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 发帖数: 972 | 1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判例。
AAO判例的网页URL很长,你得一点一点copy到一个文件中,然后一次性的copy到你的浏览器中。
--------------------------------------------------------
正好赶上感恩节~我穷人~斑竹给我发几个包子吧~~~
几点感想:
1)律师:我自己搞的。我从08年硕士转PhD的时候就决定上EB1A。花了3年时间研究了
相关的法律和申请。我觉得申请EB1A就像是申请tenure-track faculty position,你
的research差不多就可以了,最重要的是要会吹~不是我在这里吹,中国人里比我还会
吹、还敢吹的,真就没见过几个~~
2)模板:我看过很多模板,有版上的、有美国律师的。有petition letter的,有RFE
的。我觉得都不好。我的petition letter是用的版上一个朋友的模板,她是生物的AP
,去年这个时候DIY的EB1A,过了。我觉得她的模板算是我看过的比较好的,因为符合
移民局memo的路子。我收到RFE后,看了所有AAO(移民局的上诉办公室)的EB1A上诉判
例,豁然开朗。再看当初的模板,觉得值得改进的地方还太多。我RFE就用AAO的判决书
为模板。当时来版上问过,好像没什么人用AAO的判例为依据、做模板。
3)PP:很多人说PP会RFE。我不同意这个看法。一来毫无全面、大量的数据证明这个结
论,以我在本版潜水3年多的经历,这个结论完全就是本版上的不完全总结,然后开始
在中国人里以讹传讹了。从我的RFE来看,IO还是仔细看了我的材料的,他是严格按照
memo的路子走的。我不觉得他晚6个月看我的材料就不会RFE。
4)别人的意见:不客气的说——大部分时候都不靠谱。尤其是在评估EB1A/B的成功率
的时候。这些年来,我和很多人讨论过EB1A,我发现,大部分人对EB1A的信息就是听身
边的人你一言我一语。但是却没有人真的去读过移民法、看过移民局的memo,研究过
AAO的判决书。很多版上的信息就是满嘴跑火车。
-------------------------------------------------------------
AAO的判决书: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2540a6fdd667d1d
569391a0/?
vgnextoid=0609b8a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vgnextchannel=0609b8a
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path=%2FB2+-
+Aliens+with+Extraordinary+Ability
移民局的memo:
移民局不定期发memo,截止11/23/2011,最新的一版是policy memorandum PM-602-
0005.1,你google就能找到。
------------------------------------------------------------
Timeline:
TSC, IO: 1056
E-file 140: 10/15/2011
PP: 10/28/2011
RFE: 11/07/2011
Approved: 11/22/2011
背景:
PhD in biomedical engineering, Dec. 2010。学校很一般,据说专业排名40多,但是
我觉得很扯。
Post-doc: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
文章:6篇(4篇一作、2篇二作),全英文。都是业内拿得出手的期刊,但是没有特别
好的。
引用:Scopus是61(自引大约15-20的样子,我没区分)。Google Scholar Citation是
75,但我交材料的时候用的scopus,因为google的当时还没推出。
推荐信:交了4封,一封来自我PhD老板,剩下三个都是我之前认识的教授,但是都没合
作过。
Review:21次,6、7个杂志。大部分来自一个英国的期刊,档次很一般。
Claim:authorship, judge, contribution。
RFE:承认authorship和judge,不承认contribution,没提totality的事儿。
回复RFE:1)用ISI web of science查了我的专业方向上的citation per paper,证明
我的citation per paper是足够高的,证明是我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我创造了个名词——scholarly rigor (其实就是citation per paper)。2)引用
移民局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 (AAO)以往的判例作为依据,证明我的
contribution是original and of major significance。 |
b********g 发帖数: 286 | 2 赞啊!
再哪里看AAO的案例和memo啊?给个链接吧,google一下没找到
RFE
AP
【在 x*****a 的大作中提到】 :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
x*****a 发帖数: 972 | 3 我加上了
【在 b********g 的大作中提到】 : 赞啊! : 再哪里看AAO的案例和memo啊?给个链接吧,google一下没找到 : : RFE :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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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286 | 4 多谢多谢
【在 x*****a 的大作中提到】 : 我加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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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 发帖数: 881 | |
c******g 发帖数: 9273 | |
I*1 发帖数: 1172 | 7 赞详尽
RFE
AP
【在 x*****a 的大作中提到】 : 我加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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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发帖数: 3420 | |
f**********r 发帖数: 816 | |
c***s 发帖数: 1396 | 10 gx
RFE
AP
【在 x*****a 的大作中提到】 : 我加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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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发帖数: 2050 | |
p*******l 发帖数: 2495 | |
o***i 发帖数: 124 | |
a***n 发帖数: 3951 | |
y****2 发帖数: 258 | |
k**w 发帖数: 963 | 16 恭喜
不过成功了想怎么说都行,不要说的太坚决误导了后来人 |
g****0 发帖数: 1681 | |
x********o 发帖数: 51 | |
d***1 发帖数: 113 | |
f*****e 发帖数: 18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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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发帖数: 3139 | |
g*******3 发帖数: 2520 | 22 super cong!
thanks for sharing |
J****9 发帖数: 442 | 23 GXGX!!
You have been paid off for your hardworking.
Also you are lucky for sure. |
h********8 发帖数: 7355 | 24 congrats!
RFE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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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发帖数: 984 | |
k******e 发帖数: 8870 | |
a*1 发帖数: 4161 | |
c**********n 发帖数: 13712 | |
l*******e 发帖数: 1519 | |
p*****n 发帖数: 98 | 30 高人,能否分享一下PL。推荐信快收起了,我要开始写PL。但还是一头雾水。。。
RFE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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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发帖数: 1778 | |
t*****u 发帖数: 365 | |
s********7 发帖数: 4681 | |
b*******t 发帖数: 164 | 34 cong!
牛人!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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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发帖数: 995 | 35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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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 发帖数: 4340 | |
h*****i 发帖数: 1017 | |
i***l 发帖数: 9994 | 48 AAO decisions URL is not working, even I paste it as a whole. please fix. |
j***x 发帖数: 113 | |
f*********s 发帖数: 838 | 50 AAO的判例为依据, 是不是有持刀相挟的感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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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 发帖数: 972 | 51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判例。
AAO判例的网页URL很长,你得一点一点copy到一个文件中,然后一次性的copy到你的浏览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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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赶上感恩节~我穷人~斑竹给我发几个包子吧~~~
几点感想:
1)律师:我自己搞的。我从08年硕士转PhD的时候就决定上EB1A。花了3年时间研究了
相关的法律和申请。我觉得申请EB1A就像是申请tenure-track faculty position,你
的research差不多就可以了,最重要的是要会吹~不是我在这里吹,中国人里比我还会
吹、还敢吹的,真就没见过几个~~
2)模板:我看过很多模板,有版上的、有美国律师的。有petition letter的,有RFE
的。我觉得都不好。我的petition letter是用的版上一个朋友的模板,她是生物的AP
,去年这个时候DIY的EB1A,过了。我觉得她的模板算是我看过的比较好的,因为符合
移民局memo的路子。我收到RFE后,看了所有AAO(移民局的上诉办公室)的EB1A上诉判
例,豁然开朗。再看当初的模板,觉得值得改进的地方还太多。我RFE就用AAO的判决书
为模板。当时来版上问过,好像没什么人用AAO的判例为依据、做模板。
3)PP:很多人说PP会RFE。我不同意这个看法。一来毫无全面、大量的数据证明这个结
论,以我在本版潜水3年多的经历,这个结论完全就是本版上的不完全总结,然后开始
在中国人里以讹传讹了。从我的RFE来看,IO还是仔细看了我的材料的,他是严格按照
memo的路子走的。我不觉得他晚6个月看我的材料就不会RFE。
4)别人的意见:不客气的说——大部分时候都不靠谱。尤其是在评估EB1A/B的成功率
的时候。这些年来,我和很多人讨论过EB1A,我发现,大部分人对EB1A的信息就是听身
边的人你一言我一语。但是却没有人真的去读过移民法、看过移民局的memo,研究过
AAO的判决书。很多版上的信息就是满嘴跑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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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的判决书: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2540a6fdd667d1d
569391a0/?
vgnextoid=0609b8a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vgnextchannel=0609b8a
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path=%2FB2+-
+Aliens+with+Extraordinary+Ability
移民局的memo:
移民局不定期发memo,截止11/23/2011,最新的一版是policy memorandum PM-602-
0005.1,你google就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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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line:
TSC, IO: 1056
E-file 140: 10/15/2011
PP: 10/28/2011
RFE: 11/07/2011
Approved: 11/22/2011
背景:
PhD in biomedical engineering, Dec. 2010。学校很一般,据说专业排名40多,但是
我觉得很扯。
Post-doc: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
文章:6篇(4篇一作、2篇二作),全英文。都是业内拿得出手的期刊,但是没有特别
好的。
引用:Scopus是61(自引大约15-20的样子,我没区分)。Google Scholar Citation是
75,但我交材料的时候用的scopus,因为google的当时还没推出。
推荐信:交了4封,一封来自我PhD老板,剩下三个都是我之前认识的教授,但是都没合
作过。
Review:21次,6、7个杂志。大部分来自一个英国的期刊,档次很一般。
Claim:authorship, judge, contribution。
RFE:承认authorship和judge,不承认contribution,没提totality的事儿。
回复RFE:1)用ISI web of science查了我的专业方向上的citation per paper,证明
我的citation per paper是足够高的,证明是我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我创造了个名词——scholarly rigor (其实就是citation per paper)。2)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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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 发帖数: 1889 | |
w*********n 发帖数: 118 | |
n********e 发帖数: 696 | |
y***l 发帖数: 1095 | |
I********r 发帖数: 747 | |
l***9 发帖数: 432 | 57 Congratulations and thank you!
RFE的吧。至
的判例,你自然
释权,他们对法
联邦法院要求法
响力的就是
符合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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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x*****a 的大作中提到】 :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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