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来不及交材料了,在postdoc版问过,没有回音,看看移民版有没有类似情况
的朋友。
说说自己的情况:
我在2008-2009年博士期间由国家公派联合培养项目资助到美国一所学校交流一年,然
后2009年3月回国,呆满两年,2011年6月完成了学位。2011年10月由美国的教授资助过
来博后。我知道这种情况是可以豁免的,大使馆只需要研究生院提供一份已回国两年的
证明即可。但是DS 3035表上的一些问题不能确定,想请教一下各位:
3035表里面那个Did your exchange visitor program(s) include U.S. Government
funds, funds from your own government or funds from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是不是应该填yes啊?虽然之前这个国家公派j1已经回国满两年。
在3035表上,“List all exchange visitor programs in which you participated”
这里我需要把2008年的ds2019也算进去吗?我感觉是要的,而且要如实说这是中国政府
资助项目。但看到有人说如果写了政府资助,有可能waiver会被拒。如果这样,是不是
要在statement of reason里面说明一下这段经历已经回国服务了两年呢?是否需要提
供另外的英文版证明?
非常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