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c***s 发帖数: 70028 | 1 《国际新闻界》用黄色标注出具体内容,认定于艳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资料图片
本案中于艳茹的博士论文并没有舞弊作伪,授予学位的主要标准是博士论文。但北大却以在校期间投递的论文舞弊作伪作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标准,并不恰当。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
4月4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北京高校的十数位法学专家大多认为,北大对于艳茹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罚“量刑过重”。
去年8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学术月刊《国际新闻界》杂志通报于艳茹在该刊发表的文章涉嫌抄袭,今年1月10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
“北大博士抄袭”的新闻震惊了于艳茹的同学。她的初中、高中、大学本科、硕士、博士期间的同学都向南都记者证实:于艳茹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优等生。事实上,于艳茹的硕士毕业论文曾被评为优秀论文,在北大读博期间所发表的论文数量也超出了北大历史系的要求,其博士论文也在答辩时获得全票通过。
她感到委屈:“我有错,但同时我也是个受害者。”她质疑北大的处理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并打算通过所有合法途径维权。
一位在学术上颇有前景的博士,为何卷入抄袭门,继而被母校撤销学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们又因何理由认为“量刑过重”?因“非博士论文过错”而导致被撤销博士学位合理吗?
“超额”发表学术论文
2008年,于艳茹考取了北大历史系世界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主攻法国史。
北大历史系对博士要求十分严格。据于的一位博士同学介绍,北大博士研究生学制虽然是4年,但按时毕业的不到三分之一,他和于艳茹都是读了5年才毕业,有的人甚至要延期至7-8年。
2012年是于艳茹在北大读博士的第四年,也是关键时期———她在撰写博士论文。从中国知网可以看到,就在当年9-11月份,她分别在《历史教学》、《史学理论研究》和《法国研究》上发表了三篇史学研究论文。
如此频繁的论文写作与其充分的准备工作息息相关。
于艳茹在北大历史学系读博遇到的首要问题是法语。研究法国史,不能不学法语,北大历史学系也要求博士生在修英语课的同时掌握一门二外。于艳茹则创下了师门里“年龄最大的法语零基础博士”纪录。她选修了北大的法语课程,一学年之后,一次性通过了大学法语四级考试,能够基本简单对话以及阅读法语文献,后来还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翻译法文书籍。
下一步,就要考虑出国搜集资料的问题。北大一位在读博士生告诉南都记者,国内世界史研究目前还无法与国外相比,语言、材料都是国外的,国内的研究也不得不对国外研究亦步亦趋。
在申请出国前,于艳茹考虑到自己传媒、历史跨专业的学习经历,决定研究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出版史,从传播的角度切入历史,导师也对此颇感兴趣,希望跨学科能够带来新想法。而北大则为博士研究生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北大研究生院都提供了一定出国留学的资金及机会。
2009年9月,于艳茹申请了欧盟伊拉斯谟项目奖学金。次年3月,她便启程前往法国里尔第三大学(即戴高乐大学)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游学。在此期间,她的博士论文选题渐渐清晰。
2011年1月回国后,她在整理材料时发现有所缺憾:“因为我当时不在法国的首都巴黎,无法长期有效地利用法国国家图书馆,材料搜集得还不够。”那时,正巧北大研究生院有个短期交流的项目,她申请成功,随即前往哈佛待了3个月。
“有同学在哈佛访学一年,回来说哈佛的书很全,可以免费扫描。书籍出版史的重镇就在哈佛。”
于艳茹每天泡在哈佛大学的图书馆里,扫描了好几百本书———她不仅要为博士论文找材料,还想为自己未来5年、10年要研究的题目搜集信息。
得益于学术信息和以往写作经验的积累,于艳茹得以在2012年成功发表3篇历史学学术论文,超过了北大对博士毕业所要求的2篇学术期刊论文发表量。名为“独行的沧浪客”网友自称是北大历史系2006级博士,他对此评价道:“这样的科研成绩不但在北大就算是在全国高校博士研究生群体中都还是不错的。”
2013年,于艳茹的博士论文在答辩中获得全票通过。
“业余作品”一年后卷入抄袭门
一个自称以学术为生命的人,为何会陷入抄袭丑闻?
最初,人们臆测北大博士抄袭的原由:难道是为了凑够论文数而抄袭?
但于艳茹告诉南都记者,投在《国际新闻界》杂志的那篇涉嫌抄袭的文章,写于2013年1月,那时她的论文发表数已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随后,在2013年1月和3月,她又在《世界文化》杂志上发表了两篇知识介绍性文章。
于艳茹解释,之所以写这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初衷是“想给国内的外国新闻史教材引介一个在国外并不新鲜、在国内还鲜为人知的观点以及一个与之相关的新闻史故事”。
其写作背景仍要追溯到2012年底,法国历史学家、思想家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的名著《旧制度与大革命》,在国内掀起了一股法国史的研究、学习热潮。人们对这本书的解释良莠不齐,北大历史系的学者认为他们有义务做最专业的解读。
当时,于艳茹的导师、北大历史系教授高毅正组织出版《<旧制度与大革命>解说》一书。他在师门内征文,随后挑选了8篇论文,其中包括于艳茹的论文《关于“旧制度”的几个问题》。
于艳茹称自己是个“有使命感的人”。她发现外国新闻史的教科书上涉及法国大革命前的大众新闻业只有简单一句话:“旧制度时期的法国新闻业处于严格的书报审查制度之下,因此在1789年革命前没有发起过对旧制度的攻击。”但她查阅的资料却表明,这个判断是不准确的。她说,正因如此,她写了那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在文章的摘要部分有这么一句话:“新研究表明,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曾经在政治上突然变得激进化……”于艳茹说,这里的“新研究”三个字已经表示出这篇文章不是她自己的研究成果。
历史学博士写的文章为何投到了传播学学术杂志上?
在于艳茹看来,这只是一篇“介绍性文章”,不是史学论文,而是一篇“业余作品”,因此没有选择史学期刊,而是选择了《国际新闻界》。如今反思此事,她承认对《国际新闻界》和自己的文章定位出现失误。
《国际新闻界》是由教育部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新闻传播学综合性学术月刊,刊载国内外新闻传播学各领域理论和应用研究的原创性成果。
据该杂志编辑、人大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刘海龙介绍,从2010年起,杂志启用电子投稿系统,通过后系统自动显示待刊,一般通过到待刊状态会持续一个月以上。
2013年1月,于艳茹通过电子投稿系统交稿。3月18日,她收到《国际新闻界》责任编辑的电子邮件用稿通知,说文章引用文献基本规范,内容一字不用改,只需改注释格式。
当年7月23日,《国际新闻界》第7期刊登了于艳茹的文章。孰料,这篇文章发表1年之后,忽然有人举报到杂志社,称这篇文章属于抄袭。
公告抄袭:“望广大学子以此为戒”
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称经调查核实,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N ina.R .G elbart的论文(“Frondeur”Journalism inthe 1770s),并直接采用G elbart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该杂志还用黄色标注出具体抄袭的内容,认定于艳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G elbart这篇论文于1984年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发表,她本人如今是美国加利福尼亚西方学院(O ccidentalCollege,也称西方文理大学)历史系教授,教学内容涉及早期现代欧洲史、法国启蒙运动和大革命、女性史、科学和医学史。
2014年8月17日晚上10时35分左右,《国际新闻界》的公告发到于艳茹邮箱。次日下午13时点多,于才看到。“不是单独发给我的,而是群发的,并列收件人当中有北大历史系和社科院的多个相关部门,最后才是我。他们没有让我解释、道歉,我已经被审判完了。”
为什么发表了一年多的文章突然被指抄袭?于艳茹心怀疑问,随即打电话给《国际新闻界》,但无人接听。北大和社科院的导师都听取了她的口头说明,并批评教育了一番,“毕竟文章存在学术规范错误”。
她把抄袭公告称为8·17事件。认为“这场飞来横祸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我一个涉世未深的书呆子,一下子被抛到了波谲云诡的江湖上。”
于艳茹的人生轨迹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大学毕业考上北师大历史系学习世界史,硕士毕业后回到辽大当了两年编辑出版专业的老师,随后又考上北大历史系的博士研究生,博士毕业之后进入社科院世界史所博士后流动站。
在父母、同学眼里,她无疑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一个曾坐在于艳茹斜后桌的同学记得,于艳茹读硕士的时候就说过,想给后代人在思想上留下点什么。“虽然有些同学觉得挺可笑的,但她想的完全跟大家不一样。我们结婚生子、赚钱能得到快乐,对她而言,房子、车子、票子没那么有吸引力。”于艳茹的父亲也说,她是一个“活在自己精神世界的人”。
这种“理想主义”也表现在对自己的高要求上:从小成绩拔尖儿,高中入党,大学期间担任班级学习委员和党支部宣传委员,读博期间担任党支书。
“个性很强,好争辩”也是她留给导师高毅的印象之一:“经常得罪人也得罪老师,老跟老师当面吵架,经常也跟我吵架,无视我的权威,在课堂上说我的话不对。”但他话锋一转:“这样的人其实有更大的创造性,所以对她的冒犯选择宽容,没有‘整’她。如果这些年不是她给我留下好学上进、有自己思想、有学术追求的印象的话,如果我感到她就是一个混混、鼠窃狗偷的话,我绝对不会给她说话。”
但是,于艳茹在媒体上的形象已然定格为“学术不端”之人。“北大,博士,抄袭,都是公众和媒体的兴奋点。媒体一方面是从商业利益出发关注此事,但客观上对于净化学术界的风气有积极作用,至少让广大学子看到抄袭的严重后果,引以为戒。”刘海龙说。
不服北大处理,向市教委申诉
2014年8月23日,北大历史系负责人回应称,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
2015年1月9日是一个周五,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对于艳茹的调查处理结果。周六,北大便向媒体通告了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北大没有事先通知于艳茹处理结果,而是采取了在媒体发布的方式公告天下。
《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北大处罚过重。
撤销学位在于艳茹看来,就等于断送学术前途,不但意味着她前半生的努力付之东流,还可能让她背上一辈子的污名。
2008年考博时,于艳茹受到了来自单位、父母和亲友的阻力。29岁,单身未婚,女青年,大学老师,这几个词放在考博面前,一般人都会觉得不太合适,辽大也不同意于艳茹脱产到外地学习。直至她考上博士,辽大给了她两个选择:要么留下教书,要么去北京读书。她只好选择放弃工作,交了2.4万元违约金后,赴京读博。那时,于父心里仍非常矛盾,隐隐担心她的个人幸福和前途。
到2014年8月17日之前为止,她的前途一片大好:世界史名师门下弟子,北大博士,社科院博士后,而且还极有可能留所。
如今,这个理想主义者的梦想破碎了。她不甘就这样糊里糊涂地被剥夺奋斗半生得来的博士学位。1月20日,于艳茹向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式提交了申诉书。3月17日,北大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将维持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原处理决定。
北大的处理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都不能令于艳茹信服,“因为至今我也不知道母校撤销我博士学位的确切而充分的理由是什么。他们只告知我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结论,却不回答我的质疑。”对于北大的处理,她提出了三点质疑:处理权限是否明确?处理程序是否规范?处理结果是否适当?
3月18日,于艳茹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了申诉材料,4月1日,她发微博称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法规处得到确切信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已正式受理其申诉事宜,并向北京大学发去了受理通知。
于艳茹打算诉诸所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非博士论文过错”撤博争议
北大官方微博于3月17日发表的公告显示:学校成立专门工作组和专家调查组,对其论文涉嫌抄袭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召开学位分委员会进行了审议表决。学校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了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事项。
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的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公告写着:“委员会根据《国际新闻界》刊登的《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专家组提供的评审意见,于艳茹本人提供的相关说明,以及专家组对于艳茹本人和其导师的当面问询,和历史学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确认于艳茹期刊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
为何非博士论文的过错会招致博士学位的撤销?
2007年1月11日通过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规定了8项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其中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该校规还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法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月4日,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在北大校内举办了“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于艳茹被北大撤销学位一事成为了研讨会的主要研讨案例。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看来,舞弊作伪的标准应当有一个正当连接,非正当连接则不应考量。本案中于艳茹的博士论文并没有舞弊作伪,授予学位的主要标准是博士论文。但北大却以在校期间投递的论文舞弊作伪作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标准,并不恰当。
此外,于艳茹发表文章时是否属于“在校期间”尚且存疑。2013年3月,于艳茹已定下了去社科院博士后流动站,便在4月和6月两次写邮件告知《国际新闻界》,若在下半年发表,单位署名应由北大历史系更改为中国社科院世界史研究所,但未得到回复,署名时作者单位仍是北大,当年10月份于艳茹才得知文章已刊登。
对于作者单位署名更改的要求一事,刘海龙回应:“收邮件是专职编辑做的事情。一般每天收到许多邮件,问稿催审,我们只有一个专职编辑,很难一一回复。”
那么,像于艳茹这样,写稿时在北大,发稿时在社科院,出现问题的话应如何通知工作单位?刘海龙答:“在没有人手处理的情况下,我们杂志一般都以投稿时的信息为准。”
刘莘认为,这些日期也许对于普通人来说没有意义,但是在作出一个非常苛刻、不利的处分时,应该非常严格地审视和观察。
但北大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是否涵盖这些细节?学位委员会投票的具体票数是多少?北大官网则至今未透露细节。南都记者曾致电北大宣传部,被告知:“校方回应可参照北大官方微博,新闻发言人不会就这件事接受采访。”南都记者也试图通过邮件联系几位北大历史学系学位分委员会的委员,均未得到答复。
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会上补充了一个细节:在于艳茹案处理过程中,在历史学系学位分委员会投票决定到底是否撤销其博士学位时,有7人认为不应撤销博士学位,而应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有5人认为应撤销其博士学位;剩下1人弃权。但随后校方学位评定委员会以20:0的投票结果,一致认为应撤销其博士学位。
对此,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李昕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有不合理之处:“一个是学院或学院的学术评定分委员会,到了学校层面是校长会议或学校的评定委员会。一个属于行政系列,另外一个属于学术认定机构,呈现出了混合双打的现象。学术应当由学术来判断,而不是行政权力的判断。第二个问题,在这个设置中存在着作为复议机关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既不是作出决定的机关,也不是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同时也不是专门的学术评定机构,因此不能满足复议作为程序的监督性,也不能满足作为学术判断的学术专业性的双重需求。”
湛中乐认为,于艳茹诚然有过错,但他希望未来的复议和诉讼机构在作出评判时更加慎重,而不是简单化。“这个慎重态度既有对学校的尊重、专业判断的尊重,同时也有对个人权利的高度尊重,绝不能以学生的权益换取学校某一光环。”
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表示,愿意为于艳茹提供法律援助。
争议焦点
●学位撤销的标准是什么?
●应由谁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校方调查处理程序是否规范?
●以“非博士论文过错”而撤消博士学位合理吗?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以行政权力判断学术问题?
●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合理吗?
链接
那些因“抄袭”引发的争议
田永诉北科大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监考老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于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后又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1998年6月,田永所在系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属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9年2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北京科技大学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设为指导性案例)
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其学籍案
2005年,原暨南大学2004级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甘露的课程论文被任课老师发现系从网上抄袭,要求其重写。甘露第二次提交的考试论文又被发现与某篇已公开发表的文章雷同。随后,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甘露不服该决定,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诉。广东省教育厅认为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处分的程序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责令暨南大学对其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暨南大学随后对甘露违纪事件重新进行调查,最终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开除甘露学籍的决定。
甘露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开除学籍的决定。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维持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甘露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历时五年,本案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判决确认暨南大学的开除学籍决定违法。
复旦调查著名学者博士论文涉嫌抄袭案
2010年7月,网友发帖称著名学者朱某2003年再版博士论文有抄袭、剽窃现象,随后引发媒体报道。而后,朱某致函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要求启动调查,辨明是非。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受理后对此进行调查,并于2011年1月公布调查结论,认为朱文在学术规范存在问题,但“对其剽窃抄袭的指控不能成立”。
此外,该校2012年受理的举报均公布了调查报告全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