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 发帖数: 14844 |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C%8B%E6%86%B2%E6%B3%95%E7%AC%AC%
E5%9B%9B%E4%BF%AE%E6%AD%A3%E6%A1%88
1967年,一名叫凯茨的人因在电话中传播赌博信息而遭到逮捕。在对凯茨的审判中,控
方出示了对凯茨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录音是通过对凯茨使用的公用电话亭安装窃听设
置得到的。对于此次窃听,办案人员没有取得搜查令及任何法律文件。检控方坚持认为
电话亭是公共场所,不受第四修正案保护,无须搜查令就能进行窃听。
主审此案的大法官斯图尔德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们正当的隐私权,保护的
主体是人而不是地方。即使一个人身处公共场所,但如果他不想把自己的某些行为或物
品暴露给公众,那么他的这种隐私权就应当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当凯茨进
入电话亭关上电话亭的门的时候,他希望享有的权利是他的电话交谈不被外面的人听到
,简单来说,他不应被窃听。所以侦查人员窃听来的录音属于非法证据,法庭不予采纳。
凯茨案的意义在于,它扩大了第四修正案对普通公民的保护范围,让人们在公共场合中
也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它采用合理期望标准来判断每一个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宪法的
保护范畴。按此标准,只要当事人在出于某一空间时,主观上期望隐私,同时这种期望
又被社会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个空间就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地方。 | N*******d 发帖数: 5641 | | l********k 发帖数: 14844 | 3 as long as you know you are monitored, the tape can be used as evidence.
now after we know we are all monitored, it's not against the law again.
thank you, ES!
【在 N*******d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难道公共场所监控录像都不能作为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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