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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修剪自买树木被罚款14万?权属问题需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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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居民,在2002年花1.1万元买来一棵香樟树,先是种在院子内,后来树越长越高,遮挡了家中的阳光,李先生将香樟树移到了院外;又过了数年,香樟树继续生长,再次挡住了院内花草的阳光,李先生这才决定将香樟树修剪一番。将树的分枝全部砍除,剩余2米多高的主干。本以为自己的树可以随意处置,没想到却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树木,并作出14.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业主李先生称,修剪自己多年前购买的香樟树(因遮挡阳光被移至公共绿地)被认定为“砍伐”树木,需缴纳14.42万元罚款
处罚单位也给出了相应的依据,那就是《上海市绿化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但是,这里面的逻辑链条却不那么严密。
首先,是树的性质的认定。罚款所依据的一系列法律,有一个默认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树是公共的、国家的。所以,相应的处罚也比较高,五倍到十倍。
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第二十三条规定,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可以认为,公共绿地上的树,是业主共同所有的,也在《上海市绿化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但这里并没有指明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况“私人的树种在了公共绿地中”。李先生买树的时候花了一万多,后来树长大了后,才移植到公共绿地,这个时候树的价值更高。
那么,一笔高额的私人财产,应该有一个说法。居民私产过渡为国家财产,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过程,并不能藏在字面下,或者由缺乏法律、法理知识的基层执法人员来认定,使其自然而然地变为公共财产。
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如果李先生从未获得任何补偿,那么,这棵树就那么不言而喻、不用提醒、自然而然地变为了公共财产,显然,在法律逻辑上,是松散的。
其次,是对砍伐概念的认定。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至于对砍伐的认定,则是根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中规定:未按照上述规定操作的,认定为过度修剪。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的,认定为砍伐、迁移。
修剪标准与李先生的香樟树修剪情况对比
这是一个技术性、程序性的认定,但却忽略了实质。实际上,《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某种程度上,李先生只是不遵守技术规范的修剪了这棵他自己种下的香樟。这更符合老百姓的认识。
一般老百姓都认为,自己种的,浇水、除草、捉虫、施肥,辛辛苦苦地投入了劳动,自然是自己的。同样的,老百姓也认为,只要树还能发芽,过几年还能长成郁郁葱葱的大树,那么就不算砍伐。这些认识,都符合自然法——即认为法的依据,应是源于自然的,存在于人们内心中,正直的、公正的一种判断、理念。
法律不应该太过于违背老百姓的观念。如果当一个法律,确有必要,要违背老百姓的观念,那么,一定要做好普法,要让老百姓提前知道,而不是法的网眼特别小,时时刻刻,一不小心就违法。
显然,一般老百姓都不懂树的性质变化了,也无法知道修剪香樟的技术规范是什么。从这个角度,不管是小区物管,还是绿化监管部门,都有失察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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