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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5日00:32 宁波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 诸葛宁)“我儿子既然进了他家,他当然负有保障其安全
的义务!而且,儿子是被那一声‘小偷’的大喊声吓到,才掉下楼的!”面对儿子行窃
后失足坠亡的局面,一对老父母提起诉讼,向失窃者索赔总计67万余元。近日,宁波江
北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前些天,家住江北的李先生突然被人告了,而让他站上被告席的缘故,却是他根本
没有想到的。
原告陈某夫妻是因为发生在2010年间的一桩意外起诉李先生的。老陈夫妻俩提出,
2010年9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小陈来到李先生家中,不知何故从其家里坠落,次日中
午,老夫妻收到派出所通知,告知其子已经身亡。老两口称,到派出所询问具体情况时
,他们才得知儿子是从被告李先生家中坠落的,而警方对此的结论为高空坠落,意外死
亡,不予立案。但是,老两口认为,儿子进入被告家,被告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
被告疏于履行这一义务,为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老两口希望法院判令李先生赔偿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016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其后的开庭中,老两口变更了陈述,认为儿子是因为受到李先生的惊吓才坠楼身亡
,为此,李先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莫名惹上身的官司让李先生大呼倒霉。他在法庭上描述了当时的事发过程:小
陈坠楼前,在自己家中行窃,从其入室盗窃到逃逸坠楼,自己和小陈之间没有任何正面
接触;自己发现家中被盗时,小陈已经逃逸。当自己打开窗户时,看到小陈已逃到六七
层楼间的一处雨棚上。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出于本能,曾大喊了一声“小偷!”李先生
认为,自己根本就不应为小陈的意外身亡负责。
经过法院调查,认定原告之子小陈是于2010年9月4日凌晨,在李先生家中实施盗窃
后,从窗台攀爬逃逸过程中坠楼身亡。出生于1982年的小陈在事发时已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为实施盗窃行为而在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故原告
认为原告儿子进入被告家,被告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原
告儿子小陈是因受到被告的惊吓才坠楼身亡,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在2010年9月,警方就对小陈身亡的意外进行了调查
,已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原告就此提出诉讼也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j****i 发帖数: 68152 | 2 不管怎样,说明劳动人民的法律意识强了。有问题找法院,虽然没有索赔成功,也是一
次有益的尝试。 |
d***y 发帖数: 8536 | |
j****i 发帖数: 68152 | 4 那更是说明法制改革见成效。尊重法律就要尊重法官的权威,即使觉得法官的判决很荒
诞,也要通过上诉等正当途径来解决,而不是藐视法庭恶言恶意痛骂
【在 d***y 的大作中提到】 : 如果法官判决小偷家人赢了,那就碉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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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 发帖数: 3452 | 5 原告称法院尚未判决的最多是嫌疑犯的小陈为“小偷”,高分贝地损坏其公民的名誉,
致其羞愧自杀,理应承当法律责任。还好法官没有按“常理”判决。 |
j****i 发帖数: 68152 | 6 按常理判决是,小偷跺掉手脚,挂牌游街
【在 a*******r 的大作中提到】 : 原告称法院尚未判决的最多是嫌疑犯的小陈为“小偷”,高分贝地损坏其公民的名誉, : 致其羞愧自杀,理应承当法律责任。还好法官没有按“常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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