并不能排除被告人薄熙来不知情的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涉案
证人作出不实证言的嫌疑,依法不能入罪,法院理应宣判被告人薄熙来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突然,本“辩护人”梦中惊醒,原来南柯一梦!上述内容纯属梦中所想,虚构所作,如
有雷同,纯属意外。但从律师辩护角度分析,敢于为薄熙来作无罪辩护的,无疑是李云
龙式的亮剑精神!
作者:黄坚明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www.jylawyer.com 犯滥用职权罪。否则,黄松有出事了、
刘志军出事,谁应承担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呢?从情理上分析,下属汇报自己妻子薄谷开
来涉嫌杀人案件了,主观上有些难以接受是可以理解的,有徇私枉法袒护的念头也是可
以接受的,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决
定了重新立案调查“11·15案件”,若公安机关已走完程序,依法重新立案调查该案了
,被告人薄熙来无端阻碍,本案应涉嫌犯罪问题,至于是包庇行为,还是滥用职权行为
,暂且不提;若公安机关尚未决定是否重新立案调查该案,根本就没有进入法定的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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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薄轮薄黑都同意.....不好了不好了 薄书记要被严惩了 检方:薄犯罪证据确凿 拒不认罪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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