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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1 距离“南大碎尸案”发生已过去25年,虽然南京警方从未放弃寻找凶手,但该案件仍未侦破。3月29日,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姐刁爱华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当年刁爱青遇害一事起诉南京大学。
代理此案件的周兆成律师告诉凤凰网正面FACE,法院已经受理了相关材料,现在等着法院正式立案。刁爱青家属的诉求是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要求学校承担162万元的赔偿。
在法院门口,年近50岁的刁爱华已有些白发。对于此次诉讼中提到的经济赔偿,她解释道,“这次并不是为了经济赔偿,而是这么多年了,我们家属一直相信、等待他们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但他们没有做到。就家里受伤害的话,想要讨个说法。”
在谈及这次起诉的意义时,刁爱华说,“首先是想让父母将来走得安心,再是(不像网络描述的那样),让家里起码知道我们家的孩子没错,然后是通过这件事引起所有人对安全教育的重视。”
刁爱华还提到,虽然刁爱青被害一案目前没有什么进展,但从另一角度来说,这次起诉也许对案件是一个大的进展。“虽然这次来南京还是很悲伤,但是这次我是带着希望回去的。”
距离“南大碎尸案”发生已经过去了25年,但仍未侦破。3月29日,南大碎尸案家属正式起诉学校。凤凰网就此事联系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宋春雷律师,宋律师表示“南大碎尸案”受害者家属的诉请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刁爱青遇害案当年的治安天眼系统还没有现在这么发达,刑事科学技术也不是现在的水平,所以当年搜集的案件线索很少,也导致这个案子成为了悬案。未来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会不会有新的线索出现,乃至于最终锁定罪犯,仍是个未知数。以下是宋春雷律师答复全文:
“南大碎尸案”家属起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南大碎尸案”发生已经过去了25年,昨天,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姐正式起诉南京大学,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要求学校承担162万元的赔偿。就这个案子来说,我觉得刁爱青的姐姐诉请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无论是事发时(1996年)的《民法通则》,还是后来的《侵权责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因果关系都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即侵权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哪怕是法律拟制或推定的因果关系。
刁爱青这个案件是一宗尚未侦破的刑事案件,刁爱青的惨死是由于未知的第三方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的,根据已知的案件信息,无法证明南京大学与刁爱青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刁爱青的姐姐起诉材料中提到了一个概念,学校的安全保卫责任,这就是我在前面提到的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这是我们国家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一直贯穿始终的一项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侵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赔偿责任。具体根据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实施了侵害行为还是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法律条款在认定的标准上有所不同。但是上述条款都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刁爱青遇害时马上就要满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适用上述法律条款。因此我认为,刁爱青姐姐的诉请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
案件25年未破,难点在哪儿?
这几年公安机关侦破了很多悬案,比如著名的“白银案”,还有之前被网民误认为是本案的92年南医大奸杀案。这些案件的侦破都得益于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财政资金的充实保障。很多人可能无法理解,在90年代,上千元一次的DNA检测对很多中西部地区甚至东部沿海地区的县级公安机关来说,都是天文数字一样的存在,具备DNA检测技术的法医实验室更是想都不要想,检材都要送到省厅甚至公安部进行鉴定。这几年,随着公安机关加强对入所(看守所、拘留所)人员的生物检材提取和建档比对,很多陈年旧案都被侦破。很多犯罪嫌疑人落网以后,民警都是很遗憾的,因为嫌疑人当年都曾经进入过公安机关的侦察视线,如果当年就有条件对一定范围的可疑人员进行DNA鉴定,案子早就破了。
具体到刁爱青遇害案,96年,我们的治安天眼系统还没有现在这么发达,刑事科学技术也不是现在的水平,所以当年搜集的案件线索很少,也导致这个案子成为了悬案。未来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会不会有新的线索出现,乃至于最终锁定罪犯,我个人认为是个未知数。利用DNA排除比对悬案,有点守株待兔的意思,有运气的成分在里面。而且,如果当年就没有提取到嫌疑人的生物检材,那么比对的基础都不存在了。但是无论如何,对于这样的悬案,相信公安机关都会尽全力去侦破,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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