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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保义这事儿还是没有解决原来北朝鲜的货币改革还是有理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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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北宋话题: 徭役话题: 夫役话题: 赋税话题: 职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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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赋重役轻说
长期以来,学界认同度颇高的共识是:随着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强制
性劳役比前代大大加重。[①]而笔者则以为:北宋与前代相比,赋税虽有较大幅度的增
长,但徭役有所减轻。一言以蔽之,北宋赋重而役轻。
一、职役非役
按照通常的说法,北宋的役包括职役和夫役两种。有必要指出的是,职役和夫役的性质
并不相同。职役不可与“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②]混为一谈,一般应当排除在徭役范
畴之外。其主要理由有二:
第一,从承担差事上看。马端临说:“古之所谓役者,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冒锋镝
而后谓之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后谓之役。”[③]职役既不“亲畚锸
,疲筋力”,也不“执干戈,冒锋镝”,而是承担胥吏一类的职责。用北宋人晁说之的
话来说,便是:“有官府则有府吏胥徒,有府吏胥徒则差役于民。”[④]诸如主管官物
、负责辇运的衙前、掌管督催赋税、参与推排户等的里正之类,在当时虽有“差役”之
称,但断断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力役或徭役篪,甚至还应当将其视为一种特权。这些所谓
“差役”确实是有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骑在百姓头上作威作福的。
第二,从差派对象上看。北宋人韩琦称乡村上三等户为“从来兼并之家”,[⑤]或许言
过其实。然而他们的财产与经济状况确实殷实或较为殷实,并非贫苦农民。可是,北宋
职役的主要差派对象正是这些殷实富户,并非四等户以下的普通农民或贫苦农民。北宋
人刘挚曾就职役而言:“中户之役簡而輕,下户役所不及。”[⑥]总之,北宋职役的主
要性质不是徭役,而其主要承担者也不是普通农民。简言之,职役非役。
二、关于役轻
在将职役基本排除在徭役之外以后,我们不难发现北宋普通农民的徭役负担,较之前代
确有减轻。其主要依据有三:
首先,兵役基本消逝。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破坏,府兵制解体,兵农分离的募兵制逐渐
取代兵农合一的调兵制。南宋人王栐说:北宋“兵农既分,军制大异于古。”[⑦]募兵
制已占居主导地位。兵源既不像唐代前期那样调集世袭军户,也不像南唐那样差调全国
农民,[⑧]而主要是来自招募和雇佣的普通老百姓,特别是饥民。府兵制虽有残留,诸
如存在于某些特定地区的弓箭手之类的乡兵,但也不是全国各地的普遍现象。北宋的基
本状况是:职业士兵“以起军旅”,普通农民“无预征役”。[⑨]政府一般不再“籍农
民之身以为兵”,转而“赋敛农民之粟帛以赡正军”。[⑩]北宋人韩琦在比较汉唐调兵
和北宋养兵的优劣时说:“杜甫诗中《石壕吏》一首,读之殆可悲泣,调兵之害乃至此
”,进而得出了养兵"自有利民处不少”[11]的结论。苏辙也曾将北宋兵制同前代兵制
作对照,称:“古者兵出于民","民之于兵,可谓劳矣”;“近世兵民既分”,“民可
谓逸,而兵可谓习矣。”[12]从当时人这些前后对比和劳逸、利害之论,都是北宋农民
大体摆脱兵役负担的确证。
其次,厢军分担夫役。北宋农民的主要徭役负担是包括春夫和急夫在内的夫役。简单地
说,春夫即是每年春季差调农民治理黄河,而急夫则是临时调集百姓林事修桥、补路等
土木工程。以士兵代替农民承担徭役,唐代已有之,但毕竟较罕见。[13]苏辙称:“國
有武備之兵,而又有力役之兵。”[14]北宋被称为“武备之兵”的禁军以外,专门编制
有“力役之兵”之称的厢军。其主要职责很明确,“备诸役使”、[15]“给役而已”。
[16]甚至连邮置也由“役民”改为“役兵”。据王栐记述:“前代邮置,皆役民为之。
自兵农既分,军制大异于古,而邮亭役兵如故。(宋)太祖即位之始,即革此弊。建隆
二年(961)五月,诏诸道州府以军卒代百姓为递夫,其后特置递卒,优其廪给,遂为
定制。”[17]据此,南宋人章如愚指出:“自三代后,凡国之役,皆调之民,故民以劳
弊。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工徒营缮,民无与焉。”[18]《宋史》卷177《食货
志上五·役法上》称:“众役多调厢军。”《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一》说:“宋朝
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北宋夫役“民无与焉”、“悉役厢军”云云,言
过于实。但并非“皆调之民”、“一皆用民”,则是事实。如太平兴国九年(984)三月
,黄河再度决口于韩村,朝廷为治理决口,“发卒五万人”。[19]天禧元年(1017)十二
月,宋真宗“诏京畿诸州筑河堤,悉以军士给役,无得调发丁夫。”[20]元祐四年(
1089)正月,黄河堤岸溃决于孙村,“兵夫之役者日二万有余,八九月而止。”[21]诸
如此类,不一而足。
第三,夫役雇法推行。人们通常所称王安石的免役法或雇役法,指的是差役即职役雇法
。值得注意的是,夫役也经历了由差到雇的过程。北宋初期,夫役“止有差法,元无雇
法。”[22]王安石变法以后,夫役的雇募和夫钱的交纳制度化,普遍化了。其制度规定
是:“岁有常役则调春夫,非春时则调急夫,否则纳夫钱。”[23]这个制度并非纯属一
纸空文,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施行。如熙宁十年(1077)十月,“河北,京东、淮南等
路出夫赴河役者,去役所七百里外,愿纳夫钱者听从便,每夫止三百、五百。”[24]不
仅“河上所科夫役,许输钱免夫”,[25]而且在某些地方百姓甚至一般不再负担杂徭,
只交纳免夫钱。如邓州淅川县(今属河南),“春夫自来科纳雇钱,更不起发。”[26]
其实,雇募丁夫的事早已出现于北宋初期。王安石变法以后,夫役雇法的颁行无非是对
社会实情的认可和推广而巳。早在北宋开国之初,宋太祖曾“出内府钱募诸军子弟数干
人,凿池于朱明门外。”[27]他还一反役夫“不给口食”的古制,订下“一夫日给米二
升”[28]的夫粮制度。此后,夫役雇法在愈来愈多的范围内和场合下逐步推行。终北宋
一代,在治理河道,修筑道路、建造桥梁等各种工程中,单独使用佣夫者为数不少。如
修建汴京(即今河南开封)城壕,“日役三四千人,和雇夫力,调发不及民”;[29]修
筑邕州(治今广西南宁)城池,“止于侧近州军,优给钱米差雇。”[30]有时佣夫、兵
夫兼而使用的,如修建明州(治今浙江宁波)城池,“其力出于籍兵、佣夫,而不以及
民”;[31]修筑潼川(治今四川三台)府城,除“划刷厢军止及若干”外,又“和雇人
工若干”。[32]固然,还有在佣夫、兵夫之外,征调民夫的。如王称《东都事略》卷65
《宋祁传》称:“朝廷每有夫役,更籍农民,以任其劳。”需要指出,夫役雇法实施当
中,确实产生过“名为和雇,其实差科”[33]等弊端,但不能以这些弊端作为否认夫役
雇法实施的依据。由此进而认为,北宋“每逢遇到重要工程”,“几乎无不大量调发民
夫”,与事实就相去更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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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以赋重
北宋徭役比前代减轻是个应当正视的历史事实,同它相联系的另一个历史事实是赋税比
前代成倍增加。北宋王朝确实可谓“浚取天下,岂复有遗利。”[①]其征敛赋税的手段
,诚如朱熹所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②]宋人的类似说法颇多,诸如:“
正税之外,杂赋至繁,诡制异科,丑名暴敛”;[③]“其色不一,其名不同。”以致世
人“不能尽举”,[④]“当官者不能悉其详”。[⑤]无怪乎李觏在其诗歌中呼号道:“
几多率敛是无名!”[⑥]其苛取赋税的数量,正如张方平所说:“自古有国者”,“无
若是之多”,“无若是之广”。[⑦]究竟是前朝的几倍?宋太宗称:“国家岁入财赋,
两倍于唐室。”[⑧]林勋说:“本朝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⑨]蔡戡讲:“其赋
敛繁重,可谓数倍于古矣。”[⑩]各人的具体说法虽然不尽一致,但共同之处是肯定赋
税的成倍增加。赋税倍增的结果无疑是:“民间苦赋重。”[11]百姓哀叹:“王税何由
备?”[12]
北宋赋重,众口一词,少有异议。如前所述,役轻也属事实。问题在于:北宋赋重而役
轻,二者之间有无联系?其实,北宋赋重与役轻不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现象,而是一个密
切关联的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徭役由差到雇、徭役变为赋税。前面述列的徭役减轻的
三个方面,无论哪一个方面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差到雇,变役为赋,因而它们正好成为
赋税增加的三个因素。苏轼说:“不知雇人为役,与厢军何异?”[13]这寥寥数语道破
了厢军分担夫役的实质,也揭开了禁军承担兵役的性质。如果说厢军是朝廷雇来的役夫
,那么禁军则是官府雇来的士兵。正如当时人所说:“财出于民。”[14]北宋政府的养
兵之费就是如此,即“赋农民谷帛以给其衣粮”,[15]而农民则“出谷帛以养兵”。[
16]况且北宋“养兵务多不务精”,[17]这就造成军队的庞大冗杂,长期保持在百万以
上。加上养兵花销又大,当时人说:“十户而资一厢军,十亩而给一散卒”,[18]“一
百万贯养一万人”。[19]于是,在北宋财政总支出中,军费所占据比例极高。张载称:
“养兵之费,在天下十居七八。”[20]陈襄讲:“六分之财,兵占其五。”[21]蔡襄说
:“一岁所用,养兵之费,常居六七。”[22]羊毛出在羊身上,冗繁的军费最终成为农
民承担的苛重赋税。难怪有人悲叹:“君家岁计能多少,未了官军一饭钱!”[23]同时
,冗繁的军费弄得北宋政府“国用无几”,[24]“财用不足”。[25]为了解决财政问题
,北宋政府千方百计扩大税源。以钱代役,变役为庸的夫钱,就是因减免徭役而直接增
添的一项新税。北宋末年,免夫钱高达“每夫二十贯”,[26]甚至“税一千者输一万”
。[27]而且在征税免夫,以钱雇役的实施过程中,官府光要钱而不免夫即所谓“庸钱白
输,苦役如故”[28]者有之,官吏光拉夫而不给钱即所谓“不价其钱,谓之白作”[29]
者也有之。这样,夫钱有时竟一变而为纯粹的无名苛税,变成了横征暴敛的名目和口实
。范纯仁曾说:百姓“出钱以免三分之夫工”,官府“取其十分免夫钱”。[30]总之,
北宋徭役减轻程度有限,而赋税则成倍增加。
其实,北宋的变役为赋,赋重役轻并不是不可理解的事情;如果把它提到一定的历史范
围之内加以考察,即可窥见:它完全是符合规律的现象。对于前代来说,北宋的变役为
赋、赋重役轻既是一种承袭,又是一个变革。众所周知,变役为赋肇端于春秋、战国之
际,其地租形态呈现出与西欧中世纪不尽相同的个性特征。它不曾经历由劳役而实物而
货币三个依次更替的阶段,而是始终以实物地租为主,并混杂了若干劳役地租的成分。
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地租中混杂的劳役成分总的趋势是渐渐减少。而政府征
派的赋役也相应地经历了一个赋税即实物、货币部分逐渐增多,徭役部分逐渐缩小的过
程。北宋的变役为赋、赋重役轻,就是这个演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这种情
况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历史渊源的。人们熟知的唐代租庸调制中的庸,便是变相
的徭役,由徭役演化而来的赋税。苏轼将北宋兵制和役法由差到雇的转化,视为“虽圣
人复起不能易”(65)的历史发展趋向,无疑颇有见地。可是这一历史趋向在北宋表现得
如此显著、如此典型,不能不说明它已经不是单纯的量变,而是经过数量的一定积累之
后出现的赋役制度的部分质变。当然,它是发生在封建社会内部,为封建时代所允许,
并服务于封建制度的。它只不过从一个侧面表明到北宋中国传统社会了形成期、发展期
,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发展期。
处于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期起点位置的北宋,具有许多不同于前代的特点,变赋为役、赋
重役轻就是这些特点中的一个。北宋的社会生产力比前代有了新的提高,商品生产和商
品流通的发展水平也非前代可比,无论官府还是个人大多成了所谓“贩卖之人”,同商
品经济结下了或深或浅的缘份。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置身于商品琳琅满目的花花
世界之中的高官富豪,其贪欲简直膨胀到了“惟意所欲,无复分限”[31]的地步。他们
养成了“竞尚华居,竞服靡衣,竞嗜珍馔,竞用美器”[32]的奢侈习俗和“殖货射利”
、“坐邀厚利”[33]的经商风气。对于他们来说,榨取佃农的地租比支配他们的人身更
重要;对于北宋政府来说,勒索农民的赋税比征派他们的徭役更重要了。在同样的历史
条件下,包括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在内的整个农民阶级都急切需要有更多的人身自
由和更多的劳动时间来从事农副业生产。为此,他们甚至宁肯多交些地租,多出些赋税
。韩琦曾经指出:“良民虽税赋颇重,亦已久安之”(72)。抛开“久安”这粉饰升平的
溢美之词不论,这句话不止点明了赋重与役轻的关联,也多少曲折地反映了农民不惜付
出极高的代价以换取人身自由和生产时间的无可奈何的心理。正是这些有了较多的人身
自由和较多的生产时间的佃农,才有可能向地主提供更多的地租,正是这些“或习末作
”(73)、“兼作商旅”(74)的农民,才有可能向北宋政府交纳更多的货币形式的赋税。
因此,变役为赋、赋重役轻作为社会的需要和可能的结合,就同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
轻一道,势所必至地出现在北宋了。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变役为赋、赋重役轻不失为一个值得肯定的历史进步。思格斯曾
经指出:“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
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
状况的一个退步。”(75)。传统社会的历史发展正是在这种进步与退步的矛盾中进行的
。西欧三种封建地租形态的依次更替固然是上升型的运动,可是它意味着地租率的提高
。中国古代地租中混杂的劳役成分的逐渐减少无疑是前进性的变化,然而它伴随着剥削
量的增大。北宋王朝用役轻的一手减少了农民某些“往回奔走与执役之劳”,[34]多给
了他们一些改进和提高生产的时间。同时又用赋重的另一手“不留其有余”地掠夺百姓
,把他们改进和提高生产的成果囊括一空。难怪当时农民群众的奋斗目标以由反对沉重
的徭役变为反对苛重的赋税,响亮地提出了“不收民税”[35]的口号。
(原载《四川师范学院》198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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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方平:《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
[②]黎德靖编:《朱子语类》卷110《论兵》,中华书局1994年点校本。
[③]宋庠:《元宪集》卷31《论蠲除杂税札子》,影印《文渊阁四庫全书》本。
[④]蔡戡:《定斋集》卷5《论州县科扰之弊札子》,影印《文渊阁四庫全书》本。
[⑤]徐度:《却扫编》卷下,《学津讨原》本。
[⑥]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36《有感》,《四部丛刊》本。
[⑦]《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
[⑧]《长编》卷37至道元年五月丁卯。
[⑨]《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
[⑩]《定斋集》卷5《论州县科扰之弊札子》。
[11]《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历代田赋之制》。
[12]文同:《丹渊集》卷4《宿东山村舍》,《影印文渊阁四庫全书》本。
[13]苏轼:《东坡七集·东坡奏议》卷1《上皇帝书》,,《四部备要》本。
[14]《长编》卷428元祐四年五月丁酉。
[15]《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17《遗表》。
[16]《宋史》卷338《苏轼传》。
[17]《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25《论财利疏》。
[18]王明清:《挥麈后录》余话卷1,前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2年点校本。
[19]章如愚:《群书考索·别集》卷21《兵门·古今兵制总论》,《影印文渊阁四庫全
书》本。
[20]张载:《张载集》卷13《边议》,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
[21]陈襄:《古灵集》卷18《论冗兵札子》,《影印文渊阁四庫全书》本。
[22]蔡襄:《忠惠集》卷18《论兵十事》,《影印文渊阁四庫全书》本。
[23]《直讲李先生文集》卷36《有感》。
[24]《蔡忠惠公文集》卷18《论兵十事》。
[25]《元宪集》卷31《论蠲除杂税札子》。
[26]黄以周等:《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48宣和六年条引《续宋编年资治通鉴》,浙
江书局本。
[27]曾敏行:《独醒杂志》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点校本。。
[28]章潢:《图书编》卷90《自三代至宋末役法总论》,影印《文渊阁四庫全书》本。
[29]《宋会要辑稿》食货9之18。
[30]《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
[31]《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25《论财利疏》。
[32]李之彦:《东谷所见·物价》,《百川学海》本。
[33]《长编》卷86大中祥符九年三月、卷63咸平三年五月戊辰。
[34]《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
[35]《朱子语类》卷133《本朝七·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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