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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刑法应把醉驾杜绝在摸方向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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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并于当年5月开始施行。其中,第133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位列其中。该法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则被定性为醉酒驾车。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是中国“醉驾入刑”提案者,并参与推动了这一刑法的修正。在他看来,在中国的刑法普法效果当中,没有哪一条法律比醉驾入刑更深入人心。
然而,醉驾入刑也是我国刑法修正历史上极具争议的条款。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有代表委员建议取消醉驾入刑,再次引发热议。
面对争议,施杰律师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每年有30万人因醉驾受到刑事追究,数量的确太大,但如果对法条进行优化,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许能够得到改善。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若因醉驾发生事故,占据的司法资源可能并不会变少。
“重要的是,我们该用何种标准来做价值评判,是放任一个危险的行为,还是去关注有可能受到伤害的生命?”
入刑:在酒和方向盘之间,竖起法律的高压线
红星新闻:我们知道,多年前你代理的孙伟铭案对提出“醉驾入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施杰:2008年底,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上的人员四死一重伤。2009年5月,法院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作为孙伟铭的二审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他,当时感触很深。孙伟铭对自己的行为导致四个家庭瞬间破灭,后悔不已。孙伟铭本人的品质并不坏。他高考失利来到成都,从网吧当网管开始,十年时间,从一个失学青年逐渐成为一家IT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他还曾积极资助失学儿童、投入抗震救灾。但是,他因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在这之前,他也心存侥幸,自己无证驾驶还能上高速。事故发生后,孙伟铭一直在说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我代理此案时,一直认为孙伟铭的行为本身,应该是以交通肇事罪来认定。而法院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确定了他的罪名,这里面就有一个主观故意问题。孙伟铭案结束后,我作为时任的全国政协委员,一直在反思,在传统的酒文化中,无酒不成席。而随着汽车进入更多老百姓的生活,汽车和酒文化发生了“碰撞”,我们的立法却没有跟上,这是我们法律的痛点。
我们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反复进行论证,提出设立危险驾驶罪,建议将醉酒驾驶纳入到刑法当中。希望以此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改善立法的不足。
红星新闻:《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有哪些法律规定与醉驾相关?
施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之前,是用《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来规制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当时的规定,只要没有发生严重的伤亡事故,无论酒后驾车还是醉酒驾车,都属《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制,可能会被行政处罚。要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刑法才介入。
有学者认为,加大行政处罚应该足以达到震慑效果,因此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该轻易动用刑法。但当时我们通过调研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所规定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照以及行政拘留,没有达到足够的警示的作用。
甚至在一些公司中,若员工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公司还按加班补助来进行补贴。当时的行政处罚,没能有效杜绝酒后驾车导致伤亡事故频发的现象。我们基于尊重生命的原则,认为刑法应该进行规制。
红星新闻:据你所知,醉驾入刑,对减少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施杰:从2011年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醉驾入刑后,避免了太多人的死亡,这是在尊重生命。只能用这种方式,让大家将酒和方向盘之间建立起一条法律的高压线。这条法律的高压线一旦设立,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人基于对法律的敬畏,将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酒文化。可以说,在中国的刑法普法效果当中,没有哪一条法律,比醉驾入刑更深入人心。
争议:所谓“浪费司法资源”,该怎么看?
红星新闻:醉驾入刑从提案到列入刑法修正案以来,一直有很大争议。有人认为醉驾入刑的形式是“一刀切”,也有人认为应该“取消醉驾入刑”。你如何看待这些观点?
施杰:把醉酒驾驶行为杜绝在摸方向盘之前,就是刑法所起到的良好的效果。人醉酒后,极有可能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意识,无法准确操纵车辆。在尊重刑法的基础上,我们的司法解释也应及时跟上。我们注意到,当时的司法解释明确以每100ml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作为是否醉酒的基本点。
有个问题是,中国人的酒精含量耐受度是否远远超过80mg。这不是我能够去判断的。作为司法解释的部门,他们应该有相应的科学技术标准。
再比如,摩托车也是机动车。我们当时将醉酒纳入到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刑法上界定的“行为犯”,就是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并且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摩托车有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呢?不排除,但可能性较低。现在开摩托车的人多在小地方,而且俗话说摩托车是“肉包铁”,骑摩托车的人醉驾,更多的是伤害自己。
红星新闻:醉驾入刑后,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刑事罪名。有人认为这有些浪费司法资源,你怎么看?
施杰:首先,每年增长的案件数量已经达到了所谓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大罪,我觉得应该是大家对于法律的敬畏还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其次,我们现有的驾车人数快速增加,从比例上来讲,伤亡人数在降低,这种总体平衡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有一定峰值的。(注:据《法治日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介绍,全国每年共查处酒驾、醉驾近200万起,其中,构成犯罪的醉驾有30余万起,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20%以上。)
另外,我一直在呼吁摩托车醉驾不应该被纳入,因为没有达到我们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程度。我也一直在呼吁,我们的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对什么样的酒精含量、什么样的机动车、什么样的道路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摩托车也是机动车范畴,但是它不能够达到我们刑法意义上的“相当的危害程度”。而现有数据表明,在醉驾入刑十年当中,60%以上受到刑事追究的醉驾案都是摩托车案,如果把这个数据去掉,进行优化,我们再看看这个数量到什么程度。
关于司法资源的浪费问题,如果每年有30万人基于醉驾受到刑事追究,这个数量的确太大。如果我们对法条进行优化,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许能够得到改善。十年前,醉驾入刑之前,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导致的伤亡事故频频发生。每一个事故背后都是血淋淋的人命。比如说孙伟铭案,对于四个受害人的赔偿救助也是司法资源需要关注的。一个事故就会导致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做价值评判?是放任一个危险的行为,还是去关注有可能受到伤害的生命?
标准: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尽快建立统一标准
红星新闻:当时有没有有考虑过,醉驾初犯者或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可以划出用刑法规制的范围?
施杰:危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行为犯。我们反复强调,我们纳醉驾入刑是刑法当中最轻的一个罪名。其目的就在于划一条红线,不让你去伤害别人。你要是明知而为之,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红星新闻:有人指出醉驾入刑案件在各地使用标准不一致。关于醉驾入罪、量刑的标准,有没有什么建议?
施杰:第一,2011年5月1号,这条法律刚开始实施的时候,出台的关于基本标准的司法解释是每100ml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醉酒状态的判断标准是刑事法律介入的临界点。这个临界点是否恰当?我认为应该进行进一步科学合理的分析。如果80mg定得太低,那么应该尽快地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行调整。我们也注意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关于醉驾要充分考量具体情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提到,醉驾入刑要考量情节轻微的情况。那么,以什么作为标准?
第二,各地的地方标准不一样,会导致另外一个现象。大家会认为醉驾不入刑了,包括网络上很多人也在谈,现在醉驾不一定受处罚了。这极有可能会让思想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弦松弛下来。我们的价值取向应该如何来进行评判?在这个过程当中,的确需要反思。所以我一直在呼吁,司法解释要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标准,以避免基层司法人员在把握这个标准时候产生困惑。
红星新闻:有学者认为,现有刑法中,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导致行为人正常社会身份被改变并因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对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这对行为人处罚过重。
施杰: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触犯刑事法律必然会有一系列的后果,这是刑事法律制度的惩罚性。实际上,刑事法律首先在于警示性。大家都知道故意杀人会受到极其严重的刑事惩罚,所以大家不会轻易去触犯。
这十几年来,“醉驾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普法效果应该是非常好了。所以对于那些明明醉酒却仍然要醉驾的人来说,他是明知而故意犯罪。那么自然会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因为他的行为受到处罚,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一些就业选择的问题,我觉得这不是我们能够去讨论的一个话题了。这样的“连坐制度”和“株连制度”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我作为推动醉驾入刑的法律人,不意味着我就需要对这个问题来进行讨论。我希望通过一个比较重的法律制度,让大家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让每个人喝酒以后不去开车,真正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深入到每个人的行为习惯当中。那个时候醉驾入刑,这个法律就已经失去了它本身的功效。这是我所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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