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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 发帖数: 7299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GayStudy 俱乐部 】
发信人: msgc (为了下一代免遭变态残害), 信区: GayStudy
标 题: 清代有关同性性犯罪的法律规定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Oct 22 21:59:21 2012, 美东)
清代有关同性性犯罪的法律规定
作者:王汝梅
文章导读:
在古代传统法律当中,清代制定了针对同性性犯罪的最为严密的法律规定,而清末
法律改革则对近现代立法产生了深刻的直接影响。总结这段历史,有助于加深对当前我
国相关立法的认识。
在清代以前,有关同性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比较简略。现在可以知道的,北宋末年曾
经规定,男子为娼者要被杖责一百下,告发者可以赏钱五十贯。这是针对男娼男妓的,
并不具有普遍性。到了明代有了一条具有普遍性的规定,即如果将阴茎放入别人的肛门
内淫戏,则处以杖责一百的刑罚。从立法的技术角度看,这一规定的水平不高,它并没
有明确在阴茎放人的时候到底是强行放人还是已经得到了对方的同意。有一个案例讲,
一群无赖光棍轮奸了一位少年书生,结果这些无赖仅仅是被处以杖刑,而如果是在清代
的话,就要判他们死刑了。
到了清代,法律规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清初的法律叫《大清律集解附例》,乾隆
年间改名为《大清律例》,从此律文不再变动,条例则定时删修。
有关同性性犯罪的条例到了乾隆年间已经基本都制定出来了,主要内容包括,(1)
和同鸡奸属于犯罪,犯者要被杖一百。和同鸡奸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成年男性之间私下自
愿的性行为,把它规定为罪,也就是说普通的同性爱在清代是一种犯罪行为。(2)严厉
打击性质恶劣的同性性犯罪。《大清律例》规定,恶徒伙众轮奸良家子弟者,罪犯要被
处以斩立决或者绞监候。(3)严厉打击针对男童的性犯罪。清律规定,强奸幼童处以斩
监候,和奸幼童虽然是和但也同强,处绞监候。(4)对一般的强行 鸡奸犯是处以绞监候
或者斩监候。
二十世纪初,清政府陷人了列强环伺和革命党起义的双重威压之中。为了进行应对
,清廷先后实行了新政和预备立宪。这些活动并未能挽救其灭亡的命运,不过法律改革
作为清末总体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却取得了突出实绩,其主要标志便是颁布于1910年的
《钦定大清刑律》。
与《大清律例》中的有关规定相比,《钦定大清刑律》有如下几点变化:
1.减少了礼教的影响,凸显了传统文化中的自然世俗主义倾向,未将成年男性之间
私下自愿的性行为规定为犯罪。
2.认为鸡奸肛交的性质不同于阴道性交,强行鸡奸的罪行严重程度要低于强奸妇女
,于是就把强行鸡奸归人了强制猥亵的范围之内,不再将其定性为强奸。
3.取消了比附类推,开始实行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近代资本主义刑法的一项基本
原则,按照此项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定罪,不能处刑,这和中国传
统法律中一直实行的比附类推是互相对立的。
《钦定大清刑律》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刑法典。在有关同性性犯罪的问题上,不但民
国刑法继承了它的内容,而且我国最近制定的1997年新刑法在许多方面也是与它相同或
相近的。即上述三点变化1997新刑法均予采纳,而对于强制猥亵罪的判刑幅度,两部法
律也基本相同。
至于说这两部法律之间的不同之处,最主要的一点,1997年新刑法中强制猥亵罪的
受害者只能是妇女,男子不能成为强制猥亵的对象。也就是说,如果成年男子遭到了强
行鸡奸,按照新刑法鸡奸者将会无罪,这应是一个比较明显的法律漏洞。 | a*p 发帖数: 495 | | o********l 发帖数: 677 | | m**c 发帖数: 7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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