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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杭州地铁萌娃被造谣是日本人?造谣者需登报道歉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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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一起判决,让网友直呼大快人心。前不久,微博用户杜某将一位小红书博主发布的其女儿在杭州地铁上拍摄的一张照片盗用,并配上“日本小女孩”等文字传播,在热心网友指正的情况下仍拒不删除。小女孩目前将杜某起诉至法院,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登报向原告楼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网友造谣杭州地铁萌娃是日本人
前不久,微博用户杜某发布了一条微博,配文“日本地铁上的小女孩,一个人上学,那眼神充满勇气和自信,太可爱了”,图片是一名戴着帽子的小女孩在站在地铁车厢里。但很快热心网友就发现照片拍摄地实为杭州地铁,并在该微博下指正。然而杜某却拒不删除,反而又留言说:“只有在世界上最安全最文明的国度里,才有这可爱幸福的镜头,感谢摄影师。”
该微博引发大量网友驳斥,有网友发文称“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与此同时,还有网友贴出了这张照片的来源,为某小红书博主发布的系列艺术照。
该博主辟谣称:“我是地铁小女孩的妈妈,网传我家女儿是日本小孩!在此特此申明,我家孩子是我大中华儿女,并深深热爱着我们的祖国!请那些擅自乱加文案的‘人’给我闭嘴……”
记者注意到,小女孩母亲在多个平台均认证为“母婴育儿博主”,账号发布了多个系列的小女孩艺术照。
照片中的小女孩小楼(化名)及其家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侵害小楼肖像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责令造谣者道歉并赔偿
12月3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登报向原告楼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监护人同意,被告发布带原告肖像的图片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属非法使用。
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请求获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如果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未尽审慎注意义务,那么发布博文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且原告母亲辟谣后仍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其次,原告为3周岁儿童,权利应受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其精神损害后果往往有潜在性、长期性。原告对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自动消失,当原告慢慢长大,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严重。
判决公布后,小楼的母亲也发布微博称,正义不会缺席赔偿金额不是其目的,对结果满意。“此事从一开始的没有身份信息立案碰壁,到后续在律师和法院协调帮助下完成诉讼,这期间我和家人做出了很大的心理斗争,最终在各位的支持下我为这份‘爱国’感情要到了一个结果。”她说。
法院:坚定文化自信
记者检索发现,造谣者杜某的微博已经注销。
对于小楼母亲所说没有身份信息立案碰壁一事,杭州互联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常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先起诉谣言发布的平台,要求其披露造谣者的身份信息,再进行其他诉讼。
判决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对一个人的最基本尊重是尊重其人格,对一个国家最基本尊重是尊重其国格,国格就是国家尊严,国格也是国家每一个公民个体人格中所包含的国家身份认同、民族情感也是尊重其个人人格的重要体现。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爱源自“我“属于这个国家,也只是这个国家包含着“我”,这是“我”的国家,“我”与这个国家的山川、历史、文化、价值有着无法割裂的精神血脉联系。
判决书还写道,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经过岁月的洗练、实践的锻造,在当下愈益焕发出文明的光芒,让我们底气更足、力量更强。只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不断推动中华文化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才能让文化大厦巍然耸立。背靠着深厚文化积淀,我们完全有信心以不卑不亢的开阔胸怀对待外来文化,向世界展示更有活力、更加辉煌的文化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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