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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发帖数: 70028 | 1 张艺冬整容成雷锋脸
33岁的安徽小伙子张艺冬最近不太高兴,他觉得媒体对他的新一轮报道有些误读他了。
起因是,经过3次整容,他终于把自己的脸变成他认为的“雷锋”脸,同时还拍摄了一组形似雷锋的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
“去医院整容,整成雷锋的样子是我的自由,我崇拜喜欢雷锋,和我自己做公益没有啥必然联系,为啥媒体的报道要讽刺我呢?”对于中国青年报记者提出的为什么要整容成雷锋的问题,张艺冬颇感委屈。
高调张艺冬屡遭争议
张艺冬说他帮过下肢瘫痪的孤儿、罹患骨癌的少女、年迈无依的老人、精神失常的流浪汉……
张艺冬自己曾是一名被救助对象,在诸多媒体对他身世的报道中,他童年家贫,父母离异后,他带着3个弟弟妹妹,从安徽老家辗转来到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周围好心人照顾长大。16岁时,他得了骨癌,大庆当地人为他募集了十几万元治病,他因此深受感动。
20岁回到合肥,他开过澡堂、酒吧、小旅馆。3年前,他开始登上当地媒体的版面。
当时,媒体报道张艺冬为照顾患尿毒症的前女友“萍萍”从酒吧辞职,这是他扬名的开始。
此后,张艺冬开始在网上频繁转发求助信息,联系媒体,帮人募捐。
2013年1月,张艺冬在陈光标公司前双手合十,跪求其捐助,背后立有展板,印有陈光标和观音头像。此事被媒体报道后,他成了焦点。
很快,张艺冬见到了陈光标,陈光标宣布,捐出价值20万元的“陈光标好人牌凉茶”。然而因种种原因,张艺冬没拿到凉茶。曾有媒体认为,两人在“唱双簧”炒作。
媒体似乎很难拒绝张艺冬。“他选择的都是急需救助的悲情人物,容易勾起媒体的报道欲望。”一位报道过他的记者说。
经常出现的场景是,他背着或带着病人出入医院,出现在病房显眼位置,一次还在摄像机前晕倒。有时媒体发救助微博并@张艺冬,张艺冬并不满意,会私信要求直接转发自己的微博。“他要形成这样的印象—这个人因他而得到救治”。
与地方政府打交道,张艺冬同样有经验。他救助过安徽省太和县身患大病的少年姜朋,据姜的父亲姜新志回忆,去县医院看望姜朋前,张艺冬通知了当地政府,还带去了两个记者。当天,县、镇、村领导都到医院看望,并带去了1万多元,这是前所未有的事。县领导当场问:“有没有低保?”姜新志答:“什么都没有。”第二天,姜朋的低保办好了。
张艺冬称,已帮20多位农村老人、孤儿、残疾人上了低保。他的新浪微博粉丝现在有39万。
更多的求助者源源不断地涌来。有人叫他“活菩萨”,到处打听。有人举着“中国好人张艺冬你在哪儿?救救我儿子”的牌子,跪在安徽电视台门口。“但我也没钱,不是什么忙都帮得上。”他说。实在帮不过来时,他只能躲开。
化身“雷锋”之后,围绕张艺冬“高调慈善”的争议愈发尖锐。
支持者的观点很简单—张艺冬确实做了好事,贫病交加者得到了帮助。
当地的一位记者观察发现,张艺冬会与救助者事先说好,自己全程参与所有救助活动,救助者选哪家医院也由他定。一次某民营医院不想免费救人,张艺冬说:“记者都来了,不救就报道。”医院只能同意。
反对张艺冬的观点也很简单—张艺冬在微博上联系媒体,要求网友捐钱,这种行为有问题。
“这几年我直接捐给那些吃不饱饭、看不起病的人的钱接近100万元了,我觉得没有必要通过公益组织,很多人要求我拿出账单,我哪里有啊,钱都是直接给的,少的一次几百,多的一次几千,不可能有账单。”张艺冬说。
“我得到了什么呢?什么都没有。”张艺冬叹息着说。
直接禁止个人募捐?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近年来一直关注类似陈光标、张艺冬这种自己发起募捐或者直接把钱、物交给需要帮助的对象的行为,在他看来,“这种被媒体认为是高调行善的行为存在确实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是我国社会现实所需求的。”
公益慈善学界和实务界近两年对个人募捐管理展开了广泛的探讨,有不少人建议直接禁止个人募捐。
褚蓥认为,总的来说,个人募捐行为与我国公益慈善行业总的发展方向相左,国外的公益慈善行业已经完成了转型,而我国尚未完成。个人募捐行为属于传统慈善行为,基于“乞讨与怜悯”的关系之上,而我国公益慈善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公益下的募捐行为,现代公益下的募捐行为不针对个人,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问题,基于“发现与解决社会问题”之上。这种募捐是市场化的募捐,运用多种商业化传播与营销方式,推动募捐效果的增长。目前,这种募捐方式正逐渐成为我国劝募市场的主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微公益”理念的推广,近年来个体发起募捐的极端案例频发:2012年5月,微博大V薛蛮子为白血病女孩鲁若晴筹集善款,活动发起16个小时,便筹集善款40万元;2013年7月,为了救助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而濒临死亡的23岁女孩白雪,民间公益人士发起“白雪可乐”活动,活动上线6天,就卖出了24万瓶虚拟可乐,募款72万元;2014年6月,广西隆林德峨镇14岁男孩杨六斤的故事在被广西卫视报道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杨六斤就收到500多万元的捐助……
还有一个政府介入个人发起募捐的例子是,2013年10月,安徽省宁国市的多名网友在了解到3个困难家庭中有病人无钱医治后,准备为其发起募捐,募捐日期临近时,网友被当地民政局约谈,筹备中的募捐活动被“叫停”。
宁国市民政局对媒体表示,确实叫停了这项募捐,宁国市有2000多人需要救助,这次的募捐活动只是为3个人募捐,这样做对其他人并不公平,同时解释说,对于困难的病人除了医疗救助外,还有慈善救助作为补充,“我们正常的救助渠道很畅通,困难病人可以走正常渠道”。
随后,宁国市民政局又通过官网说明,“为救助大病患者,开展定向公开募集活动是网友的自发行为,也是社会正能量的体现,无需民政部门审批,故无‘叫停’之说。”
宁国市民政局负责人对媒体反复强调:“我们一向鼓励民间捐款,怎么会叫停呢?”但同时,他也表达了这种做法不妥当的理由,为更好地体现慈善救助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救助活动规范有序,建议更多人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募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认为,个人募捐在公信力和社会监督方面都存在问题。
最大的问题钱是怎么用的?社会有没有有效的监督?社会公信度的成本是很大的,组织化的公益行动会大大降低这中间交易的一些成本,比如公开的信息、长期的信誉保证等。个人出于爱心做这件事情是很高尚的行为,但实际上会留下很大的制度真空。
这些人为什么不去找相关的公益慈善组织合作,而是独自发出求助信息? 刘培峰认为,这反映了社会组织做得不够好。对个人而言,募款成本和捐款成本都是很高的,而且会出现重复性募捐,造成资源浪费,把社会需求通过正规和专业化的组织对接,组织化的行动可以弥补这些缺点。
刘培峰认为,个人募捐行为其实是好事,爱心值得提倡,如果马上把它定性为不合法,会带来不好的后果,但这种做法也并不能因为是奉献爱心就不用考虑合法性的问题。
个人募捐如何规范
对于宁国市“叫停”募捐风波,《公益时报》曾经与搜狐公益联手推出网上调查—“叫停”募捐风波,你怎么看?结果显示,超七成网友支持个人发起定向帮助类募捐。
调查结果显示,“你对宁国市发生的募捐‘叫停’风波怎么看?”一问中,68.15%的人选择支持网友为贫困病人募捐,政府不应该干涉这种民间互帮互助。有7.26%的网友选择不支持网友为贫困病人募捐的做法,20.38%的人选择不支持政府用“叫停”的方式干涉此类活动,而是应该换个方式方法。
那么在大家心中,又怎么看待个人发起的、定向帮助类公益募捐?73.31%的参与者表示支持这样的做法,谁都有特别困难的时候,有难大家帮社会才能更和谐。也有20.85%的人有所担心,主要是不知道怎么判断真假、善款使用是否规范等问题。只有4.92%的人选择不支持,认为应该由政府或专业的公益组织来操作。
如果你身边的人需要公益救助,你认为最有效的途径是什么呢?超过半数的人认为还是直接捐钱给他比较好,27.64%的参与者选择帮他发起募捐活动,而只有6.8%的人选择求助政府社会福利保障机构,另有11.71%的网友选择求助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
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注意并开始解决这一问题。
前不久,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对个人独立发起的募捐行为作了明确限制。按该《意见》,除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之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如果为帮助特定对象或应对突发事件,也必须经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只能在本单位或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个人真有困难,比如遇到急病,无钱医治,该怎么办?褚蓥认为,对于这类情况,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公益慈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问题是,我国的公益组织在与个人合作方面大都存在各方面的顾忌,不敢甩开膀子帮个人募捐。为了解决这一困局,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措施,鼓励公益组织以机构的名义帮确有需要的个人募捐。
另外,褚蓥认为,要规范媒体协助个人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行为。个人募捐行为之所以容易演变成社会事件,最重要的原因是媒体扮演了扩声器的角色,原本一个只有少数人知道的个人募捐行为,经过媒体报道,就容易变成一个地方性甚至全国性的大新闻。在这种情况下,募捐者就可以轻轻松松地获得远远超过其预期的善款,由此引发道德风险。如果没有媒体的参与,个人募捐行为也只能在极小的范围产生影响,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常规手段加以监管。所以,要想管理好个人募捐行为,首要的措施是进一步规范公众媒体协助个人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行为,要求媒体对募捐人的情况作出基本审核,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网络上的个人募捐行为,应同样适用上述规则。也就是说,个人募捐行为不得在公开的网络媒体平台上开展。比如,其不得借助新浪新闻等平台开展募捐,但可以通过新浪微公益开展募捐。此外,针对网络上的大V协助转发的行为,应要求大V对募捐人的情况进行基本审核。在没有尽到审核义务的前提下,一旦善款出现问题,大V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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