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 发帖数: 85 | 1 我的情况是:我属于欧洲公司的美国子公司(subsidiary).我的petitioner是美国子公
司。但是美国子公司一共只有5个人,要找出3个full time的researcher非常困难啊。
欧洲总部那里倒是有一个full research department,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总部里的
researcher到底可不可以算进去?有没有legal document明确说到这点呢?在向IO解释
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什么好的strategy吗?
请大家指教!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
d*******n 发帖数: 4778 | 2 对公司不了解,但帮忙顶!祝福你!
【在 m****g 的大作中提到】 : 我的情况是:我属于欧洲公司的美国子公司(subsidiary).我的petitioner是美国子公 : 司。但是美国子公司一共只有5个人,要找出3个full time的researcher非常困难啊。 : 欧洲总部那里倒是有一个full research department,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总部里的 : researcher到底可不可以算进去?有没有legal document明确说到这点呢?在向IO解释 : 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什么好的strategy吗? : 请大家指教!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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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 发帖数: 85 | 3 谢谢LS!继续求指点!
【在 d*******n 的大作中提到】 : 对公司不了解,但帮忙顶!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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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 发帖数: 85 | 4 继续up一下,看uscis网站上面只说employer需要有3个以上researcher职位,并没有规
定这个researcher一定要是美国的对吧?
或者求一下小公司论证qualify的模版吧! |
n**a 发帖数: 503 | 5 可以吧,我的HR出了一封offcial letter,把世界各地的都算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