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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计划生育公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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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计划生育话题: 人口话题: 公民话题: 生育权话题: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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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ytimes.com/article/opinion/2012/07/14/cc14petition/
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
计划生育是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中国社会特定历史条
件下的产物。在2001年以前,中国并无明确、具体的规范计划生育的法律。2002年《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计生政策才走上了真正“有法可依”的阶段。但是,在这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些相当严重。一方面,一些地方的
立法内容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原则或精神;另一方面,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权
、违法行政的现象。几年前媒体报道的河北昌黎“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以及最近发生
的“陕西安康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等均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事实上,这些事
件的背后,也凸显了我国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某些局限性及立法缺陷。随着
2004年人权入宪以及公民人权意识的普遍增强,特别是基于我国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
发展的协调,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
心,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工作。
第一,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控制人口数量,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生育审批
制度既不符合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条款,也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款相冲突。2004年
宪法修正案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生育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生
育权的普遍性、道德性和重要性,体现了它作为基本人权的内涵和价值。这些可从国际
人权公约和我国法律层面一一得到阐释。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凡是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不设或者不必设行政许可。生育权体现了个人和家
庭的主体性地位。因此,确认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废除现行的生育审批制度,既
体现了宪法尊重人权的基本精神,又能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相吻合。
第二,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中的授权规范具有局限性。对于二胎和二
胎以上生育的具体规定,该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会规定。实践中,各地对晚婚晚育、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具体规定具有较大的差异,
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公民生育权基于户口、身份和地域原因的不平等。而且,一些地方
制定的具体政策严重背离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利。我们认为
,该授权规范过于宽泛,是现行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公平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我
们建议,废除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限制生育数量的授权规定,着眼于公民
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的保护。
第三,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
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规定不合理,缺乏足够的正当性,违背了生育
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属性。如前所述,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体现了对公民自主权和家
庭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任何个人或者政府都不得对其施加限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无疑
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不当限制,阻碍公民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
,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
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
第四,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
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以违反生育限制
为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给予其他人员纪律处分,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
,还违反了公法上的比例原则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因此,我们建议废除该条款。
第五,适当的人口与生育政策对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或许具有积极意义,但以控制人
口数量为宗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不
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
在完全尊重公民生育权和家庭权利的前提下,以公民的生殖健康权保障为核心,形成生
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应当是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修改的基本精神。这需要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禁止强制堕胎,禁止任何以计划生
育为名进行的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第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违反《宪法》、《立法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立法目的与原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以真正体现宪法的根本
法原则和保护人权目标。
我们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建设法治社会与保障
人权的需要,而且是减少当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合法、不公平现象的迫切要求
。我们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
育权,顺利地完成计生政策的历史性转型。
建议书发起人: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李建新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人口学博士
梁建章 携程旅行网董事长,经济学博士
洪秀平 杭州平和国际英语学校校长
黄文政 北京某公司资深金融策略师,统计学博士
副署签名同意学者: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贵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张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陈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王丰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人口学家
于风政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学院教授
袁刚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梁中堂 上海社科院教授,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家委员
徐建明 上海第一财经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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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为什么赞成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2012年07月09日11:40 上海商报
乔新生
7月5日,15位学者联名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委员会送
达关于《尽快启动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要求全国人大尽快审议《人口和计划生育
法》。
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一个充分体现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它充分反映出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人不仅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而且在人口和计划
生育方面也为世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行计划生育,实际上就是在控制人口的基础
上,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这是中华民族忍辱负重,勇于担当的表现,也是中国
得以快速崛起的重要原因。
不过,《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本身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首先,从法学的角度来看,
由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权,因此,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则的时候
,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残酷的现实是,为了实行计划生育,《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了所谓的生育指标审批制度,以变相限制生育权利的方式,控
制人口增长的速度。这种生育指标制度等于给公民的生育权设置了前提条件,从而使公
民最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防止超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强制征收社
会抚养费的内容,从而使公民生育权受制于行政处罚权,这是一种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权
利的规范,应当尽快予以废止。更令人感到担忧的是,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完成所谓的
计划生育任务,制定各种各样的土政策,譬如要求大龄青年推迟结婚年龄,推迟生育的
时间等。一些地方强迫计划外生育的妇女堕胎,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身体权利和自主选
择权利。还有一些地方为了防止以医学的方法搞所谓胎儿性别鉴定,禁止不愿生育的妇
女堕胎,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所有这些侵犯人权的规则不尽快废除,我国宪
法保护人权的规定就难以落到实处。15名学者从六个方面提出建议,要求全国人大专门
委员会就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配套性地方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这是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必要之举。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我国城市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不仅导致家庭结构严重失衡
,整个社会的细胞发生变异,而且衍生出了一系列社会发展问题。独生子女由于生活在
漏斗形的家庭,因而成为家庭的中心,这就使得许多独生子女在处理人际关系的时候很
容易走极端。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极端性事件从一个侧面说明,由于独生子
女缺乏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同能力,缺乏危机处理能力,结果导致在解决日常生活矛盾
的时候情绪化,把简单的民事纠纷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家庭的健康是社会健康的基础,
家庭的和谐也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只有让孩子生活在一个结构相对完整的家庭里,
他们才会从小培养沟通意识和协调意识,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中国正在快速地进入老龄化社会,生育率直线下降不仅导致
整个社会劳动力严重匮乏,而且使得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峻。现在人们讨论的所谓延迟
退休年龄问题,实际上已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所面临的窘境。
假如不尽快改变我国的人口政策,那么我国将会很快面临一系列复杂的社会保障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前段时间南方地区出现的所谓“用工荒”从一个侧面说明,
我国的“人口红利”即将消失。中国经济学家研究表明,现在我国的劳动力人口比重已
经大幅度下降,而需要抚养的人口却越来越多,这对中国这样一个制造业大国来说,是
一个非常不利的消息。中国必须尽快改变现行的人口政策,让中国的经济处于可持续发
展的状态。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人口是最大的政治。人口的多少不仅影响一个国家或者民族
的实力,而且决定一个民族或者国家的未来。限制人口增长在短期内可以达到快速发展
的目的,但是,从长期来看,则可能会导致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失去发展的强劲动力
。如果只考虑人口的质量而不考虑人口的数量,那么人口的质量就很难保证。我们可以
通过提高人口的素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育观念,但是我们不能通过实施强制的人口政
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因为这样做很可能会出现政治不正确,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国家和
民族逐渐衰亡。
当然,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学家、政治学家、经济
学家、社会学家共同研究,在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建设性的方案。从这个
角度来说,15位学者只不过是提出了问题,但要真正解决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
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经济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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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立即废除
:中国人权双周刊 作者:杨支柱 2012-07-14
2012年7月5日,由湛中乐、李建新、梁建章等5人发起并得到姜明安、王贵松、张翔、
王建勋等10人副署签名同意的《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
(以下简称《建议书》),已通过特快专递分别寄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书》请求立法者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明确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取消生育行政许可,取消“社会抚养费”和对被征“社会抚养
费”的父母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诚如李建新所言,这样大的修改等于事实上停止了实行40余年的计划生育。我也承认,
作为中国大陆的体制内学者,做到这样已经不易,尤其是曾经参与该法制定的湛中乐教
授主动发起这样的建议不容易。这也正是我称赞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类似建议的黄
细花代表的原因。
但是我们反对计划生育最力的几个人,包括梁中堂先生、易富贤、何亚福和我,都认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废除,而不是修改,无论是多么大范围的修改。何亚福在微
博上表达了他的理由:“第一,无论怎样修改,都难以避免‘国家有权管制公民生育权
’这种观念;第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较长时间,而直接废除则快得多。
”梁中堂先生更是将他在讨论《建议书》的24日会议上的发言命名为《生育法是中国法
学的耻辱》,发表在他的个人博客上。
几年前我在“传知行研究所”的一次演讲中,也曾明确表示:计划生育这种残害妇女、
胎儿的事长期在中国大陆肆虐,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感到耻辱;作为一个中国男人,我
感到更大的耻辱;作为一个中国法律人,我尤其感到耻辱。
应当修改还是应当废除,这首先要求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目的、内容和它的实施效
果进行评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全无视人口发展的规律,企图将统治者的意志凌驾于客观规律
之上,其狂妄程度无以复加。从古代社会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人口增长率,到发
达国家的低出生率、低死亡率、零人口增长率(因国别不同,也有低人口增长率和负人
口增长率的),人们并不担心人口增长,相反担心人口下降。仅仅是两者之间的一个过
渡阶段,由于死亡率先于出生率下降,特别是婴幼儿死亡率快速大幅下降,才导致人口
高速增长。孩子死得少了,怎么就成了需要政府干预的坏事呢?应该庆幸啊!即使是经
济上,劳动力生产少出废品(夭折)也是好事啊!事实上人口高速增长也是经济高速增
长的前兆,后者不过比前者晚20年而已。而经济高速增长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的改变,特别是避孕技术的发达,出生率也就降低了,通常会降得过低,从而
需要鼓励生育。人口根本不可能无限增长。
特别要提到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9月1日实施,这
个时候,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即使没有公布内部也应该知道了。2000年全
国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了1.22,远低于国家计生委长期宣称的1.8的“最优生育率”
,更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口世代更替水平2.09,何况中国这样性别比失衡、不育率迅速上
升的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世代更替水平至少得2.3(连支持计划生育的人口学者翟振武
也曾说中国需要2.3的总和生育率才能维持人口世代更替)。如果立法者制定这种古今
中外独此一家的法律来企图降低生育率,却居然不去了解现实中国的生育率是多少,这
是多么不负责任啊!如果明知中国的生育率已经低到几乎只有所谓“最优生育率”的三
分之二,仍然想进一步降低,这安的是什么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未经政府
“安排”(此词出自第十八条)生育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孩子的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不仅粗暴
地践踏了公民生育第二个或更多孩子的基本人权,而且完全颠倒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
政府本应当是为了所有个人的自由和幸福而由人民(个人之集合)创设的工具,所以人
们称政府组成人员为公仆。现在个人能否活着来到这个世界都要政府“安排”,逻辑上
政府就成了高于个人、先于个人的主宰,主仆关系完全颠倒了。世界上哪有仆人敢“调
节”小主人出生的?——哪怕是用经济手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说明中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因为“多”生的孩子要占用
更多的资源,如果是没有看到孩子长大后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那么立法者就是短视
的;如果根本不认为这些孩子长大后能为社会创造财富,那么立法者就是把这些“多”
生的孩子看成光吃饭不干活的饭桶!这种“人是饭桶”的观念,用何亚福的话说,就是
“一头猪出生,人均GDP增加了;一个人出生,人均GDP减少了”。这显然是对人的价值
和人类尊严的极度蔑视!
“多”生孩子的家庭本来养育负担就重,对“多”生孩子的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将
进一步加重养育负担,恶化这些孩子和他们的哥哥、姐姐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条件,降
低整个社会的人口质量。如此恩断义绝的做法将使这些孩子丧失成年后依法纳税的道德
义务感。法律上人为制造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区别,也
显然违反平等原则。搞歧视搞到同一个家庭内部的孩子身上,虽然此前已经非法搞了近
三十年,但在法律层面上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创。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来没有依法实施过。《建议书》说,“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实施后,计生政策才走上了真正‘有法可依’的阶段。但是,在这部法律的制定
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些相当严重。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立法内容违
反宪法与法律的原则或精神;另一方面,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权、违法行政
的现象。”2002年以后计划生育真的有法可依了吗?只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
人权、违法行政的现象吗?首先是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违法,把“社会
抚养费”由法律标榜的收费变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极大并且与地方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支
出无关的、任何地方(发现地)都可以做出的罚款,其次是所有省、市、自治区都在“
生育服务证”的幌子下使过去的“准生证”借尸还魂,哪怕是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孩子
也要蒙受叫做“社会抚养费”的巨额罚款。同样的是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普遍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孕妇“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应当终止妊娠
”,一些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明确规定避孕节育措施“一胎首
选上环,二胎首选结扎”。直到现在陕西省计生委仍然回避强制堕胎的合法性问题,只
说大月份引产(指怀孕超过24周的引产)违反国家计生委的规定。再往下就更难看了,
譬如东莞市规定“违法生育第二胎”的,必须结扎满5年并缴纳“社会抚养费”满5年才
给孩子上户口。计划生育问题上政府是从中央到基层层层违法、普遍违法,恣意践踏人
权,哪里是什么“一些地方”违法和“个别地方”侵犯人权?形成这种局面,与《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本身欠缺法理基础并且跟其他法律存在严重的体系冲突有极其密切的关
系。
我甚至怀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来就没打算实施过,起草人本来就是用来对外国人
遮羞和骗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起草说明是时任国家计
生委主任张维庆做的,张维庆自己也把主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作为自己一生
最大的成就。但几个月后同样是张维庆主持起草并报国务院批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
理办法》就把“社会抚养费”由法律标榜的收费变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极大并且与地方
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支出无关的、任何地方(发现地)都可以做出的罚款,难道意识不到
如此显而易见的篡改吗?而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前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
上环、强制环孕检都是很严重的,按照中国大陆的立法习惯,如果真打算取缔这种残暴
行径,本应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但无论是1995年国家计生委发布的“七不准”,还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对现实中严重的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上环、强制环孕检
装聋作哑(详见本人《法院为什么炫耀自己的枉法裁判》一文)。这样一部连起草者自
己都只当幌子使用的“法律”,值得浪费时间修改吗?
如果承认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生育问题就应该由男女自行解决,调整生育问题的法律应
该是作为私法的家庭法。要这个全世界只此一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什么?保留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成为保留计生行政系统及其在乡镇、高校、医院、部队和国
企的爪牙的根据。计生行政系统编内人员40多万,乡镇雇用的非编制内人员(包括每一
个村委会、居委会的专职计生人员和专司收费、捉人的所谓“计生执法队”)可能有
100万,再加上高校、医院、部队和国企的计生人员,计生从业人员估计总共接近200万
,其人数相当于警察(包括武警),是多大一笔财政负担!不收“社会抚养费”后用什
么养活他们?又养活他们干什么?
鼓励生育用不着这样一支计生队伍,《建议书》也没有明确中国需要鼓励多生或鼓励少
生。《建议书》说,“我们认为,在完全尊重公民生育权和家庭权利的前提下,以公民
的生殖健康权保障为核心,形成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
育,应当是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基本精神。”看这段话的意思,修改《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后计生系统的任务将转变为妇幼保健和所谓“优生优育”。但是妇幼
保健在哪个国家不是卫生部的职责,中国也有打上了计划生育烙印的专门的《母婴保护
法》,还要计生委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什么?而在母婴保护之外的所谓“优生优
育”,其实就是鼓励堕掉可能有残疾的胎儿,这一方面导致更多的健康胎儿被堕掉(所
谓出生缺陷筛查,无非就是万分之几十为合格,万分之几百为不合格,从而建议堕掉而
已),另一方面构成对所有在世的残疾人最严重的歧视(意味着他们是不该出生的)。
何况这优生优育怎么鼓励?谁生的孩子没毛病就奖励?这跟奖励独生子女和给无子女的
人特别养老保障一样,是让养育负担重的人奉献、让养育负担轻的人获利,难道还嫌1.
18的生育率(2010年)和1.73的生育意愿(2006年)不够低?如此劫贫济富,正义又如
何体现?
40年计划生育的影响不但渗透到了许多看似与计划生育无关的领域,而且极大地改变了
人们的生育观念,实际上形成了一种计划生育意识形态。如果不清除计划生育意识形态
的影响,重塑我国的生育文化,我国的生育率是难以回升的。要清除计划生育意识形态
的影响,就必须废除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清理计划生育对其他法律部门的渗透,取消计
划生育行政系统,正视计划生育的残酷历史和现实。
所以我的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一切专门的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废
除。对于收养法、所得税法、婚姻法、母婴保护法、劳动法、户口登记和迁移办法、义
务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等领域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也都必须进行清理,消除计划生育政策
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生育的法律和人权问题一直是舆论的禁区,法学界还可以说是写了
文章发表不出来,写了也白写,不得不忍受计划生育践踏法治的耻辱。其实这也是个托
辞,因为网络论坛和个人博客还是可以讨论的,也不见得会受惩罚,无非是不能申报课
题经费、不能算做“科研成果”罢了。经过我的不懈努力,近年来对“社会抚养费”问
题的探讨已经基本上没有禁区了。最近陕西镇坪冯建梅、邓吉元夫妇的维权活动,使得
强制堕胎这一最敏感的问题也能公开报道和讨论了。连参与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的湛中乐教授,都在修改法律的名义下主动要求实质上停止计划生育了,《建议书》的
联署者中还以法律人居多,看来中国法律人雪耻的时候要到了。
2012年7月6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82期 2012年7月12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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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命运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25&id=8459592
何亚福
7月6日西部网报道:近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起草,5名学者和社会人士发
起,另10名学者参与签名的《尽快启动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
其常务委员会。他们建议,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前提下,让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
育,按此基本精神,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
在此之前,6月27日法制网报道:“6月24日,以‘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为主
题的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来自国内几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学、人口
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数个学科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一位参加这次会议
的学者告诉我,这次会议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尽快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的修法工作。
6月28日,我发了一条微博说:“最近,一些人口学者和法律教授在北大法学院开会建
议尽快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认为,与其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
如建议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因是:第一,无论怎样修改,都难以避免‘国家
有权管制公民生育权’这种观念;第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较长时间,而
直接废除则快得多。”
我之所以主张废除而不是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有一个原因:虽然这次15位学
者的修法建议书包含了“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
费制度”等内容,但问题是:一旦进入修改的法律程序,不可避免会有计生委的专家参
与讨论,经过专家和委员讨论之后,最终的修改结果很可能只是人口政策的微调。
从法律上来说,一项法律的修改与废止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法律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保
留、完善这项法律,虽然也可以删除和修改这项法律的某些条款和内容,但法律的基本
框架和名称是可以保留的;而法律废止的目的是为了彻底去掉、废除这项法律。只要中
国仍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不能说中国已彻底取消计划生育。
尽管如此,我仍认为这次15位学者的修法建议书对于推动人口政策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尤其是,牵头起草修法建议书的北大法学教授湛中乐,当年曾参与起草《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2009年8月20日《检察日报》报道:“2002年9月21日至27日,《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正式实施不久,湛中乐随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开发署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二次
常委会。在这次会议上,湛中乐以专家的身份,作了大会发言。他在发言中表示,《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违反中国宪法和《联合国人权宣言》。它吸收了国际人口与发展
大会行动纲领、联合国千年宣言等关于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强调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可见,湛中乐当时是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的。
然而,这份修法建议书的许多内容否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从中也可
以看出,湛中乐对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看法有了巨大的转变。虽然
湛中乐的转变迄今为止还不彻底(我认为,建言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算彻底)
,但也算是有了难能可贵的进步。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人口学界
和法学界人士)转变了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要求修改或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呼
声越来越高。可以预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存废问题将会成为未来几年的一个焦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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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河南的计划生育邓时代的计划生育 直接屠杀中国3亿多人
广东代表建议贫困家庭向富人转赠二胎指标那些给邓矮贼杀中国婴儿辩护的人渣,我想问问
人类延续的核心是生育千古恶政,无出强制一胎之右
朱明国被双开: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海日反计划生育是最理性最卖力气的
计划生育(对汉族)是百年国策,汉族不绝,此策不改计划生育改来改去越发证明中国屁民就像畜生一样
大家对计划生育政策怎么看?计划生育的本质是中国人没有生育权
茅于轼等各界社会贤达呼吁停止计划生育听说计划生育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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