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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latinumegg (蛋,纯铂金的),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最高法规定因贫困受雇运毒者可不处极刑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Dec 22 15:13:05 2008)
晨报讯(记者颜斐)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具有向未成
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判处死刑。而对那些因为贫困而受雇运输毒
品的人,虽然在毒品数量上达到了死刑数量标准,却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供各地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参照执行。
《纪要》规定,部分毒品犯罪的涉案人员是受指使、雇用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
员,他们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
辅助和被支配地位。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最高院表示,对有证据证明其确属受人指使
、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
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纪要》还规定,对于国 | g*******d 发帖数: 10 | 2 这个好像不是太合理,
照这样可不可以说性欲特别强烈的犯强奸罪可以从轻判刑了.
有没有法律专业人士来提供一些意见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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