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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 发帖数: 42149 | 1 哥哥作案被抓后,冒用孪生弟弟的姓名供述罪行,竟3次蒙混过关,不料第4次作案后被敏锐的检察官发现端倪,及时揭开了犯罪嫌疑人两个身份来回“切换”的真相。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深入调查和依法监督下,经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抗诉,该市中级法院对曾冒用弟弟名字作案并供认罪行的沙海强盗窃案依法予以改判。同时,因涉嫌盗窃罪再次被抓的沙海强近日被淮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发现疑点
2015年8月18日,淮安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了一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名叫沙海强,曾用名为沙海宾,系淮安市清浦区人,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并于2013年9月和2014年8月分别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和清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年7月23日,沙海强又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抓获,警方对其刑事拘留并移送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看上去是起再简单不过的“小案子”。但淮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阅卷宗时却发现,卷宗中关于沙海强犯罪前科的两份判决书和劳动教养法律文书中,“被告人姓名”一项记载的都是其曾用名“沙海宾”,从没出现过“沙海强”这个名字。出于职业敏感,检察官把这个情况记了下来。
2015年8月19日,承办检察官前往看守所提审沙海强。对自己的两次犯罪前科,沙海强坦白承认。然而,当突然提及其姓名时,检察官看出沙海强的脸上明显表现出惶恐,但很快镇定下来。沙海强继而解释说,两个名字都是自己的,经常混着用,村里人也都知道这一点。
在以往办案中,嫌疑人使用一个或多个曾用名的事经常遇到,沙海强的解释听上去也说得通。但他脸上曾瞬间掠过的那丝惶恐神情却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关注。
提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前往公安机关调取沙海强和沙海宾这两个名字的户籍资料,结果惊诧发现,这两个名字所代表的是同年同月同日出生、完全不同的两个人,且在同一户籍名下。检察官据此判断,沙海强和沙海宾应该是双胞胎兄弟。单从照片上看,两人的外貌除了眼神有点不同,长相的确很难区分。那么,被抓的这位到底是沙海强还是沙海宾?前两次被判刑的人到底是双胞胎兄弟中的哪一位?
由于案件出现新情况,2015年8月21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对沙海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追查证据
为搞清身份,淮安区检察院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与公安机关一同展开取证工作。办案人员首先来到沙海强所在村子,向村民打听沙海强、沙海宾兄弟二人的情况。出乎大家意料的是,因为长相酷似,大多数村民对兄弟二人根本区分不清。于是,办案人员径直来到沙海强家。起初,对于突然造访的办案人员,沙海强的父亲有很强烈的抵触情绪。经过一番思想工作,办案人员最终获取了沙海强父亲及沙海宾本人的证言,熟悉情况的村干部朱某闻讯也主动提供相关人口信息。
通过深入调查,办案人员终于查清,沙海强与沙海宾确系双胞胎兄弟,沙海强是哥哥,沙海宾是弟弟,两人长相非常相似,除了特别熟悉的家人外,外人很难分辨他们。但兄弟二人的人生经历却大不相同:沙海强已经成家并有一子,曾因盗窃被多次处罚。而沙海宾存在智力障碍,至今单身,平时仅在家中帮父母干点轻活,基本不外出,更别说因作案受到刑事处罚。至此,办案人员初步认定,曾经两度被抓入狱的是沙海强而非沙海宾,卷宗中所记录的“沙海宾”的犯罪前科,均是由沙海强所为,与沙海宾毫不相干。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承办检察官又调来被告人名为“沙海宾”的卷宗,一一提取了讯问笔录中的指纹送往有关部门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卷宗中留下的指纹均为沙海强所有。
带着新获取的证据,承办检察官再次提审沙海强。面对铁的事实,沙海强不得不承认,自己前几次犯事时,担心出狱后难找工作,就决定冒用跟自己长相酷似的弟弟的名字交代犯罪事实。2014年12月第二次刑满出狱后,发现家里已经给弟弟上了低保,为了不影响弟弟,沙海强又决定恢复“真身”,使用自己的真名。这次被抓后,沙海强在回答警方“是否有前科”的提问时,一时失口,承认了自己以前的犯罪事实,但为了弥补口误,他编出了“沙海宾”系曾用名的谎言,万万没想到却在审查起诉环节被检察官戳穿。
抗诉改判
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淮安区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和清浦区法院对“沙海宾”的原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主体身份确有错误。沙海强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属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原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相关规定认定“沙海宾”具有“坦白情节”并予以从轻处罚明显不当,严重侵害了沙海宾的合法权益。据此,2015年8月21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淮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沙海强未对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冒用了沙海宾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身份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沙海强归案后,冒用弟弟沙海宾的身份信息而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坦白并予以从轻处罚,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
据此,2015年11月19日,淮安市中级法院对沙海强两起盗窃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对清河区法院之前所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清浦区法院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改判后,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沙海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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