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 发帖数: 6708 | 1 五权宪法,由孙中山创立的宪法理论,基于三民主义理论,被中国国民党采纳,列入中
国国民党党纲,后来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
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和其他三权分立的宪法不同, 在于其政府的三个分支
之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设有独立的考试权及监察权。世界宪法学家Albert P
. Blaustein认为, 许多现代宪法追随中华民国五权宪法的设计, 设立相对映的独立机
构, 如主计审计长(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公务员叙用/惩戒委员会委
员会(public services commission)、行政监督察(Ombudsman)等等。[1]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历史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
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的三权分
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制度中,行政机关拥有考试权将可能滥用人才,立法机
关拥有监督权则将有国会专制的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将此两者分离,另设考试院和监察
院,此乃五权分立之由来。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
学理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孙中山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根除西方“议会独裁,政府无能”的流弊,以达到行政独裁的
目的。
政权归于人民,在五权宪法理论中,人民拥有选举、罢免权,来选出国民大会代表,由
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是一种间接民主。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
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在国民大会之外,人民可以能行使创制权、
复决权,来直接控制政府,但在孙中山的理论中没有详细说明要怎么行使。人民不能通
过代议民主来决定法律,但国民大会不能制定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对他负责,因为立法
权属于治权。
政府行使“治权”,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与民主集中
制相同,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但是因为政权不直接属于人民,人民不能直接行使
,只拥有象征性的力量,治权的力量事实上超越了政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归于政府。
设置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五权宪法的第一份成文宪草即五五宪草,由国民党组织的宪草委员会制定于1936年5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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