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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 发帖数: 14173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supercnm (故剑情深),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新华社又公布一批禁用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Jul 10 00:55:54 2020, 美东)
街上有天网,网上有禁用,从肉体到思想,全都控制起来,放眼天下,只此一家
新华社在《新闻阅评动态》第 315 期发表《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中规定了媒体报道中的禁用词,到处都体现了人道主义和主权意识。
新增的时政社会生活类词汇中强调,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
老板”。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
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专题)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似提法。
另外,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不文明用语有 38 个,例如“装逼、草**、特么
的、撕逼、玛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齐B短裙、法克鱿、丢你老母”等。
法律法规类类词语中,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
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
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在表述民族宗教类词语时,不得将香港(专题)、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
“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
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
此外,“村长”、“村官”、“解放前(后)”、“新中囯成立前(后)”、“前苏联
”、“深港一体化”、“一带一路”战略等过去惯用提法,也在禁用词之列。
百度搜索“一带一路”,从网媒到政府官网,错用比比皆是。
以下为最新修订版全文
↓↓↓
一、时政和社会生活类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
“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
智障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
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
”“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
”“最新技术” “最高技术” “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通稿报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
词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
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
6、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老板”。
7、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
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似提法。
8、不使用“践行‘八荣八耻’”的提法,应使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9、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
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用“PK”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
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语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纲丝”“凉粉”等特
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
如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
实际内涵。
10、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38个不文明用语:装逼、草**、特么的、撕逼、玛
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齐B短裙、法克鱿、丢你老母、达菲鸡、装13、逼格
、蛋疼、傻*、绿茶婊、你妈的、表砸、屌爆了、买了个婊、已撸、吉跋猫、妈蛋、逗
比、我靠、碧莲、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尸国、
滚粗。
二、法律法规类
1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犯罪嫌疑人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
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
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
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
不宜使用化名。
1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
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
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
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
大常委”。
16、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
国务院”。
1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
“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1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
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
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19、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
“署长”“副署长”。
20、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21、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
XX市委书记”。
22、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
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
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2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三、民族宗教类
24、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
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
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专题)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
25、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
”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
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
,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
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
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
“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
32、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
以为香港、澳门是“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国家和地区”
来限定。
33、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
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
)”“沪港(澳)”等。
34、“台湾(专题)”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
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
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
36、中央领导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视察",不得称为“出访”。中央有关
部门负责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考察”或“访问”。
37、称呼包含香港、澳门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成员时,应统
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气象组织成员”等,不得称为“成员国”。
38、在囯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其他体育事务中,原则上按相应章程的要求或约定称
呼。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奥委会”,“中国香港奥林匹克委员会
”可简称为“中国香港奥委会”,“中国国家队”可简称为“国家队”,“中国香港队
”可简称为“香港队”。
39、区分“香港(澳门)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门)同胞”概念,前者指居
住在港(澳)的全体人员,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国籍居民和外国籍
居民,后者则指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
40、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
讲,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
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
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41、将港澳台业务单列为国内业务的特殊类别加以规范管理,将往来内地及港澳台
之间的交通线路称为“港澳台航线”或“国际/港澳台航线”;将手机“港澳台漫游”
业务单独表示,或称为“国际/港澳台漫游”,也可称为“跨境漫游”或“区域漫游”。
42、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
照外资”。
43、内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排
”“协议”等;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澳。
44、涉及内地与港澳在司法联系与司法协助方面,不得套用国际法上的术语,如内
地依照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与港澳开展司法协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协助”“中港(澳)司法协助”等提法,应表述为“区际司法协助”或“
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协助”等;对两地管辖权或法律规范冲突,应使用“管辖权冲
突”“法律冲突”等规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权”等不规范提法;不得使用“
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应称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
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称为“殖
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香港、澳门视为或称为“次主权”地区。
46、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
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4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不得说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
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48、对港澳反对派自我褒扬的用语和提法要谨慎引用。如不使用“雨伞运动”的说
法,应称为“非法‘占中’”或“违法‘占中’”;不称“占中三子”,应称为“非法
‘占中’发起人”,开展舆论斗争时可视情称为“占中三丑”;不称天主教香港教区退
休主教陈日君等为“荣休主教”,应称为“前主教”。
49、对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
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
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
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 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
“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
50、不使用“台湾政府” 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
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
“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
“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对“行政
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台湾当局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台
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化
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
可称其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
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为
“台湾方面陆委会”或“台湾陆委会”。
51、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
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
”。对“总统府秘书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长”“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
室负责人”;对“行政院长”,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台湾
各部会首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立法委员”,可
称其为“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台湾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
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
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52、“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
处理,可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
中山纪念馆”等。
53、“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台湾省政府”“台北市
政府”,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省”“连江县”除外。对台湾地区省、市
、县行政、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54、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
党”。“时代力量”因主张“台独”,需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
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55、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
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
”、“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56、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
,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
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
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57、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
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
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58、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
而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可称其为“两岸XX协议台湾方面召集人”“台湾XX事务主管部
门负责人”。
59、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
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
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60、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
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囯中”,应称“XX小学”“XX初
中”。
61、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
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不得称为
“台湾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62、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
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63、不得将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所谓“宪法”
,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台湾
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
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
,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
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64、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
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
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查证”“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
”“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
用时应加引号。
65、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涉及台
湾时应称“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
区”。
66、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囯际经贸、文化、体育
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
中囯台湾”。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67、台湾地区在 WTO 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
“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2008 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
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
68、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台湾与港澳并列时应称“港澳台
地区”或“台港澳地区”。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
、台”“中、澳、台”“中、港、澳、台”之类的表述,应称为“海峡两岸暨香港”“
海峡两岸暨澳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不使用“两岸三(四)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
“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与此相对应,我有
关省、区、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70、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
”,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71、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
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
等。
72、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
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73、荷兰、日本(专题)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不
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74、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台湾民众”“台湾人民”“
台湾同胞”。
75、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
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陆改革开放”“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
之类的提法,而应使用“我国(或中国)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
”等提法。
76、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
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
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
“未包括台湾省”。
77、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囯成立前(后)”提法,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78、中央领导同志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只
使用党职。
79、中台办的全称为“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台湾
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台办)”,要注意其
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80、“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台湾海峡交流基
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
人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
套”。
81、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
得称为“官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82、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一个中国
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83、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
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或台湾)”。
84、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
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字样,如对台湾歌星不能简单称为“台语”歌星,可称为
“台湾闽南语”歌星,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台湾所谓“国语”无法回避时应
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85、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
“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86、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
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87、对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88、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89、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在涉及新疆分裂势力时,不使用“疆独”“
维独”。
五、国际关系类
90、有的囯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
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囯”,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
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
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members)”“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member
economies)”。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
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 Chinese Taipei,中文译法要慎用,我
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台湾”或“台湾”。
91、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 North Korea )”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
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
92、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
界”。但充分尊重有关国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将自己称为“伊斯兰国家”。
93、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民兵武装”或“部族武
装”。
94、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
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
徒”。
9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非
洲”。
96、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
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
伊斯兰激进组织(成员)”,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成员)”。
97、在涉及阿拉伯和中东等的报道中,不要使用“十字军(东征)”等说法。
98、对国际战争中双方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使用“击毙”“被击毙”等词汇,
也不使用“牺牲”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99、不要将哈马斯称为恐怖组织或极端组织。
100、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前苏联",而使用“苏联”。
101、应使用“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不使用“乌克兰亲俄武装”“乌克兰民兵武
装”“乌克兰分裂分子”等。
102、不使用“一带一路”战略的提法,而使用“一带一路”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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