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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 发帖数: 11737 | 1 社会抚养费疑遭计生部门挪用 15名学者建议废除
[提要] 在实际运转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社会抚养费在基层政府变形手法不断。官
员坦言征收中的摊派任务现象仍然存在,村干部为了完成后高额的返还比例不惜自行垫
付缴纳。一些乡镇将社会抚养费挪作办公经费,用于招待送礼及职工奖金。监管不力导
致出现基层人员以不入账或少入账形式贪污,省计生委官员坦言“查不过来”。[我来
说两句]. 8月下旬,距15名学者将一份《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
的公民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已过去一个多月。建议书的发起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湛中乐告诉记者,“全国人大已将其中的意见向高层反映,但目前未见启动修法程
序”。
建议书矛头之一即是社会抚养费制度,“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体现了
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
平等现象。”
“在有的地方,社会抚养费是乡镇财政收入中的大头”,河北东部某县一名镇财政
所长7月底对本报称。在这个矿产资源丰富的乡镇,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返
还镇财政所40%,共计几十万元。
这笔返还款用于该镇计生办工作经费,或对计划生育光荣户进行奖励,“但有的乡
镇会挪用做招待费或政府办公费”。
在实际运转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社会抚养费在基层政府变形手法不断。诸如基
层计生部门挪用抚养费,填充乡镇财政,甚至以少入账、不入账形式贪污;还有一些计
生人员利用抚养费寻租。
贪腐及寻租
由于监管不力,社会抚养费征收,偶见贪腐和寻租。
据贵州省从江县法院判决书显示,从江县一名乡计生办主任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利
用办准生证及为他人减免社会抚养费的便利,收取好处费近万元。
在一些基层计生办职务人员中,则出现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以不入账或少入账形
式贪污的司法案例。
判决书称,2010年,原郑州市惠济区计生委副主任李喜凤被诉贪污社会抚养费26.7
万元。但其辩称,“其中5.7万元作为奖金发给了村妇女主任,7.6万元被领导拿走,其
余的,有给领导送礼的,有招待领导花了,还有一些在工作中花了。”这些款项中,有
的有票据,没有票据的被李喜凤记在了本子上。
李喜凤最终被认定贪污社会抚养费近14万元,包括其不再负责收取社会抚养费后又
交到她手里的“既交不上去,也退不回去”的6.6万元。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还将社会抚养费和家庭收入挂钩,导致富人多交抚养费。上述
计生工作人员直言,“国家对每个新生儿的社会投入相对平等,以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征
收标准,明显与社会抚养费的本质相背”。
由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漏洞可见一斑。
为了规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的贪腐行为,一些新招开始采用。“镇计生办并不
直接收钱,而是由超生户缴到县财政的专门账号中,再凭银行收条到计生办领取发票”
,江西省宜春市一名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介绍。
但类似举措并未普及,同属宜春市另一县的计生委工作人员告诉本报,当地超生户
仍将社会抚养费交到乡镇计生办,“很多农民都不懂去银行存钱”。
“市级、省级计生委有审查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但现实中根本查不过来”,一名南
方某省人口与计生委工作人员坦言。
此外,社会抚养费 “罚款”意味浓厚。除超生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经审
批再生育、不够间隔期再生育等行为,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然而实际上,这些程序违法的生育并未导致实际生育数量增多,也没有带来社会
投入的增加”,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计生工作人员说。
社会抚养费变形记
摊派及挪用
基层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更是存在很多匪夷所思的“灵活”手法。
公开的基层抚养费曝光案例显示,2008年,46岁的河南省淅川县铁僵沟村支书龚国
华,自己掏出6000元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实际上他并未超生,而是为了完成乡里分摊到
村里的抚养费任务。
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摊派任务现在也还存在”,广东省人口
计生委一名工作人员直言。河南省平舆县一名不便具名的乡党委书记称,“社会抚养费
征收,每年镇政府都开会研究,根据各村委计划生育水平确定任务,任务完成后镇财政
从收取费用中,返还一部分奖金给支部书记个人及村委。”
村干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热情部份源于此,即便需要先行垫付也无所谓,“等到都
征收完毕,超出任务部分,会有很高比例返还到村里”,一名江西省东部某县审计局工
作人员说。据其介绍,县财政返还镇计生办的比例一般为40%-90%,而镇计生办也会给
村委会一定比例的返还。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政府曾规定,对按时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村,按
该村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的30%返还,用于支持征收的日常工作费用及干部奖励。
社会抚养甚至被一些乡镇挪作办公经费。江西省东部某县一名审计局工作人员就发
现,某镇 2010 年实际可用财力635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128万元,占该镇实际可用财
力的20%。在12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中,餐费食品等招待费和走访送礼支出占54 %,
列“招待费”和“其他开支”科目,24 %用于职工的奖金、补贴。
征收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可回溯到多年前。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
,对违反政策生育子女者,征收一定数额罚款。
后来,罚款这一行政处罚行为逐渐演变为行政性收费。原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
长江亦曼曾撰文称,经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采取的经济限制措施,
不应界定为行政处罚罚款。随之,该项罚款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明确其性质属于补偿
性的行政收费。
2000年初,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
水平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由此,各地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在性质从罚款变为补偿性的行政收费后,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什么?
在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社会抚养费被规定全部用于补充人
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一名某省计生部门不便具名的工作人员介绍,其投入方向
包括九个方面:独生子女保健补助费,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支出,节育者营养补助及
路费补助,计生宣传费补助支出,计生培训费补助支出等。
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上述经费支出要求出自财政,而社会
抚养费也被要求全部上缴国库。
但在实际计生工作中,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变通手法,社会抚养费“征缴分离”、“
收支两条线”形同虚设。
“制度是有的,只是没有执行”,前述广东省人口与计生委工作人员说。
从全国来看,除山东等少数省份市级、省级计生部门部分提取社会抚养费外,社会
抚养费主要在县级财政中流转,其规模成谜,“市级、省级计生委有审查权力,但查不
过来”,广东省人口与计生委工作人员对本报直言。
“应将社会抚养费由上缴地方财政改为中央财政,切断部分地区刻意追求征收数额
的动力来源”,该人士称。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宋江云亦有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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