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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罚没2亿、终身禁入,昔日“基金教父”江作良两次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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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2亿元,终身市场禁入!近日,昔日“基金教父”江作良不满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有了终审判决。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11日公布的两则行政判决书,证监会在2019年对江作良作出处罚决定后,江作良因不认可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一审和二审之后,其诉求均被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江作良的诉讼请求,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突击入股鱼跃医疗IPO被市场禁入
公开资料显示,江作良,1966年生,经济学硕士。1993年12月至2001年3月,曾在广发证券从事证券发行、研究咨询、自营等工作,历任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研发中心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等职。2001年4月至2008年,在易方达基金工作,历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科汇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作为易方达基金设立伊始便加入的“老人”,江作良任职期间投资业绩出众,Wind数据显示,其在易方达基金管理的易方达平稳增长的近5年时间里,任职总回报262.55%、年化回报30.13%。此后,他又成为首位进入证监会发审委的基金业人士,一度被称为中国“基金教父”。
而江作良被罚一事则源于其在出任发审委兼职委员期间,突击入股鱼跃医疗(002223)IPO,并从中获利。
2019年7月,证监会公布了两则关于江作良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至8月期间,平安证券与鱼跃医疗签署了《公司改制财务顾问协议》。2006年底,平安证券项目组提出股改方案。
2006年12月25日,深圳世方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世方联”)在深圳成立,股东为彭某嫦、刘某、朱某年、胡某娟,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30%、10%。胡某娟配偶施某伟担任深圳世方联经理职务。刘某担任深圳世方联监事职务,为江作良配偶李某之姐。
2007年3月21日,鱼跃医疗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议案,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明将其个人所持的鱼跃医疗3.89%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世方联。深圳世方联受让股权的价格为每股2元。
2008年4月18日,鱼跃医疗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深圳世方联在二级市场减持所持全部鱼跃医疗,卖出清算金额共计约4.4亿元。此外,在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持有鱼跃医疗期间,共获得6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总计约553万元。2015年3月6日之后,深圳世方联的证券账户再无证券交易记录。
深圳世方联卖出鱼跃医疗股票所得与所获分红款项,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约5269万元,并通过彭某嫦账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约3473万元后;剩余资金共计约3.58亿元,全部按持股比例向四名股东进行了分配。其中,向刘某分配约1.08亿元。该笔资金绝大部分流向江作良、李某名下账户或实际控制账户,用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购买江作良创设公司发行的产品、缴纳注册资本等。
证监会认为,江作良出资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深圳世方联并进而交易鱼跃医疗的行为,与江作良社会关系存在高度关联,与江作良所任发审委兼职委员身份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深圳世方联按照鱼跃医疗净资产价格入股,其价格与鱼跃医疗重要员工入股价格一致,显著低于市场合理水平。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江作良作出了没收违法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约1.03亿元,并处约1.03亿元罚款。同时,对江作良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曾申辩称发审委兼职委员不属于证监会工作人员
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判决书来看,江作良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并不认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并于2020年9月7日开庭审理。
江作良当时给出的六个申辩理由,分别是:作为时任证监会发审委第七届、第八届兼职委员,不属于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发审委兼职委员不属于法律禁止股票交易的人员;在担任发审委兼职委员期间不存在直接或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证监会关于江作良所任职务与鱼跃医疗之间存在高度关联与利益冲突的认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案已过追责时效;处罚决定有关违法所得的认定有误。
不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江作良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被驳回之后,江作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4月7日开庭审理。
在此次诉讼中,江作良再次抛出七点理由,包括: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关于处罚时效的认定错误;江作良担任发审委兼职委员,不是证监会工作人员,不是法律上禁止买卖、持有股票的人员;深圳世方联在江作良担任发审委兼职委员任期内受让鱼跃医疗股权,不等于其在此期间买入了鱼跃医疗;江作良担任发审委兼职委员,与鱼跃医疗上市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证监会和一审法院对《证券法》以及相关概念的解释方法不具有可预期性,本案被诉决定不具有合理性;证监会对江作良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不合法、不合理。
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江作良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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