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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中国开始允许个人破产 拔得头筹的是位单亲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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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8日(周一)裁定一名年近50的女子破产,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馀万元(人民币,下同)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这名女子成为内地首个「破产人」。
深圳卫视深视新闻报道指,年近50的呼勇(化名)五年前在深圳一个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馀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工作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呼勇称,如果不是2020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她可能不会申请破产,「那段时间一点收入都没有,一下子就出现了逾期还款状态,所以导致今天的困境」。报道指,今年6月,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每月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馀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根据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馀债务。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勇案则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曹启选解释,在此之前的重整和解案件中,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合意,获得了债务上的缓、减、免,法律上为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还债,是不宣告他们破产的,所以本案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产生的第一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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