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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错换人生28年”案再开庭:六大争议点仍在模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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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错换人生28年”案再次开庭审理。原告许敏与被告淮河医院、第二被告杜新枝对簿公堂。在此次庭审中,医院当年与事件有关的4名医护人员出庭作证,回答了法庭以及原被告的询问。
广州律师杨志伟认为,在无法启动刑事手段的情况下,想通过民事诉讼还原真相,将是法庭难以完成的任务。
当年医护人员首次出庭作证
“错换人生28年案”,指的是1992年发生在淮河医院的一起离奇婴儿互换事件(以下简称“互换事件”)所引发的系列民事案。
1992年6月15日下午5:20,江西省九江市第三医院行政人员许敏在淮河医院(当时名为开封医学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顺产生下郭威,然而4天后出院她抱回家的,却是河南省驻马店市百货公司员工杜新枝1992年6月16日剖腹产生下的姚策。杜新枝抱回家的,则是许敏生下的郭威。
2020年2月17日,姚策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在许敏试图“割肝救子”时,却意外发现姚策并非自己亲生。经过一番寻访,最终找到了其亲生子郭威以及姚策的亲生父母郭希宽、杜新枝夫妇。
两个家庭“认亲”之后,曾一度打算联手起诉淮河医院,然而后来许敏夫妇及郭威一方退出,改由两个家庭分别起诉淮河医院。2021年2月,杜新枝夫妇和姚策二审均告胜诉,共计获赔100万余元。其中姚策与郭希宽、杜新枝夫妇各获精神赔偿20万元,创下河南省内精神抚慰金的“历史新高”。
然而,杜新枝夫妇和姚策胜诉仅半个月后,许敏方的代理律师李圣在一次视频直播中公开提出“偷换”说,认为互换事件“非人为故意不可能完成”。
随后,许敏方向开封警方报案,称杜新枝夫妇及淮河医院医护人员郑某、郭某志故意错换,涉嫌刑事犯罪。
2021年4月21日凌晨,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关于互换事件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况通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与此同时,河南大学发布情况说明回应互换事件。
2021年5月8日,许敏一方起诉淮河医院案首次开庭。许敏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追加姚策生母杜新枝为被告,法官合议后宣布休庭,后同意许敏追加杜新枝为被告。
在9月18日的庭审中,应原告许敏与被告淮河医院申请,互换事件发生时淮河医院妇产科4名医护人员出庭作证,她们分别是时任妇产科负责人吴桂梅、时任妇产科护士长耿艳玲、时任妇产科医生王社莲与时任妇产科护士郭希志,现均已退休。这是她们在互换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民事诉讼中首次出庭作证。
除了上述医务人员之外,经淮河医院单方申请,该院B超室退休医生陈英红也出庭作证。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5月8日的首次开庭时,许敏亲生儿子郭威(同时也是杜新枝养子)曾参加庭审,但在许敏追加杜新枝为被告后,郭威没有参与本次庭审。
三名法官当中,包括审判长在内,有两名参与了杜新枝方起诉淮河医院案的审理。
许敏与杜新枝各自聘请了两名代理律师。根据她们在法庭上(许敏)及接受媒体采访(杜新枝)时的说法,均申请对庭审过程进行网上直播。不过法院最终没有同意直播。
此次开庭的地点,由上次地处市区的鼓楼区人民法院变为位于市郊的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南方周末记者在现场看到,虽然当天一直下雨,但仍有大量关注此案的网民守候在法院门口。
争议点一:杜新枝是否隐瞒乙肝病史
许敏一方追加杜新枝为被告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杜新枝当年到淮河医院住院产子时,向医生隐瞒了自己的乙肝病情,该行为导致姚策通过母婴传播染上乙肝后,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最终在28岁时罹患肝癌去世,杜新枝对此负有责任。
许敏方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是杜新枝当年在淮河医院的住院病历中,并没有记录其身患乙肝。当年接诊杜新枝的医生王社莲在法庭作证时表示,如果杜新枝当年说过患有乙肝,她会在病历上如实记录,病历上没有记录,说明杜新枝没有说。
在法庭上,杜新枝承认当年住院时知道自己患有乙肝,但她否认隐瞒乙肝病情。此外,她认为自己也隐瞒不了,因为医院给她抽血化验了乙肝两对半,自己有没有乙肝完全能查出来。
根据河南大学就互换事件调查后所作出的情况说明,杜新枝当年的乙肝化验单“丢失”了。
据杜新枝的病历记载,在她当年入院的当天上午,淮河医院妇产科医生郑引就为其开出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医嘱,开出时间与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等一致,均为1992年6月9日11:30,且均由护士耿艳玲执行。
然而,耿艳玲在出庭作证表示,她本人没有给杜新枝抽血做化验。对于病历上的“耿艳玲”是否是她本人所签,她表示“看不清”。不过,她认可许敏孩子的出生证明是她开的,上面的签名也是她本人的。许敏代理律师遂向法庭申请,对病历上的“耿艳玲”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除了认为杜新枝入院时隐瞒乙肝之外,许敏方还认为,杜新枝当年在淮河医院住院时,在既往产史问题上向医生说了谎。
杜新枝入院记录的“既往历”栏显示,杜新枝“7年前(指1985年)自然分娩一婴,因脐绕颈窒息死亡”。
这并非事实。杜新枝1985年所生的女儿并没有死亡。对此问题,在2021年2月26日发布于百度“坐等真相”账号上的一个采访视频(现已删除)中,杜新枝承认,自己当年向医生说了谎,隐瞒了有一个女儿的事实。
争议点二:婴儿当时是否佩戴手圈
手圈又叫手环,是医院区分新生儿的重要标识。原卫生部1982年版的《医院工作制度》中,曾明确要求新生儿出生后戴上“手圈”后送婴儿室,要求手圈上需标明母亲姓名、新生儿性别以便识别。
许敏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引用了原卫生部的上述医院工作制度,用以说明给婴儿配戴手圈是对医院妇产科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婴儿如果佩戴手圈,就不可能发生因疏忽大意导致的“错换”,互换事件只能是人为故意所致。
许敏方还请一位开封本地女士出庭作证,该女士称其1992年在开封另一家医院生产时,婴儿是佩戴了手圈的,手圈是用布料做成,上面写有她的名字和床号,该证人还当庭出示了住院时拍的手圈照片。
不过,4名出庭的医护人员在法庭上均表示,当年淮河医院并不给婴儿佩戴手圈,而是通过挂在婴儿包被上的吊牌来区分婴儿。此说法与河南大学的情况说明一致。
原告方认为,相比于医院职工证言,前卫生部的医院工作制度更为可信。淮河医院作为开封地区最好的医院,且当时正在升级,不可能不遵守国家的制度。
事发以来,虽然经过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调查,且打完了与杜新枝一方的官司,但淮河医院方面始终未能说清,当年互换事件有可能发生在哪个环节、什么地方以及哪个时间段。
杜新枝的丈夫郭希宽此前接受采访时,曾怀疑可能是孩子在洗澡时抱错。然而,出庭作证的淮河医院医务人员表示,孩子洗澡时是一个一个洗的,而且洗的时候有两名护士在场。
此外,耿艳玲还在法庭上表示,当天出生的孩子,要到第二天才开始洗澡,许敏认为,由于姚策与郭威相隔一天出生,两个孩子很难有一起洗澡的机会,更难发生错换。
出庭医务人员还证实,杜新枝与许敏并不在同一间病房。该说法与河南大学的情况说明一致。
许敏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多次表示,互换事件“非人为故意不可能完成”。
许敏的病历中,记录其住院生产时医生采用了“胎头吸引术”。根据妇产科相关知识,该手术会导致婴儿头上形成一个“产瘤”,而剖腹产生下的婴儿头上不会有“产瘤”,两种孩子有明显区别。淮河医院妇产科医生王社莲在法庭上证实,当时是对许敏使用了“胎头吸引术”,采用这种方式生产的孩子头上确实会有“产瘤”。
许敏方认为,这就更不可能发生“错换”。
不过,杜新枝对此却表示,许敏连自己做过“胎头吸引术”生下的孩子都辨别不了,其本人对互换事件也负有一定责任。
争议点三:两个孩子为何均没在医院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
在姚策起诉淮河医院的官司中,法院查明,1992年3月,开封市卫生局曾发文,要求做好新生儿乙肝疫苗计划免疫工作,“巩固95%的接种率和孕妇产前表面抗原检测率”。这份文件中特别提到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产的新生儿打第一针乙肝疫苗的重要性,“必须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
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当年的乙肝疫苗接种要求家属自费。
庭审中,原告引用了开封市的上述文件。此外还引用央视的相关报道,表明经开封市卫健委调查,姚策和郭威出生后,在淮河医院均没有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
对此,被告淮河医院方在法庭上未能作出解释。
杜新枝在法庭上表示,她本人知道乙肝孕妇产的新生儿应在24小时内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此外还表示,在郭威满月和半岁时,她给他打了第二针和第三针乙肝疫苗。
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杜新枝也是这么说的。
但是,为什么没有在医院给孩子打至关重要的第一针乙肝疫苗,杜新枝在法庭上未能说清。
出庭作证的淮河医院医生则表示,当时并没有给新生儿打乙肝疫苗的要求。
争议点四:郭希宽与护士郭希志是何关系
淮河医院妇产科退休护士郭希志,因名字与杜新枝的丈夫郭希宽仅一字之差,在网络上曾引发各种议论。
自互换事件曝光以来,郭希志从未公开对外发声。她与郭希宽究竟是何关系?是否帮郭希宽偷换孩子?随着互换事件的持续发酵,也越来越引起公众好奇。
在9月18日的庭审中,郭希志以证人身份出庭。不过,在回答原告代理律师询问时,她经常不作正面回答,且多次提及“官宣”(指河南大学情况说明与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情况通报两份官方文件),让原告代理律师去看“官宣”。对于自己与郭希宽的关系也是如此,她开始没有正面回答,不过后来承认,她与郭希宽是同村、同族、同辈。
这与南方周末记者实地走访郭希宽老家兰考县阎楼乡郭中村获取的信息相符。
杜新枝及其代理律师没有向郭希志发问。
郭希志在法庭上表示,互换事件与自己“没有半毛钱关系”,杜新枝当年在淮河医院住院生产时没有找过她。互换事件曝光后,她与杜新枝、郭希宽也没有联系过。
对于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不少问题,郭希志表示拒绝回答,有时甚至连原告方的问题还没问完就拒绝回答。还有一次,原告代理律师让其看病历上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她也拒绝看。
河南大学就互换事件发布的情况说明中,称郭希志在事件发生时为淮河医院妇产科“办公护士”,非护士长,不参与产房护理工作。在9月18日的庭审中,郭希志表示,她当时是“医嘱护士”,不从事对病人的具体护理工作。
不过,在杜新枝与许敏的病历上,却均出现了郭希志执行医嘱的签名。而病历书写的一条原则是:执行医嘱者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按河南大学情况说明中所说,郭希志既然不参与产房护理工作,为何在病历中出现了其本人执行医嘱的签名?在法庭上,郭希志用方言就此作了解释,南方周末记者只听清一句:“我就是专门干这个的”。
一名资深护士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办公护士”也叫“医嘱护士”,还叫“行政护士”,都是医院的内部叫法,不同医院叫法也不同。一般来说指的是专门从事科室内部行政工作的护士,包括病人的入院、出院办理、核对医嘱等,多由年资较深的护士担任。对于执行医嘱签名问题,临床工作中有时会出现由办公护士而非实际操作的护士签名的现象。如果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就有可能出现麻烦。
据淮河医院院志记载,郭希志曾在耿艳玲之后,担任过淮河医院妇产科护士长。
争议点五:当年医务人员是否知道许敏在淮河医院有亲戚
在庭审中,杜新枝一方认为,不能因为郭希志与郭希宽是同一个村,就怀疑她帮郭希宽、杜新枝夫妇偷孩子。同时还认为,许敏有亲戚在淮河医院,其中一位还是负责管全院护士的护理部主任。郭希志作为一个普通护士,不可能去帮杜新枝夫妇偷护理部主任亲戚的孩子。
陈英红出庭作证时,如此表述她与许敏的关系:许敏的哥哥是自己的“前姐夫”。陈英红在法庭上承认,她母亲确实是淮河医院时任护理部主任。
许敏的哥哥(即陈英红的前姐夫)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他在1992年时尚未与陈英红的姐姐离婚。2020年发现互换事件后,他最初并没有往杜新枝身上想,而是怀疑是不是因为其前岳母的缘故,由医院内部派系斗争引发的——可能有人以此报复其前岳母。
出庭作证的淮河医院医务人员均表示,他们并不认识许敏,也不知道许敏与医院护理部主任的关系。
陈英红出庭作证时还提到一个细节:许敏生产当天,她曾去产房,看着许敏生下了孩子,发现孩子是正常的,哭声响亮,她就跑出去给亲戚报喜去了。
然而根据许敏的病历所记录的信息,郭威出生时“II(罗马字)度窒息”,评分只有6分,健康状况还不如姚策(评分为8分)。杜新枝也以此为由表示,自己不可能拿亲生孩子去换一个还不如自己孩子健康的孩子。
然而有医务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出生时哭声响亮的孩子,不可能是“II度窒息”。这或意味着病历中“II度窒息”的记录与陈英红的证言存在矛盾。而后来的事实也表明,郭威是一个十分健康的孩子。
争议点六:二胎准生证是真是假
许敏、杜新枝赴淮河医院生产的1992年,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较严的时候。根据相关规定,产妇入院生产必须持有由计生部门审批的准生证(生育证)。在9月18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杜新枝当年到淮河医院住院生产时,所持的是一个假准生证。
此说的依据是,根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淮河医院医生的当庭证言,孕妇必须得有准生证才能住院生产,淮河医院医生也作证说,当时没有准生证不可能住院生产。但杜新枝是在1993年才经审批同意生育二胎,那么其1992年向淮河医院提供的准生证肯定是假的。
而杜新枝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并没有看到过杜新枝当年的准生证,不能凭推断就认为准生证是假的。
杜新枝本人则在法庭上称,她当年在淮河医院住院时,是在郭希宽老家兰考县阎楼乡郭中村办的准生证。对于该准生证的真假问题,她没有正面说明。
庭审过程中,法庭出示了几份应原告申请向警方调取的证据材料,其中一份是关于杜新枝女儿的病残儿鉴定审批表,时间是1992年9月。
根据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头胎孩子如果有残疾,经鉴定符合条件的话,允许生第二胎。
这份审批表显示,杜新枝的女儿通过了病残儿鉴定。根据鼓楼分局的情况通报,杜新枝是1993年经审批同意生二胎。也就是说,她在1993年才拿到二胎准生证。
在质证阶段,原告代理律师潘克在这份审批表上发现了新问题:上面显示的杜新枝年龄为34岁,但是根据杜新枝1992年6月在淮河医院的住院病历,她是28岁。潘克当庭质疑:杜新枝是如何在3个月里长了6岁的?
庭审从早晨9点开始,进行了近13个小时,晚上10点左右,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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