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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发帖数: 4877 | 1 美国从中作梗,导致国民党政府对日索赔最终失败
国民政府的对日索赔,从一开始就受制于美国。最终,美国为了其自身利益,选择了牺
牲中国利益。偏居台湾的蒋介石政权不得不与日本签订协议放弃一切政府索赔要求。
同盟国对日索赔基本原则:拆迁工业设备来做实物赔偿
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曾明确日本的战争赔偿原则:“日本为支持其平时经济及
交付公正之实物赔偿,得维持必要工业,但不得维持能使日本再武装之工业。为完成此
一目的,日本得取得原料,但不得加以控制。最后,日本亦得参加世界贸易。”换言之
,即:日本可以保留维持其经济运转所必需的工业设备和实物,其余的全部用来赔偿。
盟国的这一赔偿原则包括两个层面:1、要求日本以实物的形式而非货币的形式赔偿;2
、要求毁坏一切可能导致日本重新武装起来的工业体系。之所以如此,是吸取了第一次
世界大战的教训。一战后,协约国一方面难以索取到战败国的货币赔偿;另一方面,战
败国为了支付赔偿,不得不全力整顿工业,提高工业生成能力,而为了使战败国尽快恢
复经济以具备赔偿能力,协约国又不得不为其提供巨额的贷款,其结果,不仅加强了战
败国的经济实力,而且使其再度具备发动战争的能力,德国一战后的复兴就是如此。所
以,二战结束后,盟国改变了索赔方式,要求以实物形式赔偿,尽最大可能拆迁掉战败
国的工业设备,尤其是与军事有关系的工业设备,如此,不但可以使受害国立即得到赔
偿,而且可以限制战败国的战争复活能力。
国民政府要求获得日本赔偿总额的半数以上
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损失最大的国家,早在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国首脑的开罗会议
上,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就提出了向日本要求战争赔偿的问题。虽然战争尚未结束,但
日本的战败已成定局,故国民政府未雨绸缪,国民政府于1944年2月5日,即成立了“行
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九一八”事变以来中国因日本侵略所造成
的损失,以备日后向其要求赔偿。抗战胜利之后,国民政府外交部于1945年11月通过了
《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该《办法》提出的索赔要求具体
如下:
(1)日本赔偿应以实物为主、赔款为辅。(2)中国受日本蹂躏最久,受害区域最广,公私
财产损失最大,人口伤亡最多,故对日本索取赔偿应有优先权。(3)凡在中国境内的日
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赔偿的一部分,日侨此项私产损失,由日本政府负
担之。(4)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的各种实物,应交与中国政府作赔偿的一个部分。(5)日
本应将每年所生产的一部分原料及产品,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定量交中国政府,以作赔
偿一部分。(6)关于伪钞及日本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军用票等金融方面的损失,日本政府
应在若干年内向中国政府分期偿还。(7)苏联在东北发行的货币、中国在越南受降的一
切费用,中国在军事占领日本期间的费用,均应由日本偿还或负担。(8)日本应将其可
变卖的有价证券及国外资产(包括外汇)的大部分移交中国政府。(9)若不由各国自行提
出个别赔偿要求时,应争取中国有日本赔偿总额中占半数以上。
日本政府竭力渲染经济困难,且将困难归咎于台湾、朝鲜等殖民地的丧失
作为战败赔偿者,1945年12月3日,日本政府向盟国递交了一份赔偿意见书,题为《关
于日本赔偿的初步研究》。在意见书中,日本政府竭力渲染其经济所面临的诸多困难。
意见书认为,日本目前面临五大经济困境:1、自给自足食品供应的困难;2、国内自然
资源的贫乏;3、海上运输收入的丧失;4、原料加工品出口的不足;5、就业困难。日
本政府还认为,要维持1930年的生活水平,日本不得不出口价值32亿日元(按1941年物
价)的商品;就业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式是让制造业工厂吸纳过剩的农村人口。鉴于此
,在允许的范围内,日本应尽可能保留多类工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在总结困难原因时,并没有反省其侵略战争,反而将原因
归结为资源丰富的朝鲜、台湾、库页岛的丧失。
美国完全控制整个对日索赔进程,麦克阿瑟有“决定权”
日本投降以后,盟军占领日本,美国陆军上将麦克阿瑟为驻日盟军总司令,代表盟国在
占领期间管制日本。事实上,占领军以美军为绝对主力,盟军总部各级负责人员也均为
美驻日盟军总司国派遣人员,故管制日本之权,操之于麦克阿瑟一人之手。
故而,在对日索赔问题上,美国就成了绝对的主导者。盟国具体负责推动对日索赔工作
的是两大机构:远东委员会和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前者是制定战后对日索赔及对日政策
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中、美、英、苏、法、荷、菲、加、澳、新西兰、印度11个国家的
代表组成;后者则是盟国驻日占领军的最高统帅部,是对日索赔的具体执行机构。也就
是说,远东委员会通过的一切索赔决策,最后都必须通过美国政府向盟总传达指令,才
能获得执行。事实上,麦克阿瑟对一切索赔事务都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如:在盟总赔偿
技术顾问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纽西兰代表以各国代表提出问题,赔偿组常谓其为
经济科学组职权范围,不能答复。建议每次开会时,请经济科学组派员参加。主席答复
:关于何厂提供赔偿,最后决定权并不在经济科学组,而在麦帅,故该组人员亦难答复
”;再如: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菲代表提横须贺海军工厂内有高
频熔炉,由占领军交日本民间工厂作生铁铸件,似可另觅民营工厂铸制,将该件提出拆
迁。英提佐世保海军船厂全为民营公司利用,似应提充赔偿。主席答复:兵工厂设备留
用问题按美国先期拆迁临时指令,麦帅有权决定。”由此可见美国政府乃至麦克阿瑟个
人在整个对日索赔进程中的强大控制力,也可见其他国家的人微言轻。
鲍莱的调研报告:日本生产能力仍然很强,应尽量拆赔
虽然日本在递交给盟国的赔偿意见书里放肆哭穷,但盟国对其经济状况其实有过专门的
调查。早在1945年11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即曾派遣鲍莱(Edwin Pauleg)为赔偿专使,
率领一个工作团前往日本实地考察其经济状况,以便确定日本国内的工业设备哪些可以
用作赔偿。
鲍莱到日本后,从两个出发点展开其调查工作——(1)赔偿应有利于减少日本的作战潜
力;(2)估计赔偿的多少应根据日本的偿付能力,而不是根据各同盟国战争损失的情况
——并于12月初向总统提交了他的第一份报告,对日本如何赔偿提出了具体意见。报告
要点包括:1、向日本索赔的目的是使日军国主义不能复活,并使日本经济安定;2、日
本战时工业虽受到一定损失,但因它一直注重发展军备和战争给养能力,目前它的生产
能力仍很强,超过了日本国民和平生活需要甚多;3、拆迁日本多余工业设备,这是解
除日本经济武装的必要措施,对日本人民无害而有利,对受赔国发展工业有利,可遏止
日本侵略扩张的野心;4、应先行制定临时方案,以便尽早拆迁;5、所有的日本财阀工
业设备应尽快先拆迁。稍后,1946年4月,鲍莱工作团队给出了他们的最终调查报告,
除上述要点之外,另有补充:(1)赔偿拆迁应迅速执行,日本国外资产可留在原地并在
赔偿物资内计算,以前使用某国原料的供赔工厂,其机器部件立即拆迁运往该国;赔拆
后的日本工业能力以适应国内需要为限。(2)不主张以劳力、现存工业生产品、现存货
物及股票与债券这四种形式作为赔偿。综而言之,鲍莱主张对日本应实施严厉的拆赔计
划。
远东委员会内大国对日索赔争议不休,中国成了受害者
远东委员会具有制定对日政策的权力,也是制定对日索赔政策的最高机构。但因苏联的
坚决要求,其表决方式有些特殊。即:不需要全体同意,只需包括中、苏、美、英四大
国在内的大多数代表同意即可;反之,只要上述四大国任何一国使用否决权,该项政策
就不能通过。苏联这样做的目的,是有鉴于自己在委员会内处于少数地位,故需要拥有
一票否决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美、英等国也愿意利用这一表决形式,来保证只有本
国认可的政策才能获得通过。
如此设置表决方式的结果,是对日索赔决议在无限期的讨论中最终流产。苏、美、英之
间最大的争议,莫过于“战利品”是否算入赔偿数额内的问题。其针对的,是苏联从中
国东北搬走的日军遗留下的价值高达8.5亿美元的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按照英、美的
意见,这些“战利品”应该计入苏联获得的赔偿份额内,而苏联则坚决反对。双方磋商
再三,始终无法达成妥协;如此拖延的最终受害者,自然只能是中国这类国家——苏联
已经把机器设备运回了国;美国则实际占领了日本。
其次,日本战后应该保留怎样一个经济水平,也是一个巨大的争议。美国根据其自身的
需要,多次提高标准,遭中国和菲律宾等国的强烈反对;美国提高标准的原因是为了减
轻自己占领日本的成本;而对中国、菲律宾等受害深重的国家而言,提高日本经济水平
的保留标准,就意味着可以拆迁用来赔偿的工业设施的大幅骤减,这显然是因战争而经
济陷入困境的中、菲等国所不愿意接受的。而美国政府为了达到其提高日本经济水平的
保留标准的目的,置本国官方调查得出的“鲍莱报告”于不顾(鲍莱主张保留把日本的
工业生产能力保持在1926—1930年的水平上),又多次派遣其他调查团进入日本“实地
调查”,先是炮制出“斯特赖克报告”,主张大幅度缩小拆赔范围,削减赔偿数字,要
求将日本工业生产能力提高到1932一1936年的水平;后又弄出一个“德雷珀计划”,得
出一个与“鲍莱报告”完全相反的结论:“在不影响日本有用的和平生产的条件下,能
够拆除的生产能力是不太大的”,建议将日本的工业生产能力维持在1937年以后的水平。
再次,在赔偿份额的分配上也分歧严重。中国仍然是这一分歧的受害者,如英国只同意
中国获14%的比例,而它自己要求获得比例竟为25%。
因为美国的阻扰,中国仅获得2200多万美元的赔偿
因为上述种种分歧均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美国于1946年3月制定了一个临时赔偿方案,
把日本用于战争的工业设备先行拆迁充赔一部分,等最终方案决定后再行结算。但远东
委员会规定,这一方案必须等各同盟国对日本赔偿分配比例商定后方能付诸实施。分配
比例恰恰是一个长期以来无法达成妥协的问题,这实际上等于把问题又搁置了起来。
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于决定采取单独行动,于1947年4月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了一项
有关拆迁赔偿的暂行指令,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部将远东委员会在临时赔偿方案中所规定
的超出保留和剩余设备中的30%先行予以拆赔,这部分物资分配给受日本侵略占领时受
害最深的中国、菲律宾、荷属东印度群岛和英国当时所属的缅甸、马宋亚、香港和北婆
罗洲。至此,即日本投降一年又八个月之后,对日索赔才真正付诸实施。
但与此同时,美国对日政策已开始转向。转变的根源,是美苏冲突的加剧。一方面,美
国急于解决对日索赔问题,以求集中精力应付苏联;另一方面,中国内战的局势在1947
年已发生逆转,国民党政权在战场上已经处于绝对劣势,尤其是到1948年,其失败已经
是不可避免的了。出于对共产党掌握中国政权的担心,美国需要寻找新的亚洲战略伙伴
,而日本正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从1948年开始,即便是缩水的临时赔偿方案,美国政
府也已经不愿意执行了,至1949年5月,美国政府终于向盟总下达了停止执行先期拆迁
计划的指令。
此番临时拆迁补偿,一开始虽然是由美方发起,但美方又迅速变成了拆迁补偿的阻扰者
,而屡遭中、菲等国抗议。在美方的接力干扰下,中国政府在在1949年以前向日本索赔
的物资总价值,也就是拆迁装运回国的物资设备,仅为2200多万美元,与中国抗战所蒙
受的损失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
无大陆和台湾代表在场,美国主持和会宣布盟国放弃对日本的一切赔偿要求
1958年美国陆军部次长德雷珀率团对日考察,名义上是重新研究对日索赔问题,其实质
则是以战争赔偿为砝码,与日本政府做政治交易。德雷珀保证支持美国政府拟议中的4.
8亿至5.8亿美元的对日贷款,双方约定,日本对把它重建为“应付远东共产主义扩张之
防壁一事给予通盘合作”,美国则“对接受投资之日本自应加以保护”。其背景,正是
愈来愈剧烈的美苏冷战冲突——这一年的12月,原底特律银行总经理道奇被美国政府派
往日本担任盟总公使衔顾问,道奇动身前,曾特别交待:中国革命的进展同日本重要性
的增长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安全委员会认为,日本经济问题是当前最重要
的国际问题之一。
1949年5月,美国政府通知远东委员会,以日本战后经济困难,已不能维持合理水平为
由,中止了整个对日索赔。美国在声明中强调:1、日本现有一切工业设备全部必须予
以保留,以恢复日本经济。即使主要军需工业,亦应全部保留,或移作民用,或作废铁
利用。2、此后美国将向远东委员会建议取消或修改关于日本赔偿及保留工业水平的一
切现行决策,以使美国在占领时期内不再拆迁赔偿设备的宗旨相一致。
稍后,鲜战争爆发,日本作为美国后勤基地的作用更为突出,美国政府终结对日索赔,
与日本签订和约,结束战争状态,建立外交政治联盟的心态也就更加迫切。于是就有了
1951年年9月召开的旧金山对日和会。大陆与台湾均被排斥在和会之外,美、英两国给
出的解释是:“日本将来对中国的态度,必须由日本自己根据和约定的行使主权和独立
的地位来决定”——换言之,美、英两国钻了一个逻辑漏洞:哪个政权有资格代表中国
参加旧金山对日和会,应该由日本政府自己决定;但旧金山和会结束之前,日本尚处于
被托管状态,还不具备独立主权,不能独立行使外交,所以无法指定由谁来参加和会,
所以,大陆与台湾就都被“合理”排斥在和会之外了。
1951年9月1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签字。与会的51个国家中,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
克拒绝签字,其余的48个国家的代表和日本计49国在和约上签了字。和约第14条至第16
条对日本向同盟国如何赔偿作了明文规定:“(甲)兹承认,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的损
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
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乙)除本约另有规定者外,
各盟国兹放弃其一切赔偿要求,盟国及其国民欢由日本及其国民在作战过程中所采行动
而产生的其他要求,以及盟国对于占领的直接事费用的要求。”也就是说:1、日本应
该对曾受日军占领并遭受损害的同盟国提供技术性或劳务性的服务,以帮助其修复损害
;2、日本及其人民在同盟国境内的财产权益,由该同盟国处置;3、除上述两项外,同
盟国放弃对日本的一切赔偿要求(为了诱使受害国签字,美国事先做了大量的“工作”
,如答应给菲律宾美援作为补偿)。
台湾当局被迫与日本签订放弃索赔要求的协议
1949年 5月13日,即美国宣布停止临时拆迁补偿的次日,国民政府赔偿归还代表团首席
代表吴半农在东京向通迅社记者发表谈话,对美方行为表示抗议:(1)美国政府充其量
只能取消先期拆迁指令,而不能整个取消远东委员会决定的临时赔偿方案,赔偿系日本
之义务,盟国有权要求其履行,这一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应属远东委员会,而不属美国。
(2)日本赔偿主要目的之一为依据波茨坦宣言及盟国战后对日基本政策,解除日本之作
战潜力,免其再对邻邦作武力之侵犯。先期拆迁只占临时赔偿方案30》6,执行至今,
所有民营军需工厂及飞机制造厂全未触及,遑论其他,而此等军需工业则与日本平时需
要全不相干。事实上,因原料缺乏等故日本对其现有和平工业设备,亦无法全部运用。
(3)此次美国政府行动是否明智,因影响太大,须留待将来历史家评论。
但国民政府的抗议是软弱无力的。稍后,国民党政权全部撤到了台湾,美国也暂停了对
国民党政权的军事援助,而对新生的中共政权持观望态度。至朝鲜战争爆发,美国结束
对中共政权的观望,转而选择日本作为自己在亚洲的战略伙伴。1950年10月20日,杜勒
斯和台湾“驻美大使”顾维钧会晤,杜勒斯提到放弃对日索赔问题,顾维钧认为,“日
本多年的侵略和占领使中国政府和人民遭受极大的损失,要中国完全放弃赔偿是困难的
。”顾提出,可以采取宽大的政策,但完全放弃这一权利是很困难的。虽然不想为了赔
偿而加重日本的经济负担,但中国政府和人民理应得到适当的补偿。
在美方的压力下,台湾当局的软化是必然的。1950年11月4日,根据台湾当局决议由“
外交部”整理的备忘录里,有如此无奈的表述:“我国目前国际地位至为低落,于此时
与日媾和,我方发言力量自极微弱……美方既已痛下决心,我方反对无益,即以索价还
价之方式略事延宕,亦将招致美方重大反感与误会,……(二)关于赔偿问题,我于不得
已时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
顾维钧后来在回忆录中沉痛写道:“事情有时令人难以理解,像赔款这样一个重大问题
,台北政府竟会突然作出出人意料的决定。中国人民受害14年,不但受伤亡之苦,而且
受财产损失与生活艰辛之苦。我认为台北至少应当在完全屈从于美国压力之前,把赔款
问题加以慎重考虑。美国想急于摆脱占领日本的财政重担,因而慷慨地放弃全部赔款要
求,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在我看来,政府在要求日本赔款问题上,是可以坚持
较长时间的。”
旧金山和约没有台湾方面的签字,但美国许诺将尽力促成日本在签署旧金山和约后不久
就与台湾签订双边协定。但在与日本签订双边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台湾当局底牌尽失,
完全陷入了一种任人羞辱的窘境。如:
谈判一开始,台湾当局援引旧金山和约中有关规定,表示与其他盟相国同,除保留服务
补偿与放弃国外资产两项外放弃一切赔偿要求。可是,日方首席团员木村却坚持要求删
除台方这一条,其理由是:“非因我方忽略赔偿之责任,乃因此条适用问题,几全部与
贵国大陆有关,目前欲加规定,尚非其时。吉田首相在其致杜勒斯先生函中,曾表示中
、日现所商议之和约,似难即时实施于大陆,故我方认为:有关赔偿问题,不宜列入中
日相约之内。”
再如:在讨论关于赔偿及实施范围问题时,日方竟然只承认对方有处分在华日产之权,
且认为中国的赔偿要求已获满足,不得另行向日方索取服务补偿。对此,台湾当局的谈
判代表叶公超表示:“(一)我方如放弃服务补偿之要求,则将来返回大陆后,将无以对
全国国民,此点实具有重大之政治性;(二)签署旧金山和约之盟国,均享有此项待遇,
我方如予以放弃,恐影响其他盟国(例如菲律宾)对我之关系。”对于台湾方面的陈述,
日方丝毫不予不理睬,反而狡辩道:“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
甚巨,当值数百亿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
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贵方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引起日
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此点深望贵方考虑。”日方谈判代表当日之肆无忌惮,由
此可见一斑。
最终,这份由日本和台湾当局签订的和约正文当中没有一个赔偿的字眼,台湾当局曾坚
持写入正文的索赔专条约200余字,在日方的咄咄相逼下被完全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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