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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宪法怎么突然成了某些人手里的香饽饽了?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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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怎么突然成了某些人手里的香饽饽了?
暂时无派
新年伊始,国内一个著名的“敢说真话”的杂志《炎黄春秋》发表了一篇新年献辞《宪
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在这篇文章里,作者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的权威至高无上”。对于该文的这个结论,本人十分拥护,对于将宪法作为政治体制改
革的共识这一观点我也取十分赞同的态度。
但是,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就不应该仅仅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也应
该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共识。关于中国社会的性质,宪法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
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关于
决定这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宪法又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宪法中规定这个国家的社会性质的总纲,
就应该是根本中的根本。我相信,《炎黄春秋》杂志编辑部应该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很
有趣的是,这个杂志的重要作者名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作者胡德平却曾在六年前提出了
一个不同的观点。为此,本人在 2006年曾发过一篇题为《宪法大还是“改革”大?—
—回顾政治局集体学宪法》的文章。 .
用一句网上的“痞”话来形容:关于宪法和改革的关系,“那是哥六年前玩剩下的”。
六年过去了,我突然有一种时光倒错的感觉:一个三十多年从不为那些“自由主义者”
当回事的宪法,竟然在今天成了他们手中的香饽饽了。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宪法究竟是
法还是可以借来“打鬼”的钟馗? .
旧文重发《宪法大还是“改革”大?——回顾政治局集体学宪法》
宪法大还是“改革”大?这是一个很“弱智”的问题,因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智商在
80以上为正常)会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不屑一答。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里,宪
法都是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和政策的依据。所以,宪法和“改革”相比,当然是
宪法大,改革如果违背了宪法就是违法的,这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 .
但是,不要以为一个简单得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能答对的问题就没有争论了。在现实生
活中,我们就能常常看到为这样的问题争论得面红耳赤的现象。举个例子,最近有个叫
胡德平的共产党的高级干部就对上面所说的常识提出了挑战。在谈到改革的时候,该高
级干部说了这样一段话:“你说改革开放当时就那么合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行
家庭联产责任制,引进外资符合当时的宪法吗?这不是违反当时的法律吗?”,“如果
不考虑历史的环境条件,一味用法律、用宪法大帽子扣下来,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
”在谈到所谓私营企业“原罪”时,他说“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
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
不用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他是认为“改革”比宪法大的。对他的这番话,网上争论很
大。那么,能不能因为胡德平说了这番话就认为他“弱智”呢?显然不能。从他的整个
谈话的逻辑性以及他的工作经历看,即使他算不上一个智力超群的人,其智商也应该不
低于80。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来理解一个智力在正常范围、又身为共产党的高级干部的
人说的这番话呢?
我对他的话是这样理解的:第一,改革“当时”是不合法的;第二,虽然不合法,但它
却是正确的;第三,可以违反宪法,但不能否定改革。对这样的理解,我是既无奈又很
困惑。无奈的是,从他的话里我只能得到这样的解释,而且,鉴于他的身份和他的出身
(改革初期的总书记的儿子),我又无法不相信他的话的真实性。困惑的是,他的话又
显然和共产党提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背道而驰。看到他的这番话,我不禁想起四
年前读到的一条新华社消息。四年前,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的一届党中央上任伊
始,第一次政治局集体学习,就是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记得总书记还发表了这样
的讲话:“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不断提高全党全国人民对宪法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
、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贯彻落实宪法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
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得到
贯彻实施。这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要
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应该在贯彻实施宪法上
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据说,总书记还诚恳的要求大家用宪法来监督他本人。很显然,
党中央是非常重视宪法的权威性的。既然如此,对于“违法”的改革我们应该怎么看呢
?是不是应该 “坚决纠正”呢?我们应该历史地看问题,但是,“前事不忘,后世之
师”,在大力强调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连胡德平都承认的,“违反当时的法
律”的改革作一点分析和思考。 .
应不应该改革?改革错了没有?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让我们首先问一个这样的问题:
一个旨在推动社会进步的改革为什么要经历一个违法的过程呢?胡德平是这样解释的:
“改革开放应该放在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进行考察,放在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角度来研
究”。我对他的话的理解是,改革之所以不得不违犯“当时”的宪法,是因为当时的中
国面临着“国家生死存亡”的危险,按照宪法行事,中华民族很有可能就灭亡了。事实
果真如此吗?一般的说法是,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经历了 “文革”的十年浩劫。但是
,如果我们稍微细致一点回顾改革前的中国的状况,就会发现,真正动荡很大的“文革
”实际上只有大约两到三年。后来的七、八年,社会生产还是在比较正常的范围内不断
发展着的。尤其是在一九七六年十月以后,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热情空前高涨,经
济发展的速度是有目共睹的。如果当时的农村不搞包产到户、城市不搞私有化,中国继
续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发展,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不是就停滞不前了?中国是不是就会灭
亡了呢?历史不能假设,我的回答是不知道。不知道,但不妨碍我们用历史的事实来加
以分析。事实是,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客观存在的,她并没有灭亡;同时,那时的经济
也没有停滞不前,它的发展速度大约是年增长幅度7%左右。我这样说,不是否定改革的
必要性,我完全同意改革可能会促使经济发展得更快。我这里强调的是,当时的中国并
不是处于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危险时刻。既然不是如此“危急”,我们为什么不能
在宪法的范围内寻求一条发展的道路呢?也许有人会说,改革就是要改革宪法里规定的
计划经济,不可能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就是冲着宪法某些内容去的。即使这种说
法是成立的,我们也应该首先在全社会范围内讨论“当时”的宪法的适用性和界定改革
的程度及目标,然后根据目标修改宪法。不明确地告诉人民改革的目标,拒绝在理论和
法律的层面上对改革进行任何讨论,将大量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挂上“思想解放”的标签
,这是将少数人的意志强加与社会多数人的行为,是对法制的肆意践踏。
先有社会,后有法律,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力的发
展将带来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律又必须要与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经济基础相适应。在一定时间内适用的宪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变得不适用,需要不
断加以修改,这也是一个历史规律。改变不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有两种方法:革命
和改良。新中国的成立是革命的结果,它彻底地改变了旧的国家机器,废除了原有的“
中华民国”的宪法。这种“违宪”行为是公开的,是 “违宪者”一开始就理直气壮地
宣布、又坚持不懈地努力促成的。改革是革命吗?不是,是改良。改革是一个不改变社
会性质的“自我完善”。这个性质就规定它不能违背宪法的根本原则,违背了就不是改
革,而是革命。新中国的宪法是如何定性中国社会的呢?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主
义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呢?是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加人民民主专政的上层建筑。这个定性好
象直到今天还没改变。如果我们的“改革家”们认为不动“大手术”不足以纠正“旧体
制”的弊病,不向计划经济的“核心”,即向公有制“攻关”就不能达到“改革”的目
的,他们就必须重新界定“改革”,就应该公开承认他们的“改革”不是社会主义的自
我完善,而是资产阶级革命。革命有暴力的,也有非暴力的。渐进式的、非暴力的资产
阶级革命就是“和平演变”。我认为,改革的初衷确实是为了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但
由于它一开始就没有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没有向全体人民讲明它的具体目标,它完全
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从而变成和平演变。
有人说,“十年浩劫”是对中国法制的最大破坏。我承认,“文革”对法律包括宪法的
冲击是相当大的。但是,如果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客观地分析它对法制的破坏,
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破坏并没有动摇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根本。换句话说,
它既未改变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未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上层建筑。从这
个意义上说,它虽然号称“革命”,其实是一次“改良”,是一场政治改革。那么改革
呢?是社会改良还是社会“革命”?现在为其定性似乎还为时过早。记得卓别林在《城
市之光》一片中,借主人公的口说过这样一句话:时间是最伟大的作者,它永远能写出
最完美的作品来。坚持不动摇也好,否定也好,历史会有个结论的。
西方世界有种说法:胜利者是不应该受到责难的,这其实就是中国人说的“胜者王侯败
者寇”。按照这个说法,我们能不能说:改革虽然在开始时违背了宪法,但因为改革取
得了“巨大的成绩”,它结果的正确可以掩盖程序的错误?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去
看。
第一个方面,改革开放的“成绩”到底有多巨大?这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和改革开放
前(俗称“毛泽东时代”)比。有的人争论问题时喜欢“抬杠”,比如问:毛泽东时代
你有可能上网吗?你只要回答一句:“毛泽东时代,比尔.盖兹能上网吗?”也就够了
。看改革是不是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我们还是用现在官方最喜欢的量化概念GDP吧。
同时我们也不要争论统计有没有水分,姑且相信毛泽东时代和改革时代统计的水分相同
。那么,毛泽东时代的GDP是多少呢?是7%。改革开放后呢?是9%。再看看,毛泽东时
代的经济发展的代价是什么,改革开放的代价是什么。毛泽东时代的生活用品不丰富,
好多东西要票,但没有所谓的“新三座大山”,社会比较安全,环境破坏很轻微;改革
开放后的东西很丰富,但有“新三座大山”,犯罪率大幅度上升,环境污染严重。当然
,细细比较还有许多不同,只举几例。另外,毛泽东时代第三产业是不计算GDP的,尽
管那时第三产业发展不是很快;毛泽东时代房地产也不计算在GDP之内,尽管那时“人
均”住房面积不如现在高。这样算来,相比改革开放之前,改革的“巨大成绩”是在各
种“副作用”的前提下和各种“附加值”的基础上,使GDP增加了大约2%。2%是不是“
巨大成绩”呢?应该说是不小的,特别是考虑到基数越大,达到同样百分比的难度就越
大的特点,我们可以认为改革开放对经济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有没有这种可能,即如
果没有搞改革,中国的经济别说9%,就连7%也达不到呢?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第二个方面,以破坏宪法为代价换取这多增加的2%GDP是否值得?我认为是不值得的,
因为其后患无穷。以前有一种说法,叫“一争论就会失去机遇”。用这个作为改革违背
宪法的根据能不能站住脚呢?我认为不能。社会永远都在前进,在每一次前进面前都会
有些民族落伍。近代中国的发展没有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这是客观事实。要想跟上时
代的潮流,我们必须有忧患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至今都没有修改“中华民族到了
最危险的时刻”这句歌词,就是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忧患意识的体现。但是,忧患意识
和践踏宪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今天的中国是不是也处于“最危险的时刻”呢?我
认为仍然是。不仅是,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比改革开放前更危险。那么,这是不是可以
作为我们违背“现在”的宪法的理由呢?如果是,我们怎样理解政治局集体学宪法?我
们还谈什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如果不是,我们又凭什么认为三十年前开始的违宪“改
革”是应该的?
其实,胡德平的谈话并不是讨论改革是否违背宪法,他的中心意思是不能“清算”民营
企业(私有经济的官方代名词)的原始积累,也就是俗称的“第一桶金”。只不过是在
他论证“清算”无理时,不小心说了一句“实话”。因此我上面的话只是对他的实话部
分有感而发,不是批评他。下面说几句批他的话,胡德平认为清算“第一桶金”就是清
算“鸡毛换糖”,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毛泽东时代是有过“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做法
,但诸如鸡蛋换盐,鸡毛换糖的小商品交易即使在那时也从来就没有被禁止过。现在的
党中央反腐败,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活动也从来不是针对“鸡毛换糖”这样的原始积累
的。党和人民反对的是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血腥的、损公肥私的原始积累。即使改
革开放当时有些做法不那么“合法”,也不等于赖昌星、顾维军、张荣坤们就不应该得
到清算。
胡德平其实清楚地知道,这类人的“第一桶金”,不仅在“那时”是违法的,就是在“
现在”也是违法的;在当今时代是违法的,倒退一千年也是违法的,甚至社会再发展一
千年,他们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在中国是违法的,在美国也逃脱不掉法律的制裁。我
不能理解,一个共产党的高级干部,为什么如此热衷于为不法资本家开脱?总书记号召
“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那么,胡德平的话是否属于需要坚决纠正的“违宪现象”之一呢?我认为是的。
最起码,我没能从他的话里看出任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思。相反
,他的话处处透露出对宪法的藐视。对公开发表这样违背宪法、同时又违反党纪的言论
的高级干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并未对其予以任何处分。由此可见,党中央在维护宪法
的权威性上做得并不坚决。
说穿了,胡德平的言论无非是为目前争议极大的《物权法》摇旗助阵而已。不过,胡德
平们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试想,宪法的大“帽子”都“吓唬”不住人,一个《物权
法》又能挡住什么呢?你今天可以违宪“改革”、违宪捞你的“第一桶金”,别人明天
凭什么不可以“违法”清算你、“违法”打土豪、分田地?
现在有些精英很是自以为是,别人喊几声带引号的“精英“,他们就真以为自己的智商
比人高出几格了,整天“绕”我们老百姓,却不知道“作茧自缚”的道理。这不,在法
制的问题上,胡德平不仅把自己绕进去了,也让“改革”尴尬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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