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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e版 - 村民要官不成自制迫击炮将人轰死,主犯一审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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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杨汉话题: 杨汉雄话题: 政府话题: 犯罪分子话题: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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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各级公检法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传媒,各位正义的公民:
我父朱乃存是汕尾市陆丰县后埔村支书,因疏散被恶民杨汉雄不满政府许官不兑现而遭
炮轰的村民,不幸中炮逝世[见附件1: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汕检刑诉字(2007)10
号《起诉书》]。一审法院却以“第二被告、具体实施开炮行为的杨汉前后供述矛盾”
为由,判第一被告、向政府要官不成指使他人开炮报复的杨汉雄无罪;以“主观上是要
引起政府的注意和重视,并非积极追求人员伤亡”这一荒唐的逻辑和理由,判第二报告
、执行杨汉雄指令开炮的杨汉死缓[见附件2: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汕中
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对此判决,作为受害人家属极度不满!
第一:主嫌犯脱罪理由太荒谬!
此案因第一被告杨汉雄要官不成而起。虽然杨汉雄本人没有直接开炮,但在侦查阶段已
经查明是由杨汉雄召集村长杨和、村民杨汉等三人密谋,由杨汉雄向杨汉提供自制的炸
炮并传授其使用方法,唆使实施的。庭审时杨汉雄拒不承认、杨汉翻供,而另一同谋者
杨和又未抓获,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做重新调查而仅根据犯罪人杨汉的翻供就认
定杨汉雄无罪,太过草率和荒唐!
杨汉为什么要因杨汉雄当官不成而开炮?其中原因何在?整个案件没有这方面的丝毫调
查。杨汉并非傻瓜,而是一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和理由,杨汉不可
能因为杨汉雄当不上官而开炮杀人!一审法院对此问题未查清,而仅因杨汉在刑侦阶段
供述与在法庭供述不一致为由,即判决第一被告无罪是逻辑上的荒谬!
第二被告杨汉在刑侦阶段供述是由第一被告杨汉雄指使并提供炸弹和教其使用方法,在
法庭却予以否认。这最起码表明杨汉的哪一种供述都不可信,是言而无信之人。一审法
庭在不作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却采信不具有信用的杨汉在法庭的翻供为证据,以杨汉
前后供述矛盾为由判决第一被告无罪,是在证据采信上的荒谬!
爆炸事实已经存在,开炮目的也已经认定,但对杨汉为什么要替杨汉雄开炮?杨汉所使
用的炸炮是谁制造的?炸炮到底从何而来?到底是谁教会杨汉使用的?……等等一系列
问题一审法庭都未查清就说第一被告杨汉雄无罪,是在事实认定上的极端草率和荒唐!
第二:如此判决危害大!
1、鼓励犯罪、损害政府威信
判决第二被告杨汉死缓的原因是,“案件的结果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但被告人杨汉主
观上是要引起政府的注意和重视,并非积极追求人员的死亡(注:案件清楚显示被告主
观上就要产生严重后果。),而且被告人杨汉的认罪态度较好(注:事实是杨汉在法庭
审理前的整个审讯阶段都很嚣张,再说态度好坏的标准是什么?有谁来认定?把认罪态
度作为量刑标准之一是荒唐的。),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汉犯爆炸罪,依法应当
判处死刑,但可不必立即执行。”这样的判决理由其实等于明确告诉大家,即使产生了
严重的犯罪后果,但只要是针对政府的犯罪,就可以获得减轻刑责的处罚。
这样的判决危害极大:是对社会黑恶势力的畏惧和纵容!鼓励心存犹豫的犯罪分子可以
大胆妄为!无情打击了遵纪守法者!从而对政府威信造成重大损毁,基层工作将更加难
于开展!
2、纵容戏法、伤害法律尊严
在案件真相没有查清、而仅凭第二被告杨汉前后矛盾的供述就草率地判决第一被告无罪
,这等于告诉大家,只要耍赖不认帐,犯再大的罪也能定为无罪。这种判决结果是对法
律尊严的严重亵渎,客观上起到了对犯罪分子想方设法戏弄法律的支持和鼓励的作用!
3、漏用法条、削减法律威力
中央政府要求全国公检法等执法、司法、行政机关严打社会黑恶势力,从严查处涉黑案
件,开展了全国性的打击私制、私藏、私运、私贩、私用枪支和爆炸物的专项斗争,但
在整个判决书里却丝毫找不到这些专项严打方面的法律条文和精神。本案是典型的黑恶
势力涉黑案件,明显触及了国家关于枪支和爆炸物专项打击的活动,一审法院对这些法
条的漏用,将大大削减法律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如此判决,在客观上对潜在的犯罪分
子起着鼓励的作用,是对各级政府着力开展和谐社会建设的巨大威胁!
第三:多处认定罔顾事实!
1、不顾事实,认定杨汉雄无罪
事因杨汉雄要官不成而起。杨汉雄为了要当村副书记,乘简易核电公路修至杨汉雄所在
的赤坎头村之际,先后三次到工地阻挠修路,并以此要挟政府满足其做官欲望,在政府
未满足其欲望后就胆大妄为地实施爆炸以警醒政府。单凭案件起因,杨汉雄与本案就存
在着天然的关系,怎么可能无罪?!一审法院以没有证据为由认定其无罪,这实在荒唐
。这么明显的案件,没有证据为什么不去查?人民用血汗钱养着庞大的公检法机关,不
是要来做摆设、玩花样的!主要案情不明,公检法机关理应本着为人民负责、树法律尊
严的态度,积极查清案情,据实判决。案情显示,实施犯罪之前,杨汉雄、杨汉、杨和
三人共同密谋,后来杨汉在法庭上否认三人共同密谋,而且杨和外逃并未抓获,在三个
当事人一人在逃、杨汉供述前后矛盾,因而关键案情不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草率判
决,这是罔顾事实的乱判。
2、不顾事实,认定杨汉罪轻
杨汉积极实施了两次爆炸,每次所用炸弹多达三颗,两次共用六颗炸弹!这充分表示犯
罪分子的主观恶意非常强烈!
第一次爆炸仅仅将房屋炸塌一角,但因未造成重大的后果,政府未予理睬。犯罪分子见
政府对此次爆炸视而不见,认为此次爆炸无效,就又密谋实施二次爆炸。为了使第二次
爆炸足以引起政府应对,犯罪分子加大爆炸物的直径和长度、加大用药量并加装炸弹发
射的助推装置,这更充分表明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之强烈!
犯罪分子辩称爆炸不是要引起人员伤亡,而一审竟然荒唐地认可了犯罪分子的狡辩!试
问,如果犯罪分子不想引起人员伤亡,那么为何要向人口稠密的村庄发射炮弹?第一次
选择在晚上7—8点左右实施爆炸,此时正是人们集中在家的时间;第二次选在下午1—2
点左右,而此时却是被炮击的后埔村正在办喜事之时,且发射的目标正是参加办喜事的
人最集中的地方。犯罪分子所选择的时间和目标充分证明了就是要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
主观恶意!
犯罪分子为一己私利胁迫政府满足其要求,何况威胁的事由仅是因政府修建简易核电公
路破坏其村的风水这一迷信的观念,以及未满足其当官的欲望,可见犯罪分子是多么的
嚣张!为了迷信和当官的欲望而开炮实施爆炸胁迫政府,视政府为满足私利的工具,这
是多么恶劣的事件!一审法院竟然以犯罪分子是要“引起政府的注意和重视” 反而认
为罪轻,这个逻辑多么荒唐!一审法院轻描淡写犯罪分子的恶行,并因此而从轻处罚,
这道理从何而来!
第四:罪犯不伏法,我父冤难平
我村是由多个自然村组成,犯罪分子所在赤坎头自然村与我们后埔自然村一向不和,我
们后埔自然村以及我们整个行政村都畏惧犯罪分子所在的赤坎头自然村的杨姓一族。我
们后埔村的小孩上学要路过犯罪分子所在赤坎头村,为此,很多小孩不敢经过。我村多
人曾被该村村民绑架殴打,并被勒索钱财,但当公安机关来了解案情时,受害者却不敢
承认有其事。在这种村情异常复杂的情况下,在讲究亲兄弟相帮的农村,没有亲兄弟的
我父受命担任村支书,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我父身亡完全是因公而起。政府为能顺利修好简易核电公路,先因村民迷信受阻,后又
受恶民要挟封官,恶民因政府不兑现承诺而将怒气撒向我们后埔村,我们后埔村以及我
父都是在代政府受过,是政府与恶民“交易”的牺牲品!
爆炸发生时,我父出于共产党员和干部的责任,迅速赶到现场查看灾情并疏导村民散开
,却不幸中了恶徒射来的第二发炮弹而不治身亡!
我父因公而亡,政府却没有给予任何有价值的补偿,遗下的高龄祖母和一贫如洗的家庭
在艰难度日!而主犯却被判无罪,试问天理何在?
我家无钱无势,打官司连请律师的费用都付不起,托人帮忙却不知向谁开口、如何向人
开口!
我们全家原将平冤的希望寄托在政府的重视上、寄托在司法部门的公正上、寄托在法律
的尊严上,可一审的判决却让我们全家跌入冰窖,寒意彻骨剜心!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各级公检法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传媒,各位正义的公民:罪
犯不伏法,我父冤情难平!请求您们以法律的公正、凭正义的良心,给我以声援,让嚣
张犯罪者伏法,以维护社会正义与安宁、树立法律和政府的权威!
申诉人:朱少儿
20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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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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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问问使馆领馆,表示关注。让他们对当地官员转达这样的信息。
这样对事情会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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